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视角析庭审秀节目

2018-08-13 09:47和芫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7期
关键词:常识权威

摘 要 国内外有不少受观众欢迎的涉及法律题材的影视节目,类似于我国目前的“金牌调解”等的真人秀节目在国外也层出不穷。其中“法官朱迪”是一档经久不衰的电视法庭秀节目。有研究对这类节目于司法裁判的负面作用予以批评质疑,有的研究则认为这类节目影响有限,不足担忧。本文结合已有的研究以“法官朱迪”为例对庭审秀节目进行分析,从中发掘对司法实践的意义,以期对法律与大众文化的研究提供一种参考。

关键词 小额诉讼 常识 权威

作者简介:和芫,中国科协创新战略研究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37

一、引言

在美国有不少诸如The Suit(金装律师/诉讼双雄)或者Fairly Legal(律政佳人)这一类法律题材的电视节目,这些节目中,Judge Judy (法官朱迪)是一档记录小额诉讼裁决的真实庭审秀,每个工作日播放一集,每集两到三个案件。这档节目自1996年开播以来,收视率一直不错,朱迪(Judith Sheindlin)本人也成为受欢迎的日间秀节目主持人和明星,在她娱乐身价扶摇直上的同时,她的裁判方式和这档节目在法学研究中获得不同阐述:美国法学教授,劳伦斯-弗里德曼撰文对朱迪法官的裁判方式进行分析, 研究媒体和法律文化的学者则称法官朱迪是辛迪加电视法庭(Syndi-Court)之一。 因为美国法律题材的类似影视节目较多,就给法学研究者提供了从司法实践层面比较研究不同具体庭审秀的空间, 同时,引发学者思考和探讨这一类节目于法律的意义(影响)。 其中,有部分研究对庭审秀节目表示赞同, 也有不少研究持有批判态度,正如上述研究所表明,以法官朱迪为例的电视庭审秀节目为学者研究提供了素材和分析角度,討论“法官朱迪”一类节目中的司法裁判,在法学研究层面的意义可以但不限于从这两个层面看:

第一,就法律而言,以法为题材的电视节目一般是故事化表述法律,例如,本文所说的庭审秀或者我国目前的普法栏目剧。这些节目作为人工制品,经过设计,通过修辞等手段传递意识形态、思想观念, 具体到法律相关的节目,它们引导人们形成法律观念,影响人们对现行法的认识。

第二,就裁判行为分析,庭审秀作为法律实践节目,在影响观众的法律观念之外,也反馈社会对法律实践的诉求:从自由市场的角度看,电视作为一种媒体,因为市场向导而多方面满足观众,包括表达其期待和诉求;从权力运作的视角看,电视这一类媒体受权力掌控,重构社会观念,影响社会现状,而其后包含着操控者对相关社会活动的诉求。社会诉求关系法律的社会效果,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方面。因此,在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将对“法官朱迪”进行司法分析。

笔者将“法官朱迪”的审判作为司法裁判分析,而不仅仅将它视为一档家庭主妇的娱乐节目,主要是因为:

第一,从内容看,这档电视节目内容和现实中的司法比较贴切,里面的审判人员——朱迪法官——本身是一名法官,节目里面是现实的诉讼,真实当事人出庭,在不考虑摄像机和荧屏的情况下,这就是法庭的小额诉讼。

第二,当事人参与庭审秀的动机目的和其他的诉讼案件的情况没有差别。弗里德曼在其研究中对当事人将其案件放诸于镜头之下的原因进行分析,猜测除了可被证实的物质激励之外,当事人双方宁愿牺牲自己隐私的原因主要是对自身名誉的考虑。弗里德曼推测的情况在诉讼中并不少见,在我国学者的著述中,把类似的情况称为“面子官司”,当事人为了人格保护和自尊满足而打官司。 这样,“法官朱迪”的节目形式并不完全是编剧制作,从一定程度上说是电视节目中的司法叙事。因而有了不止于上述列举的相关研究,而这些法学研究的目的并不仅仅是讨论这档节目的利弊,朱迪法官的荣辱或者当事人的得失,更多在于挖掘其中对法律(实践)的意义。

