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反腐败协作研究

2018-08-06 12:38胡仁华
魅力中国 2018年16期
关键词:现状及问题构想

胡仁华

摘要:在我国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腐败形势依然严峻,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我国反腐败工作的两大支柱,虽然两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建立了反腐败工作衔接机制,然而,通过深入分析反腐败数据,结合反腐败司法实践及相关文献报道,发现两机关协作仍然存在线索移送不规范、办案协作不成熟、联合预防不深入、相互监督未起步等诸多缺陷。必须在坚持法治原则、平等原则、自主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线索互移机制、办案协作机制、联合预防机制、相互监督机制,建立反腐败协作领导专门机构,形成稳定、统一、科学的反腐败工作衔接机制,以此整合反腐败资源,提高反腐败效能。

关键词:衔接机制;现状及问题;产生的原因;构想

引言

在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实践中,我国探索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我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职能机构,主要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以及国家预防腐败局。①在反腐败实践中,纪委、政府监察机关及国家预防腐败局合署办公,统称纪检监察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主要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行使反腐败职能,审计机关主要是将其在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处理,因此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无疑是我国反腐败的两大支柱。面对严峻的反腐形势,整合反腐败资源、提高反腐败效能,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顺畅的线索互移、协作办案、联合预防、相互监督的反腐败工作衔接机制。

一、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反腐败工作衔接现状及问题

(一)案件线索移送不规范、不主动、不全面

首先,案件线索移送不规范。无论是在党章、党纪,还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机制,致使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相互移送案件线索不规范,如案件证据、材料移送的范围、移送文书的类型等都没有统一的标准。其次,案件线索移送不主动。一些办案人员缺乏大局意识,不及时移送应由对方单位管辖的案件,这易延误查处案件的最佳时机,使办案难以获得预期效果,甚至导致查办案件失败。最后,案件线索移送不全面。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再加上本位主义思想,致使一些办案人员把纪检工作和检察工作两者等同起来,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自行处理的案件就不需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有的办案人员甚至错误地认为移送或者不移送案件是自己的权利,想移就移,不想移就不移,主观随意性较大,导致案件线索移送不透明、不全面。

(二)办案协作机制不规范

办案协作机制是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反腐败协作的重点,很多大案要案都是依靠双方通力协作完成的。但办案协作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办案协作不规范。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职责不分,有的实行联合办案,有的互借办案手段,这可能导致检察机关违反程序法的规定违法办案,或者导致纪检监察机关越权办案。这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以及党纪条规的规定,同时也可能侵犯被调查人的人权。这一问题突出体现在“双规”“两指”变相借用。不少地方纪委在查办案件时,检察机关常常要求提前介入,或者纪委协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目的是借“双规”、“两指”突破案件。这也导致两机关查办腐败案件自主性都不强。

(三)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办案易异化为越位办案、插手办案

我国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虽然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但任何党的组织和机关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因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办案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干预检察机关具体案件的办理。然而,在反腐败实践中,由于没有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反腐败职能做出具体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易越俎代庖将许多涉嫌腐败犯罪的案件先由自己进行侦破和查处之后才移交给检察机关处理;或者将组织协调职能异化为插手办案,对检察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进行干预,甚至代做决定,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的统一,损害了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宪法地位。

二、建立反腐败工作衔接机制

(一)建立扎实的线索互移机制

案件线索互相移送是保证有案必查的基础,是维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的前提,是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尊严的首要条件。案件线索互移应当全面、及时、规范。首先,线索互移应当全面。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线索移送应当是相互的、全面的,凡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腐败案件,纪检监察机关都要毫不例外的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对涉案人员进行立案侦查。

(二)建立科学的办案协作机制

在办理大案要案过程中,须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职能,充分调动有利于推动案件进展的各种资源,建立办案协作机制的重点之一就是要充分发挥这一职能。为此,要用制度明确两机关在办案协作机制中的责任和义务,消除本位思想和部门利益思想,双方任意一方在办案中需要对方协作,只要办理的案件符合协作规定,相关法律手续及有关材料完备,就必须履行协作义务,对不符合协作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建立全面的联合预防机制

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由于掌握的职务犯罪信息不同,预防的侧重点不同,预防的方法存在差异。两机关都是在掌握腐败信息不全面的情况下进行的预防,容易形成预防盲点,造成预防失效。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联合预防机制,需从情报信息共享、共同研判腐败形势和规律、协同出台预防腐败对策、推广预防腐败经验、建立预防腐败与腐败案件发生之间的函数关系等方面着手,提高腐败预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结语

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反腐败工作任重道远。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反腐败工作衔接机制,将为双方开辟广阔的反腐败合作空间,对推进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梁莉.完善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调配合机制[J].人民检察,2014(10):30

[2]桑本謙,李华.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困境和出路[J].当代法学,2010(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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