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

2018-07-14 14:37闫慧馨云南师范大学
消费导刊 2018年23期
关键词: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陪审员

闫慧馨 云南师范大学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吸收非法律专业的人参与法庭审理案件,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司法审判权的一项制度。陪审制度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彰显了人民主权原则;通过保障正当程序维护了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我们应当先充分了解和分析陪审制度在西方的历史和发展现状、研究其内涵,再在此基础上进行对比反思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才能对我国陪审制度有充分且全面的正确认识。

通过中外陪审制度的比较研究,理性地反思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良好的建议和改进方略,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直接的帮助,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守法观念,树立对法律的价值追求和精神信仰。

现代陪审制度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陪审制度,特点是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其典型代表有英国和美国。另一种是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参审制度,特点是法官和陪审员组成混合法庭共同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他们之间没有明确的分工,其典型代表有法国、德国和日本等。而事实上,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也都是移植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并结合本国的传统文化、诉讼观念和政治制度等具体情况发展起来的。

清末立法时期,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仿英美国家陪审团制度于1906年颁布《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引进陪审制度。

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出台了《参审陪审条例》,提出了在不同法院建立参审制和陪审制。包括在中央法院或县、市以上的法院,除设立庭长和审判官之外,兼设陪审员参与事实上的审判,陪审员由2-4人组成;在乡镇设立的地方基层法院,除设立审判官以外,兼设参审员一人,参与法律与事实的审判,该参审员根据案件的不同,分别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党部、农协、商会、妇女部等地方推选。陪审员和参审员唯一不同的是,陪审员只参与审判事实问题,而参审员参与审判所有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这些规定虽然只在局部地区得到试行,效果并不太理想,但是开创了我国陪审制度的先河。①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以宪法文本的方式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同年次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8条和第9条第2 款将此规定具体化,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了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外,第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同时,该法第3章第2节专门规定了“人民陪审员”,以及“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随着法律的颁布,大量的陪审员加入到新中国的司法队伍建设中去,增强了司法机关的审判力量,加强了人民群众和司法机关的联系,至此,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式确定下来并受到空前的重视。

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可以适用陪审制度案件既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也包括行政诉讼案件。在刑事案件中除了少数自诉案件以外其他案件均可以实行陪审制度,这一点正和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的规定仅在少数刑事重罪案件中实行陪审制度所不同,体现了陪审范围的完整性。

此外,陪审员在进行陪审时,不仅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过程,而且在庭审过后的法庭评议阶段也可以对案件中存在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参与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而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只对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审判,体现了陪审员行使审判权的完整性。

由于我国人民法院中存在审判委员会,使得本应对判决起作用的审判意见具有不确定性。根据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意见具有最终的决定意义,合议庭应当按照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作出最后判决。因此,陪审员所参与审判的案件判决并不具有决定意义。这一点和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团一旦作出判决,法官不得否定形成了鲜明对比。

我国的诉讼规则和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使陪审团发挥的作用具有不确定性。由于缺乏对陪审员的具体法律指导,陪审员对于法律的理解不如职业法官清晰透彻。因此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常常需要职业法官进行解释和说明。这其中会出现的问题就是一些职业法官会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将对法律的说明和解释转变成为一种对案件的暗示,不免带有个人的主观意愿,造成对陪审员思维的导向,使陪审员很难在案件上形成自己的见解,最终导致在陪审制度中法官将个人意见转化为合议庭意见。

据统计显示,目前全国人民陪审员人数仅有7.7万余名,甚至没有到达全国法官数量的一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各省、自治区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人数为8930,即全国人口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为1.2亿,占全国总人口比重仅为8.93%。这不仅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员对群众有着较高的学历要求,也体现着人民陪审制度薄弱的群众基础,仅由公民中的少数行使陪审权使人民难以参与进来,精英化趋势明显。

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规定的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的具体程序和处理办法中,不仅赋予了陪审员和法官地位相等的职权,还为陪审员提供了交通补助费、无固定收入人员生活补助费等措施保障其行使这一职权。所以在此基础上任何要重视陪审制度的完善。

注释:

①朱勇.中国法制通史(第9卷.清末·中华民国·卷).北京.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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