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成因及其防治

2018-07-31 08:44李琳
法制与社会 2018年8期
关键词:防治成因特征

李琳

摘要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从犯罪的构成要件上看,交通肇事罪有其自己的特征。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和交通流量的急剧增加,交通肇事案件不断发生。造成交通肇事的原因既有主观上的因素也有客观上的因素。针对我国交通肇事形成的原因,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应该采取相应对策,加强教育,从严执法,增加投入,科学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交通肇事案件的攀升势头。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特征 成因 防治

据公安部门统计,我国近年来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已经相当于一个乡镇的人口数,受伤人数相当于一个中等县城的人数,更为可怕的是全国平均每6分钟就有一人死于车祸,每1分钟就有1人在车祸中受伤。其中,2014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34.29234万人,直接财产损失在8亿元左右。2015年的交通事故共105.97358万起,死亡大约6.8432万人。2016年的交通事故达16.5245万起,死亡5.1834万人,受伤16.828万人。道路交通事故己成为威胁人们生命安全的头号“杀手”,事故带来的灾难使一个个家庭陷入了不幸的痛苦之中。而在大量的交通事故中,不少肇事者都构成了交通肇事。本文就交通肇事犯罪的特点和原因作一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以助于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犯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含义及其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一)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在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很广,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国防利益等十大类。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就是交通运输过程中的公共安全和正常秩序。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一切为了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法律、法规,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等。“违反这些法规的行为,人们通常称之为违章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我国刑法对违章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后果方面的一种描述和要求。这就把交通肇事罪与一般的交通事故科学地区别开来。而且,违章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只有严重后果,没有违反法规的行为;或者虽有违反法规的行为,但未造成事故或事故的后果轻微,都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三)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只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驾驶员。但是,行人和乘车人、骑三轮车的人或者骑自行车的人,现在还有骑电动自行车的人,如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招致他人驾驶的交通工具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该罪在主体上的特征,使得它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区别开来。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精神,单位主管负责人或者车主强令本单位人员或者所雇佣人员违章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主观上出自过失

“这是就行为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心理状态而言的。至于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来说,则往往是明知故犯的。”如果行为人对违章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持故意的态度,就不能定为交通肇事罪,而应当结合行为人对故意的内容不同,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条文(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等)的规定,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交通肇事罪的主、客观成因

因果相联,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是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总体来讲,造成交通肇事既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诸多方面:

(一)各种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制意识淡薄

“在我国,驾驶员普遍缺乏应有的交通安全和交通法制意识,不懂得正确处理安全和生产、生活的关系。”一些客、货运企业和从业人员只顾赚钱,不顾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意实施各种违章行为。纵览形形色色的交通肇事,导致交通肇事的主要违章行为有:

1.严重超载。郭某是一大中型拖拉机司机,2014年12月16日下午,郭在双牌县城装载水泥17吨,行至五星岭村路段侧翻下山坡,造成乘坐在该车上作业人员两死一重伤,自己也严重受伤。经双牌县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原因是超载、超员、下坡转弯时操作不当,郭某对事故负全责。郭某被判刑3年9个月,赔偿受害人损失1035889元。

2.超速驾驶。2016年2月8日18时许,孙某驾驶小型轿车沿210国道由黄陵县城向洛川旧县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洛宜路2KM+700M公路处时,因超速驶出公路有效路面坠入公路南侧沟渠,造成自己和乘坐人张某某受伤,乘坐人李某某(孙某之妻)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部门管理认定,孙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被交通肇事被判刑1年,缓刑2年。

3.病车上路。2015年1月20日17時20分许,谢某某驾驶一轻型货车由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往温汤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一弯道叉路口路段时,与一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王某甲和搭乘人王某乙两被害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事故原因是谢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连续下坡弯道路段行驶,其机动车不符合技术标准,在路面湿滑采取减速慢行时,车辆失控,驶入相对方向车道,造成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谢某某向两被害人家属赔偿720万元,且被判刑两年五个月有期徒刑。

4.疲劳驾驶。吕某22岁,2014年10月10日,因有事要外出,凌晨四点多便驾驶小货车送货。中午十一点多,吕某感到困意,但因老板王某急着要把材料运到目的地,午饭后顾不得休息,又沿长深高速公路A线继续行驶,当行至上杭县马坑山隧道时,疲惫的吕某竞打起瞌睡,小货车追尾碰上前方黄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导致王某、曾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吕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在吕某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情况下,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宣告缓刑。

