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力直接交易模式下合同履约的调整

2018-08-08 10:12徐星晨童林白张磊
商情 2018年34期
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

徐星晨 童林白 张磊

【摘要】自九号文及其六个配套文件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电力体制进入加速通道,各地电力直接交易开展范围逐步扩大。各地普遍开展了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在实践过程中,交易合同的变更调整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对售电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均有较大影响。本文对电力直接交易履约过程中合同调整的原因、法律问题开展研究,提出相应法制建设、制度建设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力直接交易;法律依据

一、研究背景

电力体制改革启动以来,国家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9号文),设定了电力体制改革路径,并发布了电力交易、市场方面的配套改革文件:《關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部分省市开展了电力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改革试点。今后的电力市场由用户、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等众多主体通过电力市场进行交易,有市场形成价格。

根据电改9号文要求,各地区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售电环节引入竞争,允许所有符合准人条件的企业逐步从事售电业务形成多家售电格局业逐步从事售电业务,市场中交易主体增加,除电网企业以外,售电公司、符合准人条件的用户进入电力交易市场;原先从属于电网企业的电力交易机构和职能逐步独立;各方交易关系进一步放开。输配电费由政府核定。在此背景下,交易合同交易内容进一步丰富,潜在的合同履约调整带来的法律问题逐步突出。

二、电力交易合同履约调整的类型与法律问题简析

为全面分析合同调整的原因和背景,把握合同调整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笔者对交易合同的调整的多种情形、多种类别进行了初步梳理,便于提出解决对策。具体如下所示:

(一)依引发调整的主体进行区分

一是由法律法规制定或修订引发的调整,包括:销售电价的调整、相关业务费用、辅助服务费的调整等。

二是由政府部门管理措施发动的调整,已经发生或可以预见的情形包括监管部门单方中止交易市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取消一方的市场主体准人资格或责令其退出市场、配合政府停电等诸多情形。

三是由发电企业发动的调整。发电企业引发的调整主要指发电企业未按点能量交易合同的约定,按质、按量、按负荷曲线要求交付电能量,因此此类调整的法律属性是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是由电网企业发动的调整。电网企业引发的调整主要可细分为两类,一类是未按约定承担电能量输配义务和供电服务所引发的调整;另一类是未按照约定向电力用户提供点能量所引发的调整。

五是由售电企业发动的调整。一般属于合同性质的调整,也往往导致违约的法律责任。

六是用户发动的调整,主要包括(1)用户在履行供用电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主要是迟延支付电费;(2)用户由于其特殊的用电需求,向电网企业或者增量配网企业提出可中断负荷、调频等特殊用电需求。

(二)依调整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区分

该分类方法与前述的按发动调整的主体进行分类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一定差异。例如,在广西百色银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海发电公司”)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案中,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吊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并非因为银海发电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而是因为该公司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关于电网调度的强制性规定构成严重违法行为,才进行的顶格处罚。因此,尽管银海发电公司相关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直接原因是被政府部门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广西电网仍然可以就银海发电公司的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广西电网在电力调度、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诉诸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依调整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进行区分

中止类调整指正常状态的暂时停止,待引发中止的原因或障碍消除后,仍应继续执行原调度、交易合同。一旦交易规则恢复和完善、电力紧缺危机消除、高能耗设备停运拆除、公共危性状况消除,则上述中止事项存在的前提消灭,理应恢复正常的电力交易、电力供应与使用。

终止类调整意味法律主体的消灭、法律关系的中介,因此比中止类调整影响更大、要求更高。如前文所述的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取消一方的市场主体准人资格或责令其退出市场无法履行责任时,由政府指定的其他电网企业代为履行均属于典型的终止类调整。

变更类调整通常指合同的变更。例如用户由于其特殊的用电需求,向电网企业或者增量配网企业提出可中断负荷、调频等特殊用电需求,电网企业视自身的供电能力可以提供,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四)依发起调整的主体数量进行区分,可分为单方调整和合意调整

立法类调整、政府管理类调整都是典型的单方调整,即不以相对方的同意为前提,一旦法律法规修订或生效,或者政府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决定,该调整即发生。

合意调整主要出现在合同关系中,即合同各方对当下或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予以约定,对原调度合同、交易合同进行合意变更。

三、关于直接交易合同调整对策建议

基于上述调整情形,笔者认为中止电力交易市场;政府指定电网企业代社会资本投资的配电公司履行供电服务义务;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售电公司经营状况显著恶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被责令退出市场;配合政府停电成为常态化工作等五种调整较为重要。本文对此五类调整初步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关于中止电力交易市场的对策和建议

在立法层面,电力交易市场的中止牵涉市场主体的核心利益,应当在电力最高立法——电力法的修订中体现,建议包含以下内容:

1.明确中止电力市场的主体和程序;

2.通过列举的方式,细化明确适用中止电力市场的情形,不可使用模棱两可、过于主观或者过于宽泛的表述;

3.明确利害关系方的救济手段。在利害关系方行使救济过程中,对未结算的电费应不予分割;

4.依据过错原则确立责任赔偿制度。

在合同签订层面,建议从以下两个维度进行完善:首先是通过市场主体的自律规则,规范法律法规无法深入涉及的领域;其次合同中应特别关注损失赔偿机制和资金监管机制。

(二)电网企业割侧增量配网企业履行供电义务的又嫌和建议

在立法方面,应当确立以下原则:

1.增量配网企业不得经营与增量配网无关的义务,避免因其他业务经营不善引发破产清算。增量配网企业提供的是排他性的公共服务,因此对其设定特殊的业务限制规定,存在合理性。

2.增量配网企业不得与其关联企业存在关联交易,尤其是涉设备采购、土地房屋租赁等长期影响增量配网义务经营成本,政府监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核算调整。

3.增量配网企业建设的配电网,无论是否与主干电网相联结,都必须接受电网企业的技术复核。

4.基于增量配网的公共服务属性,不得在增量配网资产上设定抵押、质押、留置或司法限制,不得作为担保物。

5.增量配网电费收入权不得质押。

6.电网企业接收增量配电网应享有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生的额外成本,如技术人员、财务顾问人员、法律顾问人员的成本比较公司清算小组的支出,优先在增量配网企业剩余资产中优先受偿。

7.增量配网企业应在6个月过渡期内,完成相关线路设备的改造施工,确保具备移交条件。

8.增量配网企业资不抵债,将依法清算的,应将配网资产剥离单独处置。

在合同签订层面,建议电力交易中心组织世行主体各方签订自律协议,由各市场主体明确接受上述约定。

(三)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和配合政府停电的对策和建议

在立法层次,建议:

1.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上海市供用电条例》明确配合政府停电的条件、程序以及法律后果;

2.明确供电企业的配合停电行为不具有独立性,应结合其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定责任:行政处罚合法有效的,则经法定程序可以中止供电;行政处罚效力待定的,暂缓执行。

3.明确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以及配合政府停电后,相关责任应由作出吊销决定或通知停电的部门

(四)售电公司经营状况显著恶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被责令退出市场的意见和建议

本处所指的售电公司仅不拥有增量配网资产的售电公司,在和该公司的合同中应当对损失出现后的分担机制作明确约定。

此外,对此类公司的日常电费结算需进行监管。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发[2015]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

[3]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2015

[4]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2015

[5]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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