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物质待遇服务期违约金相关法律制度研究

2018-08-13 09:47李玟豫张剑华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7期
关键词:服务期劳动合同违约金

李玟豫 张剑华

摘 要 服务期违约金是现代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一制度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实现劳资双方的共赢。但关于其适用范围的问题,现行《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的违约金,而在实践中当事人经常约定的特殊物质待遇服务期在《劳动合同法》中却没有规定。本文旨在讨论,服务期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及是否应当针对特殊物质待遇违约金进行相关立法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有所贡献。

关键词 劳动合同 违约金 服务期 特殊物质待遇

作者简介:李玟豫、张剑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53

一、问题的提出

服务期违约金制度是公司企业用来留住劳动者、使其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服务期义务的重要手段,但这同时也对劳动者的自由产生了一定限制。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与之订立协议,约定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服务期违约金的适用范围作了具体的限制 。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常给予劳动者的特殊物质待遇,《劳动合同法》却没有对其作出相关规定,这使得相关争议纠纷无法可依,司法裁判也在适用法律上处于困境。

二、服务期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将约定违约金的范围限于两种情况,即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关于服务期的违约金理论学说。大致可以划分为任意说、禁止说和限制说。任意约定违约金,是指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情形没有限制,只要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那么可以任意设置违约金的数额、适用条件。禁止约定违约金是指在任何条件下都禁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服务期违约金,也就是反对违约金条款。违约金的限制说是指对劳动者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只限于一部分情况,劳资双方不得任意约定违约金,而只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约定违约金。而《劳动合同法》体现了限制违约金的观点。

笔者认为,综合考虑,应当采纳限制说。违约金本质上来说,是对劳动者的限制,让劳动者无法任意地离职自由选择工作。所以如果采取任意说,用人单位将有可能滥用权力,任意限制过长过高的违约金,把劳动者困住,这不利于市场内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也将使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处于极度的弱势地位,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无从得到保障。目前,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而言,仍然处于优势地位,立法不应该再对这种优势地位继续加强。

而如果采取禁止说,的确劳动者的权利得到充足的保护,但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则无从保障。为了招揽劳动者,用人单位往往会用出资招用、培训、提供特殊物质待遇等方式吸引劳动者,这些前期投入需要劳动者进行一定时间的工作,用人单位才可能收回投资。如果对于违约金一昧禁止,那么劳动者也可能滥用权利,任意跳槽,用人单位的损失则无从救济。

而限制说,对违约金进行了数额和范围上的限制,既保障了劳动者的权利,又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同时,让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市场。

三、特殊物质待遇服务期违约金

(一)特殊物质待遇的概念

各地采取的限制违约金均将违约金限定于商业秘密和服务期两种情况。关于服务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用人单位履行了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这种特殊义务才允许设置违约金。

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特殊物质待遇,即用人单位为招揽人才,而为其开出的特殊条件,如帮助解决户口问题,提供房产交通工具等。这种由用人单位提供的条件统称为特殊物质待遇。这里说的特殊物质待遇,是用人单位给予特殊劳动者常规劳动待遇(即一般劳动者都应享有的劳动报酬、福利、社会保险待遇)之外的待遇。实践中,特殊物质待遇大致分为两类,一类为可直接用金钱衡量的,如房产、汽车等,一类为难以直接用金钱衡量的,如落户、安排家属工作等。而当今立法对于设定服务期违约金仅限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但当劳动者尚未履行完毕服务期义务即要求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往往以曾提供特殊物质待遇为由要求劳动者赔偿违约金。那么,司法裁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支持用人单位的诉求呢?

