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商事立法的进展及其启示与借鉴

2018-08-06 19:35张雨薇
智富时代 2018年6期
关键词:立法模式台湾地区

张雨薇

【摘 要】放眼世界,商事立法模式并不具有绝对性和唯一性,其深受当时特定历史背景的影响。在中世纪商法形成初期,基于主体和行为制度的特殊性使商法具有了独立于民法而单独立法的可能性。近代以来,在法国商法典于民法典外单独立法之后,欧洲大陆国家纷纷承继民商分立的传统。但是,这种立法模式并非法律的唯一选择,就在民商分立立法模式广受注目之际,瑞士在世界私法史上第一次做到了将商法内容纳入到民法典中来加以规范,开创了民商合一的先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历经一百多年的演变展示出其民商合一的体例、移植大陆法系的内容等特点。而对于我国,商法的立法模式这一问题也一直处于热议之中,但不论结果如何,借鉴他国和地区,结合国情,将法律本土化,才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关键词】立法模式;民商合一;台湾地区

在当今世界,就商法立法模式而言,大陆法系国家(地区)有民商分立模式、民商合一模式和复合模式。在中国大陆,因为现在暂时还没有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商法典,所以关于商法的立法模式这一问题也一直处于热议之中。但是制定法律并非是闭门造车,也不是一蹴而就。中国大陆民法典的制定,绝不仅限于借鉴一二百年前的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典这一条思路。与大陆一水之隔、与其情况多有类似的台湾也走出了一条不一样的商事立法道路,而这同样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

一、台湾地区商事立法的起源与变迁

解放战争结束后,国民党当局制定的一切法律在大陆都被废止,但在台湾地区却一直沿用至今,尤其是台湾地区“民法典”,曾经因为执政党“法统不变”的原则,坚持三十年不修订。从20世纪30年代国民党政权在大陆通知时期编纂完成,到国民党败退台湾地区30余年后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这部“民法典”未经任何修改而一直适用。

20世纪60年代,台湾地区发展迅速,在三四十年间成为亚洲四小龙,此时一成不变的民法典显然已经无法满足台湾地区社会复杂多变的社会结构了。同时,适逢西方发达国家开展普遍而深入的民法改革运动,作为战后修复经济和政治的助力工具,台湾地区当局正是在这种内外环境下启动了台湾地区“民法”的修订工作,修改了其中总则、亲属和继承三编,债和物权未加修改。这次修改的目的主要是顺应世界法律改革潮流,同时基于台湾地区本身的司法实践,取精去糟再度完善民法典,因此遵循了五个原则,包括适应新公布的特别法规定和顺应社会发展趋势。

二、台湾地区商法立法模式——折衷的民商合一

台湾地区商法立法模式从形式上看是民商合一,只有“民法典”没有单独的“商法典”,貌似民商合一。但是一般的商法问题会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特殊的商法问题则制定特别法,譬如保险、票据、海商、破产、公司等领域陆续颁布了单行法,实则民商分立。台湾民法典采用折衷的民商合一还是比较科学的。一方面,商法的某些一般性问题与民法相同甚至一致,将这部分内容纳入民法典既简洁,又避免了立法的重复。另一方面,商法经常与商事习惯相联系,而商事习惯又经常有变动,相应的势必引起许多规范较为频繁的修改,如果把所有的规则都写进民法典中很显然破坏了法典的稳定性。由于单行法对于稳定性的要求不如法典,所以通过单行法来规范商事内容更为合理、灵活、有效。当然,台湾民法典采用折衷的民商合一也有其弊端,如台湾立法者对于经济法的归类遇到了难题。新兴的经济法是自二战以来从民法和商法中分离出来的独立法律部门。但是,由于台湾民法典采用折衷的民商合一,立法者不好在特别法之外再搞一个特别法的特别法,只好将其归于行政法规。

三、台湾地区的商法立法模式对大陆的启示与借鉴

(一)体例方面

由于我国历史传统长期重农抑商,商人能够作为独立的社会阶层的传统不曾存在, 因此无法真正使民商分立,古代中国也没有体现形式理性的法典,导致民国政府初期就实行的民商合一。因此,大陆私法法典化选择民商合一的体例顺理成章无可厚非。大多数民商法学者历来认同民商合一的私法理念,他们主张民商合一的实质是民法典仅仅集中规定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所适用的共同规则和共同制度,把民事特别法用于规定适用于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的规则。民商合一所反映的恰好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与商法的融合,即学者所谓“民法的商化”而并不代表轻视商法。因此,编写民法典应沿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是商法问题本身就与民法内容息息相关,想要完全的区分开会加大实践操作的难度,结合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经验,折衷的民商合一是一种很好的参考体例,兼顾民法和商法的共通点,同时也能突出商法的灵活性和市场导向性,特殊的商事法律还是采用单行法的形式,而把一般的商事规范写进民法典,会更充实民法典的内容。

(二)内容方面

梁慧星教授在《民法总论》中说过: “从前经营商业是商人的特权,而现在人人都可以从商,商主体已经被极大的广泛化。”因此在主张民商合一的人中就出现了这样的一种观点,他们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人以前的那种特殊的地位已经渐渐的消失,不再是一个独立的阶层,每个人都可以选择从商,所以就不需要有单独的制定一套商法来保护。当然这样做也是有一定的好处的,在这个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民商已经相互融合和渗透,彼此之间都有牵连,难以明确的区分开来。

台湾地区折衷的民商合一就可以作为一个榜样,因为它以民法典为基础,以民商事单行法为补充,构建一个完整的私法体系。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范对单行法发挥着指导和统率作用, 单行法则对民法典起到了相应的补充、协助、配合的作用。

四、大陆《民法总则》对商事立法体制的探索

我国《民法总则》确立的民商合一立法模式是民法典编纂中达成的严格立法共识,也是我国《民法总则》对世界民事立法的贡献,即确立了在德国潘德克吞体系下民商合一的立法新模式。就内容而言,《民法总则》创新地规定了民商合一的基本原则,确立了独特的商事主体体系,区分了商事主体自治的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确立了商事权利体系以及商事责任体系。《民法总则》通过创设一系列商事规范有效实现了民商合一,从而避免了民商不分与两者“合而不一”的立法困境,也有利于恰当地实现商事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因此,《民法总则》所创立的民商合一基本范畴与基本范式是民法典各分编确定商事规则的基本起点,也为其中民事规范与商事规范的具体适用关系提供了基本准则,统一了弥补商事法律漏洞的适用模式。可以认为,《民法总则》创立的民商合一立法模式是继《民法通则》颁行之后最具革命性的创新。

五、总结

这部台湾地区“民法典”通过历史的传承和现代社会的考验,已经成为当今台湾地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中蕴含的法律思维和法律原则也深深影响着一水之隔的我国大陆。

如今,在這个大数据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下,电子商务的产生催生了新的交易方式,同时直接冲击了传统的商业运作模式和商业观念。商法的篇幅内容用于调整社会经济生活可能会显得滞后一些。因此,商法的体系构建与商法立法模式的确立也应当与时俱进,而不能一层不变。商法必须顺应时代的潮流,在内容与形式上随时进行顺应时代要求的变革。总的来说,对于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构建仍然存在着许多的争论,到底孰对孰错,将会在不断地实践与尝试中比出高下,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得以验证。

【参考文献】

[1]卢晓亮.台湾民法典的立法概况及对大陆制定民法典的启示[J].商务与法律,2004.

[2]徐浩.对我国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性思考[J].法制博览,2013.

[3]贺轩.浅论民商分立制与民商合一制[J].法制与社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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