5.酒后驾车。某日,刘成林酒后驾驶白色本田小轿车,顺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和平路交叉口时,将骑自行车的行人杨永翠、胡玉华撞倒;又驾驶该车行驶至煤矿机械厂宿舍西门口时,撞上步行通过的行人苏淑翠、唐德武夫妇,苏淑翠倒在前机器盖上,车辆继续前行中将苏淑翠甩下后逃逸;后顺中山东路向西行至中建一局六公司宿舍门前时,又撞到停在马路北侧非机动车道上的一辆捷达小客车尾部,后继续逃逸,再与隔离护栏墩相撞后停车。事故造成苏淑翠死亡、唐德武重伤、杨永翠轻微伤,胡玉华也有一定伤害,并造成张玉昆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刘成林因交通肇事罪被判七年有期徒刑。

6.无证驾驶。上杭县蛟洋乡梅坝村的邹超勇未经任何培训,没有驾驶证,一直驾驶手摇式拖拉机维持家庭的生活。后他将手摇式拖拉机换成方向盘拖拉机(车号为福建F62016),也未经补训就驾起方向盘拖拉机。某日,他驾驶方向盘拖拉机,在上杭县北环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国道205线2473KM+220M处时,突然发现前方有一环卫女工在扫马路,但终因缺乏经验和基本的应急技能,虽然有采取打方向盘避让的措施,还是刮擦到了该环卫女工,致其倒地受重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7.违章超车。某日,龙岩陈某驾驶粤B5A743号本田雅客小客车由龙岩市新罗区往上杭县城,途经省道308线428KM+810M处时,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左拐超越同向行驶的货车,突遇对向驶来的二轮摩托车,一时乱了手脚,错把油门当作刹车用力踩压,小客车和摩托车及双方车上的六、七个人瞬间就飞进路旁的溪流中,造成乘坐摩托车的袁振华当场死亡、驾驶摩托车的袁兆芳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二)各种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和行人的交通违章也是导致交通肇事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板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现在又出现了电动自行车。相对来讲,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接受的交通安全和交通法制的教育更少,所以,这类群体的交通安全和交通法制意识更加淡薄。甚至出现“非机动车在机动車道漫条斯里,行人在机动车道大摇大摆”的可恶现象。在他们的意识中,“量你敢撞我,撞了你就该死!”。他们突然横穿公路、截头猛拐、逆道行驶或行走、下坡敞放滑行、载物超宽超重、刹车失灵车上路、与机动车争道抢行,以及学龄前儿童和精神病人上路通行无人监护等等,简直“无所不为”,酿成不少交通肇事的悲剧。

(三)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为交通肇事的频频发生埋下了隐患

其实,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车辆和行人的通行要求、交通违法的处理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机车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对驾驶证的申请、考试和领取使用等也作了具体规定。如果所有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都能够严格执行,该考的就考,该罚的就罚,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那么,驾驶员和行人自然会自觉遵守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相应地,交通肇事案件就会得到遏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地方可以不经任何培训或考试就能顺利地拿到驾驶证,违章了可以不受处罚,肇事出了人命还能逍遥法外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此,驾驶人员和行人的交通法制意识得不到有效增强,各种违章行为层出不穷,各类交通肇事案也就不断发生。

以上三个方面从主观上分析了我国出现大量交通肇事的原因。那么,从客观上看,我认为以下几个因素,同样影响着我国的交通安全形势,导致大量交通肇事的发生:首先,交通需求矛盾突出。在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和交通流量一直保持高速发展的势头,但道路建设滞后于交通需求。其次,我国道路交通工具总体构成不合理。在我国,除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外,还有不少自行车和牛车、马车、电机自行车。可以说,自行车和摩托车遍布城乡。交通工具构成不合理,加上管理落后,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混行于同一平面,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的就成了交通肇事案。再次,管理落后,科技含量不高。这是最根本的客观原因。除非发生交通事故,不然就无法对车辆的车速和行驶状态如交会时是否变换了车灯等进行跟踪;一些险路、危桥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容易诱发道路交通事故。

三、防治交通肇事的对策

要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的发生,必须采取相应对策,从根源上铲除或破坏交通肇事赖以生存的土壤。针对我国交通肇事形成的原因,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借鉴国内外的经验,我认为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去努力:

