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教育立法的几点思考

2018-08-06 12:03高莹莹夏霖
魅力中国 2018年12期
关键词:立法家庭教育思考

高莹莹 夏霖

摘要:家庭教育对子女的成长、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起很重要的作用,家庭教育立法的意义重大,本文深入地分析了家庭教育立法的意义,提出了家庭教育立法的原则和家庭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关键词:家庭教育;立法;思考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家庭教育立法在我国还是个空白,很不利于家庭教育活动的开展。家庭教育对一个人来说是最初的教育,也是持续时间最长的教育,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终身的教育。重庆市在2016年制定了首部“家庭教育法”《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其他省市也正在启动家庭教育立法工作,很多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地方人大提出了家庭教育立法提案,家庭教育立法有比较突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中国妇女报记者周文指出:2012 年全国妇联开展的家庭教育立法调查显示:90%的人认为家庭教育对个人成长具有重要作用,74.3%的人认为有必要或非常有必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和管理,九成以上的家庭教育工作者赞成家庭教育立法。[1]

一、家庭教育立法的意义

(一)理论意义。目前,“家庭教育该不该立法?家庭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及有关保护儿童权益法律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法律如何介入到家庭教育中?介入的程度如何把握?需要不需要强制力约束家长来保障实施?家长的教育权会不会得到侵害?国家教育权和父母教育权的冲突表现在哪些方面?该如何解决?”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这一系列问题是家庭教育立法需要思考的的基本问题,也是核心问题,家庭教育立法的理论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完善家庭教育立法的理论体系,拓宽家庭教育立法的新领域;二是有利于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推动教育法的发展。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教授谈到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时也认为:制定家庭教育法是完善教育法律体系的需要,也是促进家庭教育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的需要。[2]

(二)实践意义。家庭教育立法的实践意义在于为家庭教育中实际问题的解决寻求途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授李长安指出:要将家庭教育立法上升到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繁荣富强的战略高度、政治高度加以重视。从家庭的角度来讲,教育好孩子是家庭幸福工程;从孩子角度来讲,健康成长学本领是将来安身立命的希望工程;从社会角度来讲,培养合格公民是社会和谐工程;从国家层面来讲,是关系到民族兴旺、国家富强接班人的战略工程。[3]

二、家庭教育立法的原则

(一)整体协调一致原则。整体协调一致原则是指在家庭教育立法中,要注重家庭教育法和我国的《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法通则》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相协调、相一致,不能违背这些上位法。

(二)适度超前原则。适度超前原则是指家庭教育立法要考虑到未来可能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单纯地应对现实存在的问题,立法要确保5-10年法律的稳定性,这就要求借鉴发达国家、发达地区家庭教育立法的经验,适当地在调整内容、调整方法上超前。

(三)尊重传统文化原则。家庭教育立法不同于其他方面的立法,家庭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受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很大,尊重传统文化可以使法律很容易得到社会、家庭的认可,在具体的法律执行中也不会受到较大的抵触。

(四)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指的是家庭教育法中的各个主体,既要明确其权利也要明确其义务,尽可能让各个主体做到权利和义务联系紧密、基本对等,不能让某些主体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能让某些主体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五)尊重教育规律原则。家庭教育法属于教育法的范畴,在立法中要充分考虑儿童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不能违背教育规律直接按行政命令的方式立法,在立法中要充分考虑家庭教育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尽可能做到依据教育规律立法。

三、家庭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学者李明舜认为家庭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为: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原则;支持家庭,促进平等的原则;儿童优先,德育为重的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4]家庭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家庭教育法的立法原则,它是指确定家庭教育法的具体内容应该遵循的指导思想,具体的原则应有:促使子女全面自由健康成长原则、尊重父母教育权利原则、政府主导、社会积极参与原则、适度干预原则。

(一)促使子女全面自由健康成长原则。子女的全面自由健康成长是制定家庭教育法的根本目的和价值追求,所以,家庭教育法的各项内容要考量一下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全面自由健康成长,凡是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可以考虑入法,凡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坚决不能入法。

(二)尊重父母教育权利原则。家庭教育最主要的是父母对其子女的教育,父母是实施家庭教育的最重要的主体,父母的教育权利涉及到其在家庭中的教育权利,也涉及到其在学校教育中的权利,也涉及到其在社会教育中的权利,所以,对这些权利,国家、学校、社会都应该充分地予以保障,以确保其能更好地教育其子女。

(三)政府主导、社会积极参与原则。家庭教育法并不是纯粹地调整父母在家庭里的教育,家庭教育也不纯粹是父母的事情。在现阶段的国情省情中,政府的作用很大,它可以主导许多教育资源,协调许多社会部门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社会中也有很多的教育资源,能为家庭教育提供各种支持,所以,要引导社会资源广泛参与家庭教育,为家庭教育助力。

四、家庭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参照我国大陆首部家庭教育法《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我国的家庭教育法具体可分为总则、政府主导、学校指导、社会参与、家庭实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几个部分。内容不宜过多,条文在50条左右,语言表述要通俗易懂,结构要清晰明了,最主要能让广大家长能够明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起到促进政府、学校、社会支持家庭教育的作用。另外,内容还要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要以务实为主。

家庭教育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关系到国家的振兴、民族的进步和家庭的幸福,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共同支持,让全社会携起手来,期望未来能在家庭教育法的指引下开创家庭教育的新局面,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力量。

参考文献:

[1]周文.家庭教育具有公共属性需国家干预 ——聚焦家庭教育立法(上)[N].中国妇女报.2014 -07-15

[2][4]李明舜.家庭教育立法的理念与思路[J].中国妇运.2011(01)

[3]李长安.关于加快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建议[J].世纪行.2015(03)

作者简介:高莹莹,女,黄淮学院助理馆员;夏霖,男,黄淮学院副教授。

本文系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指导计划项目研究成果,項目名称:河南省家庭教育立法研究。批准号:2017-ZDJH-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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