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建设刍议

2018-08-05 17:55张杨
中国经贸 2018年13期
关键词:政府主导资产证券化

张杨

【摘 要】2012年9月,我国资产证券化重启。资产证券化对我国金融体系市场化改革的意义不言而喻。本文简要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基本原理和运行程序,在借鉴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要遵循“政府主导、市场推进”的原则,完善法律体系,协调监管,积极培育投资人市场。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市场建设;政府主导;市场推进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含义较为宽泛的概念,并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从广义上讲,凡是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证券以筹资的行为均属于证券化,比如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上发行股票和债券等,可以被理解为一级证券化或直接证券化,其支持证券的资产就是筹资企业本身及其产生的现金流。我们通常所说的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狭义的概念,专指通过将具有稳定的未来现金流回报、流动性不高的资产组合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通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对资产进行增信,这样就把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1.政策环境宽松,试点范围不断扩大

2005年以来,多部政策文件出台,将资产证券化试点范围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两家银行,扩充至大型股份制银行。至2014年11月,授予27家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范围不断扩大。2014年11月,银监会下1092号文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次年央行发布公告,对已取得监管部门相关业务资格、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且能够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以向央行申请注册。

2. 市场发行规模持续增长,存量突破万亿

2017 年 2 月底,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总数1028 只,发行总额达 2.09 万亿元,现有存量余额为 1.03 万亿元,占债券市场余额比重为 2.34%。资产证券化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服务实体经济、盘活存量资产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 基础资产越来越多,类型丰富

得益于近年来更为宽松的监管环境和鼓励创新的政策,基础资产池更加丰富。信贷ABS基础资产以企业贷款为主,涵盖汽车抵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住房公积金等,企业ABS基础资产涵盖融资租赁、信托收益权、收费收益权、应收账款等多种类型。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存在问题

1.法律的缺失是资产证券化的制度障碍

我国没有针对资产证券化专门出台的法律,出台的相关配套制度仅限部门规章,法律等级较低,且我国在SPV的设立、债权转让、真实出售、破产隔离、税收制度和会计处理制度上还没有十分明确的法律规定,资產证券化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境地,这使得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在很多时候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这不仅严重制约了资产证券化的进程,更加大了金融风险。

2.供需双方动力不足造成规模难以进一步做大

从供给方看,我国商业银行将信贷资产(尤其是优质资产)移出表外的动力不足,但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这种局面会有所改观;从需求方即投资者看,投资兴趣不足。这主要归咎于投资者范围不广和收益不高带来的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

3.金融管理体制要求主管部门充分协调配合

资产证券化结构复杂,涉及面广,环节众多,面临多头监管,各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充分协调配合尤其重要。重复的监管会导致发行、监管、审批的归口管理部门界限模糊,审批链条拉长,审批效率下降,交易成本上升。

4.缺乏专业人才和专业机构

资产证券化的实施需要健全规范的中介服务机构。但是,目前我国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够健全,资质和声誉水平不高。在实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信评级机构评定没有统一标准、运作无序、缺乏作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另外,资产证券化涉及诸多领域,是一项技术性强、专业化程度高、程序复杂的融资工具,迫切需要可以熟练操作并实施有效监管的高级专业人才。

四、推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措施

1.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

资产证券化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领域,参与主体众多,具有、系统性、复杂性的特点,需要严密的法律法规规范参与各方行为,保障各方利益,为资产证券化顺利开展提供法律支撑。可以考虑针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确立统一的发行、上市、交易规则。除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以外,还要针对现行法律规定中与资产证券化相冲突的情况规定进行梳理。理清目前的《信托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那些已经不适合经济发展趋势的规则制度予以修改。

2.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解决需求不足

大力培养参与资产证券化的机构投资者,确保稳定的投资群体是扩大资产证券化规模和提高质量的必然要求。因此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扩大投资群体:一是努力突破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等政策限制。虽然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出于保值增值的需要,坚持安全性优于收益性的资金运营原则,逐步允许上述三金投资于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有利于分享信贷收益,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也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可谓一举两得。二是积极发展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是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通过发展由专业人士管理的综合型和各种专业型投资基金、封闭式和开放式基金,使之成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主要需求者之一,可有效规范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行为,成为证券化产品市场稳定发展的主导性力量。

3.适应分业监管格局,协调监管,完善监管体系

资产证券化既涉及证券、担保、信托等领域,又涉及企业,是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业务,多头监管容易造成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在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问题上,要适应分业经营的既有格局,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形成发展资产证券化良好的外部环境。在目前情况下,由于分业监管体制的存在,市场的完全统一还存在很大的难度,既要直面我国金融管理体制,又要充分考虑到证券化的特殊性。短期内,在分业经营基本框架下建立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长期看,应研究设立更高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协调银监保监会、证监会等机构监管行为。加强对金融创新特别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协调,规避监管规则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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