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之关系厘清

2018-07-09 13:51曹敏娜
商情 2018年26期

曹敏娜

【摘要】对于结果加重犯以及想象竞合犯的关系的研究学界一直是雾里看花,这一问题牵涉到最基z}的刑法理论研究。笔者尝试通过绑架致人死亡和抢夺致人死亡这两个例子试图找到二者之间的关系。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都是一个行为制造了两个结果,它们的行为结构相同,结果加重犯是由想象竞合犯转化而来的。给想象竞合犯加上法定性,则转化为结果加重犯;同理,去掉法定性,则变回想象竞合犯。

【关键词】结果加重犯 想象竞合犯 法定性

一、问题的提出

结果加重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关系在刑法理论上是个很让人头疼的问题,很多学者对这一问题都有过探讨,但是仍然未对这一问题有一个清晰的分析脉络。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笔者想通过两个例子对其阐述。

(1)绑架过失致人死亡。绑架过失致人死亡在刑法修正案(九)修正以前,是和绑架故意致人死亡一起规定在刑法第239条第二款的,作为绑架罪的法定升格刑予以规定,所以绑架致人死亡(不管故意还是过失)是结果加重犯。

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后,刑法第239条第二款只规定了绑架故意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对绑架过失致人死亡并未规定,那么刑九之后,绑架过失致人死亡应该如何处理呢?用刑法理论分析可知,应该按照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处理。

(2)抢夺致人死亡。对于抢夺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理论分析,应该是构成抢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犯,因为一个抢夺行为,同时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和死亡两个结果,触犯两罪。但是在2013年11月11日出台了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个解释中规定,抢夺致人死亡的,认定为是刑法第267(抢夺罪)中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即认定成是抢夺罪的加重情节处理,规定法定升格刑。

那么,同样是绑架过失致人死亡,刑九前按结果加重犯处理,刑九之后,却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同样是抢夺致人死亡,司法解释出台前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司法解释之后却变成了抢夺罪的加重犯,这其中的道理何在呢?

二、问题的分析

结果加重犯,是指一个行为已经造成了一个基本的危害结果,但与此同时,还造成了一个基本犯罪以外的危害结果,这个危害结果是加重的,并且法律上对其专门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结果加重犯的行为结构其实是一个行为造成了两个结果,这一点与想象竞合犯是相同的,区别在于结果加重犯对其中的加重结果进行了法定化。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却触犯了两个罪名。想象竞合犯的行为结构也是一个行为造成了两个以上结果,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这一点和结果加重犯相同,结果加重犯只是在想象竞合犯的基础上加上了法定性,结果加重犯是由想象竞合犯转化而来的。

法定性是结果加重犯非常重要的特征,法定性是法律赋予加重结果较重的法定刑,一个行为造成的加重结果如果法律未将其法定性,那么这个加重结果就不会成为法定升格刑。只有法律明文对这个加重结果予以法定化之后,加重结果才成为加重升格刑,这个时候这个罪名才成为了结果加重犯。因此,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法定性这一特征的掌握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想象竞合犯就不同了,它没有法定刑这一重要特征,当一个行为造成了两个结果,触犯了两个罪名的时候,一般情形下都是适用想象竞合犯的,法定了之后,就成了结果加重犯。

分析上述两个例子,我们可以发现,绑架过失致人死亡,在刑九实施之前,由于法律赋予了法定性,所以按照结果加重犯来处理,刑九之后,没有了法定性,所以只能按照刑法基本理论来分析绑架过失致人死亡,分析之后,我们得出绑架过失致人死亡,属于一行为触犯两罪,一个绑架行为,触犯了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理。同样的是绑架过失致人死亡,同样的法律情形,处理结果本该相同。但是却由于刑九之后的法律去掉了法定化,这一情形由结果加重犯变成了想象竞合犯。所以,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是可以转化的,结果加重犯去掉了法定性,即变成了想象竞合犯。

对于抢夺致人死亡,在2013年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法律没有对抢夺致人死亡这一行为予以法定性,所以只能按照一般的刑法理论进行分析,一个抢夺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财产损失和死亡两个结果,同时触犯抢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罪名,这显然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理。而在13年司法解释之后,司法解释将抢夺致人死亡这一情形予以法定化,认定其为刑法第267条(抢夺罪)中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样就使得抢夺致人死亡升级了法定刑,成为法定的加重犯。也即是说,13年的司法解释为抢夺致人死亡加上了法定性,则让原来的想象竞合犯变成了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由想象竞合犯转化而来的,想象竞合犯加上了法定性,就变成了结果加重犯。

三、结论

通过分析绑架致人死亡以及抢夺致人死亡两个例子,笔者对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关系有了清晰的把握。结果加重犯最大的特征便是法定性,这个法定性是法律进行法定化的,那么,对于没有进行法定化的案子,当它也符合一个行为造成了两个结果这种行为模型时,我们通过基本的刑法理论分析,很容易得出其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結论。这就很容易理解了,其实,结果加重犯和想象竞合犯的本质是相同的,它们的行为结构相同,都是一个行为造成了两个结果。将想象竞合犯进行法定化,自然就变成了结果加重犯,反之,将结果加重犯的法定性去掉,则变成了想象竞合犯。

综上,我们得出以下结论: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都是一个行为制造了两个结果,它们的行为结构相同,结果加重犯是由想象竞合犯转化而来的。给想象竞合犯加上法定性,则转化为结果加重犯;同理,去掉法定性,则变回想象竞合犯。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6.

[2]周光权.刑法总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Z].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