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现象的犯罪学分析

2018-07-19 09:08曾思齐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8年13期
关键词:犯罪学暴力现象

曾思齐

随着网络科技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应用已经渗入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在为人类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使得网络舆论具有巨大的能量,也滋生了一系列的“网络暴力”事件。本文将从犯罪学角度对“网络暴力”这一社会现象进行理论分析,并进一步探寻这种社会现象出现的深层原因。

从2007年“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至今,“铜须”、“虐猫”、“陈易”等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且影响范围越来越大,涉及的方面越来越广。随着网民数量的进一步增长,网络暴力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一、网络暴力的犯罪学内涵

“网路暴力”首先是出现在外媒舆论平台上的新闻评论词,后来随着网络暴力案件的频繁发生,理论界开始对“网络暴力”这个词的内涵提出不同的理解,但至今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刑法学界从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角度定义“网络暴力”,认为网络暴力指不特定的多数人对未经证实或者已经证实的事件通过言语暴力的方式,故意或者过失的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性的违法行为。

民法学界则更侧重于对网络暴力侵权客体进行分析.其一般认为,网络暴力指由网络的使用者出于一定目的共同实施的,借助网络的虚拟性,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对当事人实施道德批判,直接或者间接对网络中对应的现实个人、集体施加压力,造成人格权、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站在不同的角度,学者们给出的定义各不相同。而犯罪学作为一门跨学科的、对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进行综合性研究的事实性学科,在定义“网络暴力”时,应进行全方位的思考。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的是“网络暴力”这一现象是属于犯罪学的研究范围的,即它是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根据张元煌教授的观点,犯罪是危害社会的,必须由国家和社会采取适当对策和措施进行防治的行为,说明犯罪学上的犯罪强调的是犯罪现象的社会广泛危害性,而不限于刑法所认定的法律事实;其次,犯罪学在定义一个犯罪现象是通过对犯罪人、犯罪行为、犯罪被害人三要素的分析判断所得出来,并不强调犯罪行为的有责性。

综上所述,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网络暴力”是指不特定的多数网络用户通过在互联网上对特定个人或事件的进行针对性评价,从而影响当事人现实生活的一种具有群体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二、网络暴力的特征及基本类型

1、网络暴力的特征

其一、参与主体范围广。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网络遍布全世界。也正是由于行为主体规模大,个体差异大,使得网络暴力现象的参与方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

其二、主体群体极化倾向明显。网络暴力现象是因为群体在阐述论点时更激进更容易冒险造成的。所谓的群体极化现象是指群体成员在进行某种决策或者阐述某一观点时,比个体的从众心理更容易受到外界的刺激,从而比在现实中还要极端。

其三、行为动机盲目性。网络的匿名性和传播即时性,使其容易滋生谣言,从而使网络用户在没有了解整件事情的真实前就产生主观臆断,加上大多数人的从众心理,最后往往会出现带有盲目性和偏激性的道德审判,对特定当事人的身心造成伤害。

其四、行為后果社会危害性大。网络暴力的巨大杀伤性不但体现在网上的言论攻击,往往伴随而来的是对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的侵权,进而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无论是对当事人而言,还是对国家的法律制度而言,都具有危害性。

2、网络暴力的基本类型

1) 过激的“人肉搜索”行为

“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部分基于用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的信息逐个辨别真伪,部分又基于通过匿名知情人提供数据的方式搜集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从方法上讲,“人肉搜索”是不带攻击性的,但是由于网络的隐匿性和人们对他人隐私的窥探欲,使得人们在使用这种搜索方式时呈现出一种过激的状态,对他人的隐私权和其他权利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人肉搜索”是网络暴力最原始也是最重要的一种行为类型,在我国尤为明显。2013年的“丁锦昊到此一游”事件让我们深刻体会到人肉搜索的巨大杀伤力,事情经媒体曝光后,当时年仅14岁的丁锦昊被推到舆论尖头,不到一天,其家庭住址、学校住址、父母联系方式相继被网友曝光,千万网友口诛笔伐,甚至进行人身攻击,给丁锦昊一家的生活带来了重大的困扰。这样的事件不是个例,中国网民通过“人肉搜索”披露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引起了世界媒体的关注。英国泰晤士报对我国的人肉搜索曾做出过这样的评价:“人肉搜索对于这个数字化时代而言,即是一个独特的中国现象”;美国洛杉矶时报也曾说:“中国的人肉搜索让国际刑警都黯然失色”,可见过激的“人肉搜索”行为,不仅会侵权个人的权利,同时还有可能影响国家形象