然而,对于一档带有娱乐和商业色彩的电视节目,从不同的领域看,其意义见仁见智。本文的研究如果仅从节目本身出发,难免有“造神”的嫌疑,因而,笔者将从已有的研究着手,展开分析。现有的研究对“法官朱迪”持有不同态度,其中有不少否定的声音。这些研究于本文具有意义:它们在法学层面为研究相关内容提供参照和角度,防止法学研究架空。研究主要采取文献分析的研究方法,并借鉴现有的研究数据分析说明,第一部分将对这些否定的观点进行分析阐述;第二部分将从司法的层面对 “法官朱迪”进行探讨,说明其作为审判活动具有的社会意义;第三部分,结合已有的分析,对批判观点进行回应,并分析庭审秀节目中为现实司法审判提供的参照。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庭审秀的裁判活动对现实司法活动提供参照,表达民众对司法和法律的部分诉求。

二、批评与质疑

对“法官朱迪”批评的声音很多,这里面比较受关注的可能是北卡罗莱纳大学研究媒体、法律和大众文化的金伯利安妮-波德拉斯的文章。她使用“辛迪加法庭节目”(syndi-court)这个词语来指包括“法官朱迪”在内的一系列庭审节目——这个称呼主要来自于节目的市场运营模式,但在后来提到“法官朱迪”的文章中都会使用它。这位研究者曾撰文对“法官朱迪”这类节目对观众,陪审团的影响进行分析研究,从相关的文章中可以看出其担忧。

对于陪审团而言,波德拉斯认为,这档节目带来负面影响,向那些将来可能是陪审员的人传递歪曲和损害现实审判的信息。具体表现在这几个方面:

第一,对观众来说,首先,庭审秀会对现实司法产生负面的连锁反应,一旦观众对电视节目中的法官不满,则会将这种负面的看法延伸到现实的司法人员身上,包括其做出的裁判和身处的司法系统。其次,电视上的司法组织塑造观众对司法系统的期待,对法律实践有影响。例如,不少的观众用朱迪法官的行为来判断其他现实审判中的法官。再次、这类电视节目影响观众对司法活动的反应,例如,观众对司法裁判中当事人双方的支持等等。最后,电视上的庭审暗示司法裁判应该如何进行,无意识的引导/误导现实司法活动。当然,除了司法裁判人员和司法系统,对诸如律师这样的法律职业者也有一定的影响。

第二,对于那些准陪审团成员来说,一者,这类节目不恰当的阐释司法行为,法庭节目为陪审员提供经验,他们会带着“先见”参与审判,同时,将法官作为审判活动的中心,从而花心思去揣测法官的意见和倾向。再者,庭审秀节目建构了审判模型——但毕竟是理想模型,当现实审判和秀场不一样的时候,容易滋生陪审团人员对司法系统的不尊重,忽略所处案件中细微的法律差别,同时从道德和人性方面而非法律方面考量并指摘审判活动,例如,陪审团成员持有审判应该无条件地偏向于女性或者少数族群这样的观点。在波德拉斯看来,“法官朱迪”这样的庭审秀对于司法实践而言,并没有积极作用,也不是中立的,而是对司法活动和司法系统错误的描述,损害法律和司法系统。

而对于观众的影响,这位研究人员通过调查,也得出类似于上述的结论, 例如庭审秀觀众更倾向于法庭调查、要求法官表达“清楚”自己的观点,更注重法官在审判中的分量。无论从哪个层面看,在波德拉斯的论述中,“法官朱迪”这样的庭审秀节目对观众认识司法实践来说,就像通过电影“超人”去了解人类一样有碍无利。当然,对“法官朱迪”这档节目批判的声音不在少数,批评虽然在论据使用上有差别,但质疑的基本点没有变化,有的研究呼吁对真实的庭审进行媒体报道,否则会让人认为“法官朱迪”这样的电视节目就是司法活动,任由其歪曲法律。诸如此类的观点和上文波德拉斯的研究殊途同归。在这些观点背后,透露着对“法官朱迪”为代表的庭审类节目批判的态度。

