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及对策

2018-08-05 17:55吴洪飞
中国经贸 2018年13期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财务管理

吴洪飞

【摘 要】随着“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全面实施,建筑业税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建筑业的财务管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营改增”政策出台的初衷是为了减税降负,释放税改红利,增强实体经济活力。政策的实施,对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适应新形势,紧跟新时代,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营改增”政策的具体实施,是企业全员参与的过程,而企业财务人员所当其冲成为税改的关键人员,针对税改新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使国家税改的红利在企业得到充分的实现。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财务管理;影响;对策

一、“营改增”政策出台的意义

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结束了建国以来实行了60多年的流转税制度。“营改增”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作出的重要决策。流转税是道道征收,每流转一次就要征收一道税,增值税的优点在于对增值额征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供给侧改革的政策,为企业减税降负。“营改增”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放水养鱼”使实体经济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充满竞争活力。“营改增”的实施具有多方面的意义,首先,“营改增”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弊端,使现有税制得到了完善,体现了税改的科学发展,拓展了增值税体系的空间,有利于国家税制科学化规范化发展;其次,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经济发展的转变。“营改增”弱化了税收对企业发展的限制,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对于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服务水平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1.影响现金流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一旦发生就需要在一定时间内缴纳,比如当月开票下月申报就要缴税。建筑业原来的营业税率是3%,“营改增”后税率为增值税率11%,僅以100万元发票为例,在营业税下,需要交纳营业税为3万元(假设不考虑附加税),而在增值税下,销项税额为100/1.11*0.11=9.91万元,在未收到甲方工程款的时候,企业必须比原先多付6.9万元。而发票开出后工程款不一定能在当月或下月收到,如果在下月申报期内没有及时收到,企业必须先垫付税金,这样对企业的现金流产生较大的压力。如果当月缴纳的增值税高于原来营业税,企业的现金流就相对紧缺,反之,则现金流就相对宽松。当然有人说会有进项税可以相抵,这就是接着要谈的第二个影响。

2.影响发票的保管

增值税的特点是凭票抵扣,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为了准确地计算每月的应纳税额,在销项税确定的前提下,必须每月及时收集汇总进项发票,完善进项发票的保管,为此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收集和整理发票。如果每月的可抵扣进项税发票及时得到认证,企业在下月申报时就可以准确地完税,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也可享受到资金占用的时间成本。然而业主方拖欠工程款的事例比比皆是,使得建筑企业无法及时足额支付材料采购费用,因而供货发票无法及时取得,造成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额,会给建筑企业带来资金时间价值的损失。

3. 影响会计核算

(1)对会计核算科目的影响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的会计核算科目发生了变化,“营改增”之前,建筑业通过“应交税费 - 应交营业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税金;而在“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等二级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还应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三级科目,会计核算更加复杂。

(2) 对财务分析的影响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之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等科目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我们都知道增值税是价外税,而营业税是价内税。“营改增”之前,“主营业务收入”指标包含营业税,“营改增”后该指标是除税收入额,不包含税金。“主营业务成本”里面也不包括进项税额,“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改为“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的内容也发生了改变。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利润表中不反映增值税情况,2016年5月以前的财务报表与以后各期的报表没有可比性,影响了财务报表的分析。

(3)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可扣除的流转税减少。税改以前,营业税可在应纳所得额前全额扣除;税改之后,增值税不得在应纳所得额前扣除,从而增加了企业所得税额。第二,成本费用扣除数降低。企业购买的原材料、运费等由于进项税额的剥离,税前扣除金额相应减少;另外,由于“营改增”后销售(营业)收入的确认有所变化,以销售(营业)收入为基数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额也会相应减少。第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降低。花同样金额购买的固定资产,由于入账价值不同,税改后的计税基础要小于税改前的,税基的不同导致每年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也相应减少,折旧金额的减少使得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变大,因而应交所得税也就增加。

三、应对“营改增”的财务管理建议

1.关注最新财政政策动态

企业财务人员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最新的政策,及时与相关的税务部门沟通。建筑企业要实时关注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条例、规定,充分了解国家税改的政策,强化企业的税收管理。要和相关税务部门及时沟通,掌握第一手资料和信息,运用各种资源与力量,以此来帮助企业完善财务管理和税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了解不及时而导致企业被动。

2.提高财务人员、工程预结算人员及材料采购人员的素质

(1)对财务人员加强培训

“营改增”对财务人员是一个新的挑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整理、应纳税额的准确计算、纳税风险的防范等等一系列业务,企业要组织相关的财务人员进行最新知识培训,促使财务人员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风险,保证企业正常运转,有效规避企业成本浪费,从而提高企业的行业竞争力。在施工现场水电费往往由甲方(发包方)从给乙方(施工方)的工程款中代扣代缴,这部分水电费由于施工方(即建筑企业)拿不到发票,使得建筑企业无法进项抵扣,为此,“营改增”后,施工现场应由“使用业主的水电费”,变更为“以建筑企业名义使用的水电费”,建筑施工企业应与业主沟通,向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申请单独装表,这样可以取得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进项税抵扣。

(2)工程预结算人员要熟悉“营改增”后关于工程计价的方法

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往往会遇到甲供材料的问题,甲供材料的进项税对于建筑业来说往往无法抵扣。为此,建筑企业应该采取如下措施:

①变“甲供材”为“甲控材”。对涉及甲供材料的项目,在招投标及合同谈判环节由业主明确甲供材料的厂家、品牌、规格、数量、质量、单价等内容,由工程承包方与供应商直接签订采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建筑企业,由建筑企业付款。

②业主坚持甲供材料。甲供材料增值税17%与建筑企业11%的税差由谁承担,工程承包方一定要与发包方谈妥,体现公平交易原则,不要把税负转嫁给建筑企业。

(3)采购人员要货比三家

尽量到正规的供货单位购买材料,不能贪图表面上的便宜而接收普通发票(有时候个体商家不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往往以价格便宜一点为借口开具普通发票),因为普通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财务人员要对采购人员宣讲好税收相关政策,避免税收损失。

3.呼吁及建议

(1)进一步放宽增值税税基,扩大覆盖面,包含所有商品和劳务,从上游到下游形成完整的抵扣链

建筑企业近几年来的人工成本攀升较快,人工成本几乎占到营业成本的1/3,如果将人工成本加入抵扣范围,可以较大幅度地降低企业的税负成本。另外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2016年5月1日后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然而由于建筑企业在2016年5月1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大量存在,因此建议对这部分固定资产应按余值的一定比例纳入抵扣范围;在纳税时间上,建筑企业要和税务部门达成一致,合理确定税款的缴纳时间,既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入库,又为企业资金的使用赢得时间价值。

(2)对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税负,实际工作中部分建筑企业缴纳增值税可能高于“营改增”前的营业税,当然造成税负高的原因有多方面,但是目前抵扣链的不完整也是其中的一个因素。建议税务部门研究并出台有关农民工工资增值税税前抵扣的政策,以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税负;同时税务部门也可以在每年年末对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进行测算,对实际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四、結论

建筑业实施“营改增”政策,对企业财务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建筑企业管理人员要全员重视,尤其是企业的经营、财务、采购部门要认真学习“营改增”政策,各部门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成本。我国建筑企业长期以来的财务管理比较粗放,财务人员要不断更新税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家的税收动态,确保企业财务工作满足“营改增”的要求,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对建筑业来说,“营改增”后那些管理混乱、依靠不开发票偷漏税来降低成本的企业将被逐渐淘汰,而那些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财务核算规范、内控制度健全的企业将会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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