(二)案例引入

2011年9月28日,王某作为宁夏某公司的职工,根据某公司的通知,以王某的工作年限及职位为计算依据,认定王某作为某公司内部职工,享有购买房屋的优惠条件,并给予王某优惠60872元,双方就此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外的《补充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王某作为某公司内部员工购买指定商品房时享受优惠折扣金额为60872元,王某在与某公司签订享受优惠折扣金额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若5年内离职、辞职、单方中止劳动合同或被公司辞退的,应补缴购房时享受的优惠金额,并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2012年3月1日,王某提交离职报告请求离职,某公司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被告退还所享受的房屋优惠款时,王某未退还并离开单位。

某公司以劳动争议为由起诉法院,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其购买房屋享受的优惠折扣价款60872元,并承担自2011年9月28日至起诉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8405元,共计69277元。

终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王某给予一定数额的购房优惠补贴,实际是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双方因该购房优惠补贴发生争议,应为福利待遇纠纷。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某公司签订的《补充合同》为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故依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上诉人王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满五年离职,应当退回已领取的购房优惠款60872元及利息。

在陶洪波与中新蘇州工业园区置地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13与宋玉婧与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14中,法院也都认定,当事人对协议合同中属真实意思表示的部分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以此来确定责任。

通过对案件的整理,笔者发现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选择支持依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约定的合同效力。即若事先的确约定服务年限,而劳动者在违反该约定的同时又确实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特殊物质待遇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对于特殊物质待遇服务期,目前在我国立法中并无规定,但是,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的一些地方立法曾就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2)第十四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3)第十五条等。《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将服务期违约金的适用范围缩小至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一种情况。对于这一立法选择,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特殊物质待遇仅仅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特殊待遇,不应当附加服务期义务,而且特殊物质待遇与常规劳动待遇的界限往往难以准确界定,所以,劳动合同法的立法选择在我国现阶段是比较理性的。但是,另一部分学者认为,特殊物质待遇其实是用人单位的先行投入,如果不承认特殊待遇服务期的话,那么这一部分投入就没有得到法律的相应保护,所以存在服务期违约金适用范围过窄的问题。

笔者认为,特殊物质待遇不同于普通的工资福利,是在正常的合同关系之外为一些具有特殊才能的劳动者所设置的。很多时候如提供住房或帮助解决落户这样的特殊待遇是劳动者愿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原因。可以说,如果没有这些特殊待遇,那么劳动合同可能也就无从建立。然而,提供这些物质待遇需要用工单位进行一定的投入,如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解决户口问题、提供合适的住房都需要付出较大的精力、金钱。这些前期投入往往是用人单位为了招揽、留住劳动者所作出的投资。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在这一部分特殊物質待遇上设置违约金,确有其合理性。如果允许用人单位在更广的范围内设置违约金容易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自由,会让劳动者想要更换工作时顾虑良多。对于这一点笔者认为,首先,放宽服务期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并不等于允许无限制的设置违约金,违约金数量和服务期长短的设置仍应有一定限制,这样就可以让劳资双方的利益都得到充足的保护。其次,如果不允许设置特殊物质待遇的违约金,在司法裁判中也不支持用人单位的诉求。劳动者看似短期得利,但是一旦这种裁判方式被广泛应用,那么,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风险,采取的方式极有可能就是不去提供特殊物质待遇,而这在长期来说,造成了劳动者的重大损失。同时,因为无法通过用提供特殊物质待遇的方式去招揽留住人才,对用人者而言也是重大的损失。所以,这其实是双输的局面。马克思有一个著名论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如果在立法层面上,劳动者享有特殊物质待遇的权利,却并未付出相应的义务,那么所造成的结果往往是这项权利的终结,这与立法者的初衷相违背,偏离了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轨道。只有立法者通过制度构建让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才可能真正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四、总结

《劳动合同法》首次在立法层面上提出了服务期违约金制度,这使得存在于地方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服务期违约金制度得到了法律的明确承认。服务期违约金制度作为一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资双方矛盾的制度,为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健康的劳动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据笔者认为,在司法裁判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服务期违约金的相关规定时,的确出现了因为适用范围过于狭窄而使得裁判无法可依的尴尬情况。在地方立法中已得到承认且广泛存在于实践中的特殊物质待遇并未在《劳动合同法》中得到体现。《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司法裁判在解决特殊物质待遇服务期纠纷的案件中,尽管通过运用包括公平原则在内的种种手段,调整了劳资双方的争议,但由于立法中没有明确体现,仍有不足和缺憾。所以笔者建议,在立法中拓宽服务期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增加特殊物质待遇违约金的规定。这样做,维护的不仅仅是资方的利益,更保障的是整个劳动市场和劳资关系的健康、稳定与和谐。

注释: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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