(一)加强教育,讲究宣传实效

公安交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车主、业主、驾驶员和群众的交通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常识的教育,提高他们的遵纪守法意识,自觉抵制不文明的交通行为,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定期搞好交通事故图片展览和电影放映,增强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要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加大对特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的宣传,认真剖析每一起特大事故案例,从中查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教训,充分利用典型案例的反面教材作用,以案说法,并制成图片、音像材料广泛张贴、播放,教育广大群众和驾驶员从中吸取教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开辟“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专栏,大力宣传事故预防工作,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解决当地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事故隐患,对各种严重违章和不文明交通行为予以批评或公开曝光,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广泛开展建设“交通安全企业”、“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学校”的活动,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并积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真正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交通安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浓厚氛围。公安部要建立交通安全情况的定期发布制度,各地也要定期公布本地区的交通安全状况,以提醒群众关注交通安全。

(二)从严执法,整顿执法队伍

“严格驾驶员和机动车管理,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要严把驾驶员的考试关,对报考大型客车、货车驾驶资格的,适当提高考试标准。要实行驾驶员升降级制度,新驾驶员不得驾驶大型客、货营运车辆,有不良驾驶记录的人员不得从事客、货营运。公安、交通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各自职责,严把驾驶员培训关、考试关和发证关。从源头抓起,严格执行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等环节进行责任倒查追究制,严格查处培训学校、发证机关只收费不培训、不考试发驾驶证、买卖驾驶证等违法行为,确保驾驶人员的技术过关。对违章驾车的驾驶员,不能一罚(款)了之,必须严格依法处理。严厉查处超速、超载、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病车上路、疲劳驾驶、违章超车等严重违章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纵容。该罚款的就罚款,该罚多少就罚多少,该扣证的就扣证,该吊销的就吊销,该拘留的就拘留,该判刑的就判刑。对在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执法人员,坚决予以查处。将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与年度考核和评优晋级“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一旦发现执法人员有上述所列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行为,所在单位一律不能给他评优晋级。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增加投入,加快道路建设

前面提到交通肇事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的损失,给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前面还提到我国交通需求矛盾突出的问题。痛定思痛,对症下药,必须进一步加快我国道路建设的步伐。国家在进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预算时,要追加预算。交通部门要专款专用,用好用足专款。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将该项专款挪作它用。多建几条纵横国道,减轻国道的承载负荷。每个省、市、县都要根据各自的地形、交通运行特点,建立各自合理、发达的城乡交通道路运输网络。在增加道路里程和道路密度的同时,也要重视道路建设的质量,对工程质量应该高标准严要求,争取建设多一点的高级别道路。表面上看,花这么多钱不值得。但是,回想每年交通肇事带来的损失,再想想交通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关系,又会觉得值得。

(四)科学管理,提高科技含量

要加强新技术的运用,加快公路电子监控系统的升级换代,适应交通管理智能化、执法管理数字化、信息网络化、办公自动化的要求。逐步建立以公路监控、图象识别、数据查询、报警等功能的动态公路交通管理网络,推动交通管理由经验型、粗放型向现代化、集约化的转变。推广使用行驶记录仪、驾驶员状态监测仪、路面凹凸曲度测试仪(RDT)、车辆导航系统、(动态)称重仪、LDR雷达成像测速系统(俗称“电子警察”),规范驾驶员的交通行为,避免疲劳驾驶,杜绝超载现象,根治超速行为,减少违章超车、占道行驶,为交通安全提供有效的服务和保障。对事故多发地段,增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如安装橡胶缓冲减速带,科学设置指示标志,建筑防护栏等,为通行安全提供基础保障。针对交通工具构成不合理的问题,可以在某些条件成熟的城市限制摩托车的发展,严禁畜力车的使用。

四、结语

虽然,“在未来的十年内,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车辆保有量的增加和道路里程的延伸,交通安全环境仍然面临很大的挑战。”但是,如果我们真正加强了宣传,严格地执法,增加了投入,科学地管理,相信我們的交通参与人和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法制意识会得到明显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必将显著改善,形成对交通进行严管的态势;道路更加宽敞,交通网络更加发达;交通管理水平也有质的飞跃,显得更加有效、更加便捷。从而,遏制交通事故量不断攀升的势头。相应地,交通肇事案件也随之减少,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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