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演艺圈三十年偷税漏税史

2018-07-24 03:59马越
记者观察 2018年19期
关键词:张惠妹刘晓庆吴宗宪

马越

由“阴阳合同”扯出的明星偷税漏税事件,不仅引发公众的关注,国家税务部门也已正式介入调查。鉴于明星属于高收入职业,他们需要缴纳高额的税费,尽管逃税在大多数国家都是重罪,但仍不乏大牌明星为了钞票选择铤而走险。纵观我国这三十年来明星演员在偷税漏税上栽的跟头,都在清楚地告诉人们,这次也一定会有人遭到严厉的处罚。中国演艺圈的偷税漏税问题,早就该有人出来治治了。

“阴阳合同”究竟是何物?

“阴阳合同”其实就是人们日常所说的“大小合同”:交易双方签订金额不同的两份合同,一份金额较小的“阳合同”用于向主管机关备案登记纳税;另一份金额较高的“阴合同”则实际约定双方交易价格,彼此对其秘而不宣,目的就是逃避纳税这一法定义务。

对于领着天价片酬的明星来说,这种操作效果惊人。就拿被崔永元曝光的两份合同来说,“阳”合同1000万是税后收入,已经将税负转嫁给甲方公司,而隐藏的5000万“阴”合同则大有猫腻。按税法粗略一算,当事人可能涉嫌逃避个人所得税2000多万,在应纳税额中占比极可能超过法律红线30%。

倘若“阴阳合同”确有其事,那么这件事的性质就不仅是明星天价片酬的行业乱象,更是涉及巨额税款偷漏的重大违法行为,而牵涉其中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面临的不仅是罚款,还可能是牢狱之灾。

那些年中国演艺圈查处过的偷税漏税

明星偷税漏税的事并不是新鲜事,在此之前,许多家喻户晓的明星都有过类似丑闻,他们大多都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一定代价。

流行天后和她的6万块自杀往事

1989年,26岁的毛阿敏刚上过春晚,还唱了火遍大江南北的歌曲《思念》,已然成为国内拔尖儿的流行巨星。她为了增加收入到黑龙江走穴,待了5天挣了6万元。可这6万块差点要了她的命:一夜之间,有当地媒体曝光,这些钱里有4万是偷税得来。

因为这则报道,毛阿敏的信誉度急速下降,变成了人们眼中的骗子。毛阿敏万念俱灰,她找来了一瓶安眠药想要一死了之,幸亏父亲及时发现。父女俩抱头痛哭,父亲对她说:“下次,下次别再干这种事了。”

然而才过了5年时间,她又因税务问题遭到了调查,这次不仅仅是6万块,而足足有106万!因为嫌疑人之特殊、金额之大、影响力之广,国家税务局直接成立“专案组”。在《失落的天使——毛阿敏税案实录》一书,记录了5次审问毛阿敏时的场景:

“毛阿敏情绪紧张,声音颤栗,昔日风度超凡的大歌星,竟突然涕泪交加,不能自已。”

她想过悔改,但她改不掉,摆在她面前的,不仅仅是金钱和物质的诱惑,更可怕的是“偷税漏税”已经变成了一项行规……崩溃大哭的毛阿敏交代,其中一句话至今看来写满了心照不宣:“更为重要的是纳税环境,也就是你周围的人怎么干。如果别人不缴而你去缴,就会心理失衡。我想你们能够理解。”

刘晓庆狱中的422天

如果你知道刘晓庆这个传奇女演员的过去的话,那么毛阿敏逃的税真的只是冰山一角。63岁的刘晓庆至今还活跃在影视剧的舞台上,从上世纪70年代凭借《小花》一炮而红后,刘晓庆在中国影坛的霸主地位就没人撼动过。

2002年6月20日,刘晓庆因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漏税1458.3万元被捕入狱422天。她的家产被查封,公司关闭,一夜之间一无所有。

几平方米的监室里,她和4名狱友关在一起,挤在水泥地板上睡觉,整日蓬头垢面,而且24小时被人监控。这里没人叫她刘晓庆,只给她取了一个代号:129。

刘晓庆从来不避讳谈自己坐牢的经历,她这样形容自己做的事:“我形容它(演艺圈)像一个高速公路,没有红绿灯,也没有交通警察,有很多的机会。如果你胆子大,敢开车,你就可以开。完全可以在重要的停车场,找到一个最好的位置。但是,如果你开得太快了,就要翻车。我就翻了车。”

这句话和毛阿敏审讯所交代的不谋而合,也许对于圈外人的我们永远也窥探不到演艺圈收入的秘密,但时不时暴露出来的一角,却常常令我们触目惊心。进入新世纪以后,明星从一个艺人,逐渐变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想方设法替他们偷税漏税的人更多,方法也是五花八门,不管是内地的还是港、澳、台地区的明星大腕,都或多或少地卷入到偷税漏税的风波中,令人咂舌。

