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2018-07-27 10:09侯佩锋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8年21期
关键词:保险合同财产保险投保人

侯佩锋

财产保险能够有效的分散风险为投保人带来的经济和利益损失。同时,财产保险还能为有效规避风险提供更有效的途径。而与投保人关系最密切的就是保险的评估法规和利益分配的原则。保险利益是固定的保险法律制度的集中体现,它对保险的实用性起到一定辅助作用,通常的保险利益准则是将保险主体和保险标的根据法律界定关系而得出的利益关系。

1 保险利益的概念

1.1 法律上的利益

保险利益应定义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如此定义着重强调的是合法性。我国《保险法》从1995年制定到2002、2009年修改,均对保险利益做了规定,但是在现行《保险法》中第12条关于保险利益的界定十分不清晰,如果将该法条的定语除去则为“保险利益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可见与这第一种观点没有本质区别。笔者认为,所谓法律上的利益是要符合法律的利益,合法是基础,如合同法、公司法等法中所认可的利益。但是法是具有滞后性的,随着新的社会关系的不断出现,新型的财产类型和利益种类也应运而生,这些新的合法的利益并没有被纳入法律中,此时保险利益认定的标准便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在现实生活中,违章建筑依据法律规定是不受保护的,那么按照这个逻辑在违章建筑上所附着的权益也就是丧失了法律基础,不是一种合法利益。可是在保险实务中,却是可以为违章建筑投保的,‘当发生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风险时,保险公司是不能以该建筑物是违童建筑为由进行抗辩的,此时被保险人可以获得补偿。明显这一观点与实践不符,其不足是没有以经济利益为前提,而是以合法为基础,这不符合保险利益的内涵,并且削弱了保险制度存在的意义与价值,因为当你的合法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时完全可以通过《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得到保障。

1.2 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经济利益。笔者同意这一观点完全把经济利益作为界定保险利益的标准,以实现真正受到损害的人可以得到补偿。保险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转嫁风险补偿损失,并不是单单只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是包括一切的经济利益,是一种经济性的概念,是用数字或者价值来计算与衡量而不是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评价。保险制度虽然是通过法律来规范的,但是并不能改变它经济属性,所以作为保险制度的核心一保险利益,也应该就是一个具有经济属性的概念,就是客观上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利益,就像前文提到的违章建筑一样,虽然没有合法的基础,却并不能忽略其具有的经济价值,否定其具有可保性。而且更多学者认为,如保险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显而易见,这种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就是一种单纯的经济利益,可能是某一物、某一行为、某一权利等等,能够带来货币上的利益的即可,并不以权利为基础,这种经济利益是面对理性人而言的一种经济利益,强调保险利益的经济性。

1.3 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是一种抽象的关系,无法举例一一道尽,是一外延很大的概念,是符合人性化的,无须将保险利益限定在法律上的利益,使得人们可以对有利害关系的标的进行投保。然而保险利益确定的作用还在于可以限制赔偿数额,是可以计算的,但是对于利害关系是如何计算,如何判定,这需要人为主观的认定,并不是依照法律而定,也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标准去认定,缺乏可操作性。

在关于保险利益的界定,我认为把保险利益界定为经济利益更为适合,因为单纯的一种附着在保险标的上的一种经济利益,与保险标的合法与否无关,也无须区分事实期待利益还是实际利益,就是可以计算的经济利益。

2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險利益原则适用策略

2.1 明确定义财产保险利益

为了保障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应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创造最大的价值和效益,需要对目前尚不明确的保险利益作出明确的定义和性质的阐释,以便于发生保险事件时有据可依,能够科学合理的对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标的上拥有的法律利益关系作出划分。鉴于当前我国民众法律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的现状,为保证保险利益的价值和效果,要在进行保险合同签定过程中,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利益内容的提前告知,使其充分了解和掌握保险中保险利益范围和涵盖的种类的限定,以及对于保险相关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在确定保险利益的覆盖范围时,可参照的依据主要有.标的物、被保险人、赔偿项目以及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首先需要根据投保财产的相关保险利益充分说明其合法性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划分责任,确保财产保险合同的真实有效。具体做法方面,在实际的保险实务中,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影响到保险标的。为此,保险人需要根据市场价格依照规定作出赔偿。而对一些具有特殊标记的被投保物品而言,当事人应该充分掌握财产保险标的的价格,根据保险签订时定制的合同,按照明确的价格进行赔付。还要掌握保险利益种类和相关的利益覆盖范围。保险利益范围覆盖了财产的法定拥有者、保管者所保管财产、占有者所占的财产、股东财产、合同产生利益以及经营所获得的利益等多种形式和方面。

2.2 强化财产保险利益转移规定

保险利益转移的规定直接关系到保险赔付的受益方和相关人员的切身利益,在我国保险法现行规定中,只有在具有完成物权占有转移下才能进行标的物转让,而在标的物转让时要充分考虑到相关的实体利益的影响,以其为基准制定转移方案,确保转移过程的顺利,将手续尽量的简化,提高保险利益转移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此外,还需要在标的物转移前,避免其对所有保险相关人员所带来的责任风险,在转移时有效规避潜在的危害和风险,同时确保保险标的的转让时间足够明确。

自财产保险产生以来,关于其保险利益的相关研究和讨论一直热度不减,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直接影响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自身利益,相关利益的界定方式和法律法规的缺失都给财产保险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只有通过明确利益定义,完善利益转移规定等方式才能促进财产保险事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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