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饮酒身亡 主人被判担责

2018-07-30 11:47张剑
农村百事通 2018年9期
关键词:潘某血迹张某

张剑

安徽省合肥市市民张某正值壮年,是家中的顶梁柱。然而,因为一次去他人家中做客饮酒导致永远离开了人世。张某的家人为了讨说法将对方起诉至法院。

张某家人诉称,2017年3月5日晚,张某应邀去潘某家中做客,期间二人一起喝了潘某自制的杨梅酒,酒后下楼时,潘某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张某协同潘某妻子将潘某送上了120救护车,之后张某就离开了现场。 “从那之后家人再也没有联系上他,直到第二天有人发现他已死于轿车内,轿车停在潘某家门口附近。”张某家人称,张某的死亡是生前与潘某大量饮酒导致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事后潘某和妻子仅顾着自身的救治,完全不顾张某的情况,没有尽到对张某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不当,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张某的家人将潘某和其妻子诉至瑶海区法院,要求两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是第二天被人发现死于自己轿车内,距潘某家100米左右。警方勘驗记录载明,张某口腔见暗红色泡沫,右手掌见少许擦拭状血迹,体表未见外伤性创伤,排除他杀可能。

法院审理认为,潘、张二人在一起喝杨梅酒,潘某醉酒,张某死亡后口腔有暗红色泡沫,右手掌见擦拭状血迹,泡沫可以认定死者饮酒过量,泡沫中有血迹可以认定死者饮酒过多导致器官出血,可以认定死亡与饮酒有关。潘某作为邀请人,有一定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妻当时已经睡觉,没有参与喝酒,不承担责任。因潘某是过失,承担10%的责任较为合适。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潘某赔偿张某家人近7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共同饮酒者要尽到以下4项义务:

一、互相提醒、劝阻义务。

二、有效劝阻同伴酒后不要从事具有危害自身安全或法律所禁止行为的义务。

三、照顾、保护、救助义务。

四、妥善安置义务。

方爱国提醒,强迫饮酒、恶意劝酒行为是对同饮者生命健康权的直接侵害,同饮者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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