“漏税天后”张惠妹的3000万“争议收入”

在遭遇了被知名音乐人点名“下课”后,张惠妹再一次遇到了麻烦——2005年,台湾地区税务部门点名要求张惠妹补缴高达3000万元新台币的税额。

2000年张惠妹还在丰华唱片时,曾以“执行业务所得”为名申报其在内地及海外演唱会的收入,但台湾地区税务部门认为这笔款项应属于“薪资所得”要求她补税。

依照台湾地区的计税方法,若以“执行业务所得”申报,应先扣除60%左右的业务成本,剩下的40%才列为课税所得,而“薪资所得”则只扣除7.5万元新台币的免税额,其余则需要扣40%税率。由于两者计税结果相差悬殊,台湾地区税务部门认为张惠妹应补缴3000万元新台币。之后,张惠妹向台北市税务部门提出复查,主张演唱会是由她个人承担,演唱酬劳是与经纪人公司“拆账”,她也须负担演唱会成败,并非向经纪人公司领取的“薪资”,因此属于“执行业务所得”,强调自己绝对没有逃漏税,3000万元新台币是“争议收入”而非“补缴税款”。

综艺天王的6次欠税官司

2008年新年伊始,台湾税务部门盯上综艺天王吴宗宪,认为吴宗宪的杰克传播公司,少报公司未分配盈余,要求该公司补税及罚款共344万新台币。早在2003年及2004年,吴宗宪就因漏缴税金被限制离台,而这两次漏税事件都以吴宗宪方面的行政诉讼败诉、补交税金告终。2006年年底,吴宗宪旗下两家公司再度被曝漏税,吴宗宪经历三度抗税败诉,补交税金高达1080万元新台币。几年下来,吴宗宪被追讨欠税案件总计6起,补税总额高达3000万元新台币,每次抗税不成的吴宗宪却总是为自己找理由,称是因为“条款上认知不同所以才没交税”。2008年8月,在补税事件败诉后,吴宗宪酸溜溜地表示自己总是被罚税,所以那些漏税的官员们也应该“比照办理”。

除了以上几位,明星因偷税漏税被判罚的案例时有发生,并不是一件新鲜事。

林志玲曾被指在1992年到1994年之间偷税漏税,台湾税务部门要求其补缴税款及罚款819万元新台币,但林志玲认为双方对所得性质认知不同,自己并非刻意漏税,不用缴纳罚款,因此选择上诉。直到2010年10月7日,林志玲被判需缴684万元新台币的税款。

歌手韦唯曾被外国的税务机关处罚。瑞典的税务机关指出,嫁到瑞典的韦唯曾在中国各地举办巡回演唱会,但并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故决定冻结韦唯5000万瑞典克朗的资产。

还有演员萧蔷。2011年,萧蔷被台湾税务部门查出她出演内地电视剧《心恋》时所获得的226万酬劳没有上报,另外还漏报了采晏工作室964万元新台币薪资所得。经台湾税务部门核定,萧蔷应补税400多万元新台币,并裁处204万元新台币罚款,加上此前萧蔷被查出的漏报,前后两笔补税及罚款达724万元新台币。

由此可见,明星偷税漏税不是看热闹的小事,甚至可能是整个演艺圈的集体失范。如果偷税漏税早已成为演艺圈的常态,那么对于这种违法行为难道不该严厉打击?

明星偷税漏税应该如何监管?

依照我国税法规定,明星的工资薪金与普通人缴纳税款相同,适用于个人所得税课征;片酬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于劳务报酬课征;利息股息红利按偶然所得课征;工作室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课征。

根据不同的课征标准,以上4项税种,以工资、薪金所得税率最高,为3%~45%;其次为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20%~40%;再次为个体工商户税率,为5%~35%;利息、股息、红利为20%。明星的收入较高,在累进税率中,一般适用的都是最高档,即45%的个税、40%的劳务税和35%的个体工商户税。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说,个人所得税的收缴本来就严重依赖纳税人如实申报。而明星收入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隐蔽性。

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种,个税具有“收入越高、交税越多”的再分配效应,但在普通工薪阶层领着五六千元工资都依法纳税的情形下,处于财富金字塔顶端的明星却巨额偷税漏税,这无疑是对国家分配制度的公然侵蚀,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

明星偷税漏税行为对于经济活动水平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环境下,明星偷税漏税行为会造成收入分配的不公,这对公平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也是一种破坏,使税收的调节收入功能成为一纸空谈。

谈及明星逃税屡禁不止的原因,不仅是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够广泛深入,更是因为对偷税漏税违法犯罪活动打击控制不力。所以,要想彻底肃清行业乱象,除了税务稽查手段要跟上,更关键的还是完善法律法规、织密信用体系。只有让违法犯罪者付出严重代价,践踏规则者寸步难行,心怀不轨者才不会蠢蠢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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