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丑闻的动因分析和策略研究

2018-08-06 13:00王芳
魅力中国 2018年19期
关键词:利益冲突报价金融机构

摘要:巴克莱银行被曝背后涉嫌操纵LIBOR,金融丑闻迅速波及全球多家商业银行,并在世界上引起巨大反响。本文通过对LIBOR操纵案的过程以及原因分析,对我国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发展等提出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LIBOR操纵 金融监管

一、金融丑闻--LIBOR操纵

卷入LIBOR(即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操纵丑闻的巴克莱银行其投资银行部门巴克莱资本,是投资银行BZW银行重组整合而来。20世纪80年代后,巴克莱银行业务不断扩张,涉足了许多非传统银行业务,例如,资产管理和投资银行。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全球经济的发展,投资银行业务逐渐成为其重点业务。一方面,投资银行业务的不断增长对巴克莱银行意味着大幅度增加的利润收入;另一方面,对于从事这些业务的交易员来说,他们所掌握的衍生品头寸交易的盈利意味着巨额佣金和更高阶的职业地位。

二、LIBOR操纵原因分析

(一)金融机构综合经营导致的利益冲突

1.金融机构综合经营模式下内部与外部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金融机构综合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将与外部投资者出现利益冲突问题。投资银行业务规模不但在逐步扩大且种类繁多,利益冲突还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金融机构的利益与其客户、投资者或其他人的利益不一致,而某部分客户和另一部分客户的利益相冲突。

2.金融机构综合经营模式下内部之间的利益冲突

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状况下,其业务种类繁多,而不同业务部口往往会面临着利益冲突。利益冲突的存在使金融机构内部各业务部口的行为目标发生变化。

LIBOR操纵案所涉及的两个部口;报价部门及投行部门本来应是不同的两个利益冲突部门,应禁止报价员与投行业务交易员进行关于LIBOR利率的沟通,从而保证LIBOR的真实性与可靠化避免出现LIBOR报价受到衍生品交易的影响。然而,综合经营条件下归属于同一金融机构的两个业务部门难以完全禁止沟通,这一利益冲突现象的存在使得LIBOR操纵现象持续了数年之久。

(二)掩盖金融机构自身流动性危机

一个银行的报价过高表明该银行存在融资困难,尤其是在银行资金流动性比较紧张的金融危机期间,一些资金流动性紧张的银行希望向市场表达自己财务状况良好,所以在上报其拆借利率水平时,蓄意压低自己的报价,使外界认为其机构信用度保持在危机之前的状态,避免造成大规模的金融恐慌,所以大型国际金融机构在这段期间将降低其上报的LIBOR利率,使市场上的LIBOR价格水平较低,有效缓解其流动性压力。

(三)金融从业者诚信和职业道德问题

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与交易人员的奖金与其所投资持有的产品盈利密切相关,他们由于足够的动机和目的来冒险,操纵利率获取巨额薪酬。当金融机构在进行一项金额较大的衍生品交易时,银行交易员就有可能牺牲其他小客户的利益,满足大客户的需要,从而赚取巨额佣金。

(四)市场失灵

LIBOR的监管是由相对独立的外汇与货币市场委员会进行,然而该委员会的成员均是报价银行及相关单位代表组成,委员会主席及两名副主席均是报价行高管。LIBOR利率由报价到监管均掌握在十几家大型银行手中。

另外,LIBOR能否准确反映伦敦银行间拆借市场实际的价格与报价银行能否根据其自身交易水平及数据如实上报利率价格有关。若参与报价的几家银行暗自达成默契,LIBOR報价机制就将完全扭曲,无法反映真实的市场价格水平。

三、对我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建议

(一)完善SHIBOR的形成机制

1.扩大报价行范围。一方面可增强基准利率反映市场真实借贷成本的程度,另一方面也可提高細LIBOR的操纵难度。

2.对衍生品交易市场统一监管,建立金融机构利率衍生品交易监控机制,以确保报价行不会因为追逐衍生品头寸利益而虚报利率价格。

3.完善相关制度。

(二)控制综合经营的“度”,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

为防范金融控股公司由于综合经营的利益冲突问题,并维持金融制度的安全性与健全性,需要建立完善的多元金融防火墙,尤其在当下还不适宜进行各个业务的过度分散的情况下,应适度从严规范市场。

1.在控股集团中建立业务防火墙,限制资本与风险在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任意流动,确保各子公司独立的经济利益,达到减少利益冲突的目的。

2.设置信息防火墙,即中国墙,实质上是一种信息隔离制度,防范金融控股公司,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3.严格限制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业务往来。

4.建立行业内部全覆盖式业务风险监测化制。建立多元化监测指标,通过实时监测关联业务之间风险传递,开展整体风险评估,做有针对性的预防性监管。

(三)重视系统重要性概念

建立危机应急机制。政府应针对此类事件构建独立的处理制度及相关的处置部门,使政府可在有限的时间内提出有效方案对由破产金融机构造成的系统性影响进行有效控制。

(四)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1.是针对金融控股公司。很难单独制定一部金融综合经营的监管法,但可以尝试制定一部包括规范金融综合经营机构和金融综合经营监营的法律。在法律的规范引导下,由市场中经济主体有效而安全地开展综合经营业务。

2.针对外资金融集团。限制外资金融集团资金业务冲击我国刚刚起步的金融控股公司,外资集团往往具有充足的运作经验和资金,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面对这些强有力的竞争对手缺乏相对的应战能力。

3.针对整个金融业的全面监督。在危机频发的现代经济社会,积累一定经验同时借鉴国外相关法律体系,加快此方面的立法进程。

(五)提高金融监管能力和提高市场透明度。

提高政府部口金融监管能力,培养、引进高水平高能力的金融监管人才,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市场声誉机制,不断提高市场透明度,使信息不对称所引致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现象有效降低。

注释:

1.通过较长时间地持有某种合约部位以赚取价格波动差额的交易。

参考文献:

[1]朱晓琳. LIBOR操纵的动因分析与监管研究[D]. 东北财经大学,2015

[2]袁碧蓉.利率市场化对我国商业银行效率的影响研究[D]. 湘潭大学,2017

[3]范立欠,丁思宁.巴克莱银行LIBOR操纵案的反思——基于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下利益冲突的视角[J], 财务与会计,2013(8);17-19.

[4]李树利,王敬花. LIBOR操纵案对我国SHIBOR管理的启示[J], 对外经贸实务,2014

[5]张春子,张维宸. 金融控股集团管理实务, 机械工业出版社

作者简介:王芳(1996-),女,山东省东营市人,汉族,江南大学商学院国贸系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产业经济,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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