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法律问题研究

2018-08-06 12:38王琦李中杰
魅力中国 2018年16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社会保障运动员

王琦 李中杰

摘要:近年来我国竞技体育事业发展繁荣,与之不协调的是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滞后,大多数退役运动员因为伤病或伤残事故面临生活压力无所适从。2011年,全民社会保障统筹工作逐步确立但是运动员群体仍然没有纳入其中。高风险、高伤残率、训练单一的体育职业特点遗留的病痛、社会适应性差加剧了退役运动员生存压力,缺乏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在市场上也难以寻求体育保险的保障,就业安置问题也是面临政府也无计可施的状态。

关键词: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

一、我国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述

竞技体育是人类不断挑战和超越自身生理极限的一项社会活动,其目标是争夺奖牌、取得最佳成绩,实现这些目标没有捷径,只能在科学训练的基础上不断加大运动量,长此以往,决定了体育运动的高危险性,因此,频频发生运动员的运动伤害和意外事故,体育运动的死亡率、致残率也高于常人。

二、我国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关于运动员社会保障,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为保障对象范围狭窄,大部分的文件规定的是少数优秀运动员或是编制内运动员,普通退役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处于无保障状态;二为规定运动员社会保障的法律文件不具有强制力,规定的内容也是模糊不具体,没有规定纠纷解决途径,缺乏救济措施;三为运动员社会保障机构及服务不健全。正当的权利需要有专门的机构为弱势群体发声,权利的落实也需要有社会组织系统的运作。运动员社会保障只是法律文件呼吁地方政府部门采取措施来维持和保护,责任主体缺失,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差,不具有可操作性。

三、我国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将运动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普遍保障性原则是社会保障法的首要原则,要求社会保险所实施的范围应该涵盖所有的社会成员,应当尽可能覆盖每一个劳动者,这是由社会保障权本身具有人权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建设规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尚需时日。一方面,我国每年有将近30万运动员退役,但是其中将近80%的人员不能得到妥善安置,并且该比例呈逐年增长趋势。另一方面,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来看,即使是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也没有专门规定运动员的社会保障的条文,这忽视了运动员作为普通社会成员应当享受的社会保障。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社会保障法的经验,运动员被界定为以体育为谋生的职业劳动者,纳入国家保障体系。随着社保制度的完善,全国人大可以制定颁布关于体育发展的保险保障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动员保障法》,有效提升保障体系的立法层次,将运动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

(二)完善体育保险制度,构建我国运动员保险体系

完备的体育保险在化解体育职业风险,在减轻政府、运动员的经济损失与负担方面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构建运动员保险体系是在已有的社会保险体系内根据体育行业风险、运动员的项目等因素,设立新的险种并设立配套法律予以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保险法》。

首先,允許保险公司在市场调研后根据体育职业的特点,根据不同项目的风险,采取市场化为主导、政府平等参与的定位,开发新的体育保险险种,逐步开放合适的体育项目给有能力的保险公司。首先推广适用基础的、低风险的体育项目,保险金额由体育主管部门、运动员、保险公司共同分担,保险公司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在获得开发新险种的特殊权利时,应当采取公平竞标的方式,以优质的服务、合理的价格成为体育保险的开拓者,为普通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提供符合市场消费主体要求的服务。

其次,作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积极调研体育保险相关市场信息、了解运动员诉求等,为立法部门提供体育保险法律的事实依据。立法者也应关注国外的体育保险立法的先进经验,将我国的实际国情与国外成熟的保险制度相结合,在全民社会保险体系下考虑运动员的特殊权利,设立我国的体育保险法律,构建我国的运动员保险体系。

最后,体育保险相当专业复杂,需要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在体育保险经纪公司起步初期,政府应发挥作用,引导市场形成一些具有一定规模的中介机构并进行素质培训,邀请素质高的代理人参与到风险管理和保险方案设计阶段,弥补保险公司在体育专业上的不足。

(三)设立运动员伤残医疗保障体系

体育运动作为特殊职业,普通的社会保障制度准入是受到限制的,如我国法律中规定劳动者的工伤鉴定程序,对于运动员伤害程度的鉴定不太适用,因为运动员是一个长期存在隐性风险的行业,即使没有在体育竞赛中受伤,也可能因为长期运动损伤而导致退役后疾病发作。应该建立体育行业的特殊医疗体系,构建可以有依据评定、及时补偿的运动员伤残病治疗体系,让普通的运动员都能享受职业医疗防治体系的优待;建立专门防治体育职业病机构,在运动员在役期间就为其建立职业病档案,参加医疗保险时就可以有针对性地确定参保的方案,退役后的运动员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

(四)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

运动员在训练期间,有基本的工资维持其正常生活,为了让退役运动员享有同社会普通劳动者同样的社会保障权利,可以由政府主导设立运动员专项的社会保障基金,为运动员的集体利益共同出谋划策。运动员社保基金专门统一管理,按照不同项目分别设立账户,分类别管理,不同的项目和不同级别的运动员采取不同发放标准,制定可遵循操作的规则,以便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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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一作:王琦 (1994—)女 汉族 山西运城人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 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邮编:100876

二作:李中杰(1993—) 男 汉族 山西晋城人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 法学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邮编:100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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