2)网络谣言行为

即通过网络介质(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如2010的“山西地震”、2013年的“六小龄童”事件等谣言,由于其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当事人的名誉权造成损害,也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3)网络欺凌行为

是指一种在互联网上发生的欺凌或霸凌事件,是一种涉及对信息及通信技术的应用,以针对个人或群体进行恶意的、敌意的,以使其他人受到伤害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对特定网名重复的、不断的进行言语暴力或者集体抵制等。

三、网络暴力现象的原因分析

一般意义上,引起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现象的各种因素,在犯罪学上称为犯罪原因,故研究网络暴力出现的深层原因将有助于我们对这一社会现象进行科学认识和提出预防规制。

社会因素。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的公民意识也在逐步苏醒。人民开始强调自身公民权利的行使,强调言论自由。而网络空间的出现则是为人们表达自由和权利主张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也成为了当代人们发表意见的最重要的舆论平台。然而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在这样一个空间里,权利和责任是很不平衡的,人们在行使自身权利的时候,对于侵犯他人权利所应承担的责任是十分不明确的,一昧强调个人的政治权利只会使得网络暴力一发而不可收拾。

经济因素。法国学者皮埃尔布尔迪厄说过,媒体是一种场域,是一种经济化控制的商业场域,它们得以谋利的关键在于收视率和点击率。正是基于这个理由,传播和制造轰动性话题就成为了网络媒体最常使用的和最为有效的营销策略,在利益驱使下,媒体会为迎合网民口味而故意夸大甚至虚构某些情节,致使网民们出现错误认知,引发网络暴力,且多数网站由于自身利益的保护,对于网民的非理性、过激的行为不予以制止,甚至推波助澜,使得网络暴力的影响进一步扩大

道德因素。人们在网上热烈讨论某件事情的时候,往往是因为其触犯了人们的道德准则,网络暴力的也往往是发端于对某种不道德现象的自发性审判。其主要原因是这种道德审判往往带有盲目性和非理智性。网民们在对某一事件作出评价前缺乏理性的思考和深入的分析,只停留在表面判断,因而造成事实与认知的误差,使得道德审判变成“多数人的私刑”

法律因素。由于法律空间的特殊性,现行的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对网络空间内发生的某些行为进行规制,造成事实上的法律缺失。《网络安全法》虽对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但是也没有具体规定责任的承担范围。再者,即使有了详细的规定,在面对人数众多、情况复杂的参与者时,如何落实法律规制也是一个重大的问题。

年龄学历因素。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互联网的使用者也逐渐出现了一些特定的特点,近年来的调查显示,互联网使用者呈现出年轻化的趋势。年轻网民的加入既为互联网增添了新的活力,同时他们也是网络暴力的主要参与者。再者总体来说,活跃在网络中的大部分网民的受教育程度较低,对事件认知有局限性。网民的年轻化和低学历结构都是网络暴力的催化剂,这类群体容易被事物表象所迷惑,并采取较激进的行为方式,进而导致网络暴力的发生。

四、预防与规制

道德和法律作为现代社会的两大规范体系,对维系社会的存在及维护社会秩序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强网络管理,预防网络暴力的方式有很多种,但是道德和法律应该是最为效的两种方式。

道德层面。首先应该加强大众的思想道德教育,并提倡人们进行自律,同时网络经营者也应该加强行业自律,构造一个正确的网络道德模式,打造一个安全正义的网络空间。法律层面。首先应加强网络立法,维护网络秩序,我国虽以出台了《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办法》等法律,但只对侵犯人名譽权、隐私权的行为做了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再者应加强大众的法治意识,并建立一个合理的网络规则,打造一个有序的网络空间。

当前,网络正渗入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如不对网络暴力事件进行整治,那人们的正常生活也会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最后必将导致整个社会秩序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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