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基建并账原理与方法研究

2018-08-08 13:53司马云飞
商情 2018年35期
关键词:原理行政事业单位方法

司马云飞

【摘要】2012年,财务部出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提出将原来的单独建账核算改为基建并账的方式,使得财务报表能够更加真实全面的反映出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然而现今实施的基建并账方法仍存在问题。本文分析了基建并账的原理及其重大影响,并举出了该方法存在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基建并账 原理 方法

一直以来,事业单位在基建财务方面采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方法,与财务核算分开,基建数据也处于财务报表之外,其无法准确反应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实际价值。2012年新制度的出台,要求事业单位采用基建并账的方法,使行政事业单位能够全面的反应财务状况。下面介绍基建并账的原理,重大突破及基建并账方法。

一、基建并账的原理

当下政府会计要求同时满足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两个报告的要求。所以新制度要求既可以提供预算管理所需的预算收支明细,又可以提供绩效评价需要的权责发生制的财务信息,会计核算基础实行的是兼顾基于收付实现制的预算会计和基于权责发生制的财务会計的并轨制,单位会计和基建会计并账是为了可以更加准确地反应政府和其他机构资产财务状况,以上是基建并账的基础。

从基建账看来,其核算体现了固定资产的形成过程。基建资金有两部分来源:基建拨款和基建借款。基建拨款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同级财政的拨款,二是非财政拨款,三是单位自筹拨款。以上资金来源核算会有两种结果:一是最终会形成固定的资产并转入单位账目;二是没有形成固定资产,属于需要核销的投资,在基建账上挂“待核销基建支出”。所以,从会计原理来看,应将最终能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所涉及到的资产并入基建并账,而将那些“待核销基建支出”在基建账上直接核销,不能计入单位大账中。

除此之外,将单位自筹资金从单位账转到基建账上,在没有结算之前,暂时在单位挂账,同时基建账上也挂着和单位的往来款目,所以,要想进行基建并账,首先要进行内部业务的调整,把内部往来业务抵销掉,避免造成错误增加资产负债。

从单位账来看,基建并账其实是把原来在单位之外的基建过程所涉及到的资产负债,加入到单位账里面。所以基建并账要考虑两个方面:第一,第一次进行基建并账当天的科目余额要并入单位大账中;第二,每月基建账有关科目的本期累计发生额要并入单位大账相关的科目发生额中。其会计原理是:将本期基建账中发生的经济业务和事项进行分类,根据每类经济业务或事项所涉及的基建账的本期发生额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处理。

二、基建并账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一大突破性进展

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规定,对于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的投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单独建账核算,并且按制度要求,至少按月并入“在建工程”。这种做法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上的一次重大突破。

第一,基建并账符合新制度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事业单位建设项目正确的进行建设成本核算,并且定期并账,在财务表中能够将事业单位的资产状况全面的反映出来。

第二,有利于对事业单位的全面监督。将基建数据并入财务报表中,排除了事业单位在两套账目之间进行人为改动的因素,有利于更全面的监管,得到更准确的信息。

第三,符合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实施基建并账后的财务报表可以清晰全面的反映出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并账后“银行存款”等相关账户可以实现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准确对账;财务报表中的支出项目符合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

三、基建并账的方法

基建并账的步骤:

第一步,在基建账上抵销“待核销投资”。将与“待核销基建支出”相应的资金来源、基建拨款相互冲销掉。

第二步,在并账的过程中将单位账和基建账往来款项抵销。可以参考企业合并报表的方法,首先核对清理单位账与基建账相关科目的金额,以及单位账和基建账内部往来中的事项,然后分析处理这些数据,编制内部抵销分录进行调整,防止虚增往来账款项。

第三步,首次并账时进行基建账目余额的转入。首次并账日在单位账上新设“在建工程一基建工程(基建并账)”科目,对于其他基建账上要直接转入单位账的会计科目如“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都要在科目下设(基建并账)的标志或明细科目,用以作为区分。

第四步,基建账科目发生额的转入要按月并账。将基建账当月发生的相关经济业务进行分类,主要包括六大类业务:预付工程款、结算工程款、其他工程支出、工程交付使用、基建借款和基建利息处理,参照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单位账中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新会计制度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四、现行基建并账方式存在问题

问题一:将“预付工程款”余额并入“在建工程”和“非流动资产基金”进行核算是否合理。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在建工程,,科目的核算己经进行必要支出,然而还未完成己支付的使用各种仪器设备的实际成本的工作。但“预付工程款”是指向施工单位预付的工程款,从成本核算的角度分析,尚未形成工程的实际成本,因此不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中;从账户性质方面分析,:“预付工程款”是事业单位的债权,并账不应当改变其性质。

问题二:《衔接规定》中要求把基建拨款中的财务补助并入“财政补助结转”中,把全部科目分析并账后的借贷方差额并入“事业基金”是否符合新制度中的权益类账户核算内容。新制度中规定,“财政补助结转”余额指的是财政补助收入减去财政补助的支出,并且不属于财政补助结余的金额,也就是已经支出的财政补助不应当在“财政补助结转”的科目余额中反映。因此可以明显看出,在基建项目中,财政补助资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已经以各种形式支出,再一次将全额并入“财政补助结转”中不符合实际。

五、总结

基建并账将基建项目并入单位“大账”,使得事业单位的财产状态通过财务表清晰完整的展现出来,有利于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帮助事业单位达到“账目与实际一致”的会计理念。然而新制度的实施会出现一些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张剑林.行政事业单位基建并账问题研究[J].财经界,2015,(17).

[2]翁庆华.行政事业单位基建并账问题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27).

[3]叶丽香.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基建并账核算[J].财经界.2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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