概括来说,对庭审秀节目的批判在于:第一,电视节目歪曲司法裁判,误导观众对司法实践以及其各要素的认识;第二,电视节目影响司法实践。结合上文阐述,按照传播研究领域的涵化理论理解,媒体所塑造的符号现实对人们形成的观念现实有重要作用,从而影响人们对社会现实的认识。 而电视节目具有娱乐性质或者宣传性质,其传递的思想意识和实际司法审判传递的思想观念有出入。 观众对庭审秀看得越多,对司法活动的认识就越局限在庭审秀的描述上,也越容易将其作为真实的法律实践。而且,描述往往三人成虎,从“法官朱迪”的收视率看,又很庞大的观众群体,比如,在2011年11月到12月间,法官朱迪一直位居“美国辛迪加电视节目收视排行数据”前三,而到了圣诞节假期,则位居第一, 电视节目观众数量如此庞大,不难想象,研究人员会担心它歪曲现实的司法审判和法律。依循研究者批判的态度,司法裁判和法律在“法官朱迪”这样的电视节目中被“歪曲”成什么样子呢?从这些批评的观点看,庭审秀中表达的法律就是法官说什么或者做什么。无论是观众还是陪审团,在庭审中,都认为法官具有主导作用,从朱迪法官的行为举止(例如沉默)来判断她的态度,从而推断案件裁判结果。这样以法官行为为中心的司法裁判,正如弗兰克所说的“法律裁判要视法官的早餐吃了什么而定”。 然而,民众对于法官早餐吃了什么不太清楚,而对于朱迪法官的喜怒哀乐却一目了然,她的法庭形象尖酸刻薄,在法庭上会毫不客气的责备教育不支持的一方,在荧屏上不乏指手画脚的场面,态度倾向明显,这样的法庭举止无疑为观众预测裁判结果提供线索和参考,而直观的将法官和裁判结果联系,认为法官所作所为就是法律。

不仅歪曲误导观众,研究者批判的还有这些电视庭审秀对法律实践有消极影响。结合其论据和研究专题,可以从两方面理解:第一,通过陪审团成员对司法实践直接造成影响;第二,影响观众对现实司法裁判的期待和评价,进而影响法律的社会效果。从波德拉斯的研究看,作为电视庭审秀节目观众的陪审团成员,因为参与司法审判活动,而将庭审秀的影响反馈于现实司法实践。具体到审判过程,庭审秀呈现以法官为中心司法裁判,给观众留下前文提到的法律就是法官说什么做什么的印象,当这些观众成为陪审团的成员参与到审判实务中,在法庭上更关注的可能是法官的态度,而不是案件本身。对此,波德拉斯认为,法庭人员一般被认为是缄默或者至少是中立的,但辛迪加庭审秀节目呈现的庭审却恰恰相反,并且以审判中的“沉默”为例进行说明,高达73.8%的庭审秀观众认为法官的沉默有其态度倾向的意味,而在没有看过庭审秀的民众中,这一比例只有13%, 这样,无论陪审团为何而设,都形同虚设。

另一个层面,影响观众对现实司法裁判的期待或者评价。从法律文化层面说,法律题材的电影,电视等塑造和反映大众法律文化。研究大众文化的波德拉斯当然不会忽略从法律文化层面审视法律,她认为,庭审秀中塑造出法官的权威是作为大众法律文化和作为协调规范社会事务的法律之间的界限被模糊的结果之一:观众没有意识到庭审秀中的法官并不是现实审判中的法官,从而对现实审判的法官多有不满。从法律的社会效果看,庭审秀节目塑造的法官以及审判方式获得认可,但是现实司法面对的案件多种多样,处理方式不尽统一,现实中的审判如果不能像庭审秀中一样高效、简单、明了,则往往会让对现实裁判中的细枝末节缺乏关注的观众对司法甚至是法律失去信心。同时朱迪法官这样的角色在裁判中还担当者道德教化的导师,实际上让观众失去独立思考司法审判意义的空间。对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和司法造成影响。

三、作为司法裁判的庭审秀

对庭审秀节目的批评并没有得到普遍肯认,弗里德曼就认为,波德拉斯关于陪审团成员受影响的担忧有些过虑:一是法官朱迪这类节目一般是白天播放,相比较于晚上的节目,显得不是那么重要;二是尽管法律题材的电影电视影响人们认识法律,然而,人们是否会依此做出行动则尚不可知。确实,对上文的批评还需结合更多的数据和案例分析说明。而且,反观上述批评,在其研究中,庭审秀处于电视节目的地位,和现实司法审判完全不一样,对辛迪加法庭剧本身的讨论在收视率,理想模式塑造等电视媒体语境内展开,然而,诸如“法官朱迪”这样涉及司法裁判的电视节目有在法律实践层面讨论的空间。因为:从内容看,这档电视节目的和现实中的司法比较贴切,里面的审判人员是法官,演绎现实的诉讼,真实当事人出庭,在不考虑摄像机和荧屏的情况下,这就是法庭的小额诉讼。因此,在司法实践的层面,本文将对“法官朱迪”这档节目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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