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设立暴力伤医罪的立法研究

2018-07-12 07:56
科技视界 2018年22期
关键词:规制暴力医务人员

张 思

(哈尔滨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近年来,我国暴力伤医案件频发,暴力程度也愈发严重,不仅使医务人员的合法权利遭受侵害,其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当医务人员遭受到暴力伤害时,由于现行法律的缺失,在审理暴力伤医案件时,检察机关通常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司法机关审结此类案件时,往往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进行惩处,然而暴力伤医造成的社会危害远不止是通过对行为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和民事赔偿就能够完全消除的,更不能使暴力伤医行为得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导致这样结果的因素很多,其中刑事立法不完备是最主要的原因。因此研究暴力伤医罪的设立在理论和实践上有非常迫切的需要。

1 暴力伤医内涵及其现状分析

暴力伤医行为是医务人员在其工作场所受到言语辱骂、威胁、挑衅、攻击、性侵,使其安全、幸福和健康受到不利影响、破坏医院或个人财产、干扰医疗场所工作秩序等,简称为暴力伤医[1]。多因素 Logistic回归分析显示,与行政后勤人员相比,精神科护士、医生遭受工作场所暴力的OR值分别为:22.16、9.66急诊科护士、医生分别为:39.67、27.93;外科护士、医生分别为:12.26、7.76其他医生、其他科护士分别为:3.15、2.68;医技人员为2.63。轮班者与正常白班者相比其值为,即轮班为暴力发生的危险因素。[2]在全国影响较大的暴力伤医案件中,2018年3月安徽省宣城市泾县医院医生赵某被犯罪嫌疑人持刀杀害,倒在工作岗位上;2018年7月武警后勤医院医生赵某在出诊时遭歹徒残忍杀害;2012年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院实习医生王某在轮班时惨遭杀害,2014年南京鼓楼医院护士陈某也是在轮班时遭受患者家属 (官员夫妇)殴打严重受伤。2013年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严厉打击暴力伤医的通告未能有效控制暴力伤医案件频发趋势,主要原因是尽管通告在庄重性和使用范围级别高,但是由于不是通过立法形式对暴力伤医进行规制,所以效果并不显著。暴力伤医频发引起社会热议,国家也高度重视,两会期间有代表建议将暴力伤医入刑,也有代表提出反对意见,持反对意见的代表认为引起暴力伤医行为的因素复杂,其中包括医务人员自身因素,特别是医患关系,医院因素,社会因素等,暴力伤医并没发展成普遍现象,尚未达到将暴力伤医单独设立为一项罪名并加以规制的程度,而且如果一旦暴力伤医入罪,会使医务人员认为自己是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人群,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更加不注重患者,导致医患关系更加紧张。

2 暴力伤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由于国家正处在深度改革和转型期间,医务人员所触及的社会矛盾和利害冲突远比其他职业要高出很多。医务人员肩负人民生命健康重任,医务人员遭受暴力袭击,就意味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了严重损失。一名医务人员的培养,从选拔、学习、培训、从业无论是国家、学校、家庭、个人都付出巨大,近年对暴力伤医频发管控收效甚微,防范不足,媒体对医疗改革,医患纠纷报道片面甚至失实,给医务人员造成非常大的压力和伤害,同时也影响到医学院校,一些医学生在网络社交媒体上吐糟 “劝人学医天打雷劈”,“救人救不了己”,“医学生太苦能文还要能武”, 暴力伤医行为侵害的客体不仅仅是医务人员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对从业人员精神心理,职业规划愿景影响重大。医疗行业的萎缩对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影响是深远的,如果一个人整天躺在病床上得不到有效医治或者由于缺乏医药研发人才,完全依靠外国高价进口药品维持生命,这个家庭是困难的,因病致贫的例子不复赘述,对民族国家产生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规制暴力伤医行为立法缺失也促成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反映出刑事法律的缺陷。

3 暴力伤医罪刑事立法思辨性分析

3.1 规制暴力伤医立法缺失

我国现行法律对暴力伤医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暴力伤医行为并没有被单独列罪,使大量暴力伤医案件被作为一般违法犯罪行为对待,进而忽略了暴力伤医犯罪对社会的特殊危害性,从暴力伤医行为产生的复杂原因、作案动机、行为手段及其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来看,不应等同于一般人身伤害犯罪,一些学者对调查报告片面进行分析和媒体失实的报道淹没了暴力伤医行为的犯罪本质,应受刑法规制的探讨。以往调查报告多指向施暴者自身因素,比如家庭背景、经济条件、受教育程度等,得出偏颇的结论认为家庭经济条件差者多有暴力倾向,实施暴力伤医行为的犯罪嫌疑人都出自社会底层,南京官员夫妇殴打轮班女护士就是显性的反例个案,现实的情况是社会各阶层无论何等身份、地位、经济能力强弱,都把医院当做宣泄口,医务人员成为被宣泄的对象;媒体对医改出现的问题不进行客观报道理性分析,片面指责医务人员与药商为一丘之貉,共同榨干患者钱财,引起弱者反抗,把暴力伤医行为称为法律上的 “救济”,实为不妥,造成医疗腐败的因素非常复杂,有历史、政策、社会发展多方面因素构成,绝不是工作在一线的医务人员左右的,医务人员不应为此承担责任,甚至为此付出生命代价。把医务人员将问题矛盾全部将暴力伤医入罪并不是将医务人员当做特殊群体加以保护,从法理的角度分析,通过立法对人们行为进行规制,绝不是赋予某个人、某个群体特殊权益,立法的初衷是保护所有人,所有正当的社会关系,现实中诚然不可能完全做到理想的状态,但是可以明确哪些社会关系是必须通过立法加以保护的,设立暴力伤医罪不是要突出医务人员的权益,而是要保护中国的医疗卫生事业正常发展,促进和谐医患关系,从医学生培养到医疗从业人员,现有法律缺乏对医务人员权益必要的尊重,对保护医疗事业正常发展缺乏考量,呈现出一种不对称性。

3.2 暴力伤医行为的立法考量

暴力伤医行为可以根据其手段及后果的不同,分别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由于暴力伤医行为的主体特征与主观特征与现行刑法中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一致,这里不再展开。下面仅就暴力伤医行为的客观方面和危害结果进行分析。

(1)按照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增加暴力伤医罪。刑事立法必须明确什么行为是犯罪行为,实施犯罪行为必须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量刑。必须明确暴力伤医侵害的不仅仅是医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更是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暴力伤医行为的对象必须是依法进行医疗工作的在岗医务人员。非法行医人员不符合暴力伤医罪的主体,对其实施的暴力行为不能视作暴力伤医,而是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暴力伤医罪是破坏医院或个人财产干扰医疗场所工作秩序,言语辱骂、威胁、挑衅、攻击、性侵医务人员,使其安全、幸福和健康受到不利影响。情节严重的比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罚。

(2)暴力伤医侵害客体及其危害结果

从危害结果来看,首先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危害,侵害的客体包括刑法所保护的暴力伤医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其次根据公民享有的权利进行分类,包括对医务人员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财产权的侵犯。比如:在医院逼医务人员下跪,披麻戴孝,撕毁医务人员的衣服或者向医务人员泼洒污物等。实施暴力伤医行为者,应当归类为抽象危险犯。着手实施某些行为只要是达到了足以阻碍医务人员进行正常医疗的程度即视作实施暴力伤医行为,根据其造成后果对其定罪量刑,比如,造成严重后果必须严惩具体量刑标准可比较故意犯罪的刑罚进行处罚;自动放弃、停止侵害医务人员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对其进行拘留、罚款并做为社会义工为医疗机构服务30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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