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法律保障探析

2018-08-13 09:47吴芳哲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7期
关键词:兼职法律保障大学生

摘 要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校外兼职几乎已成为每位大学生都曾经经历过的事,但大学生劳动权益遭遇侵害的事却屡见不鲜。如何应对此类事情,已成为一项严峻的问题。本文论述了大学生在外进行兼职时,其合法权益为什么会受到损害和大学生的劳动主体资格,对大学学子校外打工时发生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给出对策。

关键词 大学生 兼职 劳动侵害 法律保障

作者简介:吴芳哲,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90

一、大学生校外兼职常出现的劳动侵害问题

在飞速发展的现代生活中,我们经常通过各种方式看到各式媒体对大学生校外兼职遭遇损害的报导。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市场信息真假难辨,大学生经常出现对一些虚假信息的判别有误。其次,社会上存在着一些非法的不良中介,它们对求职的学子进行诱导欺骗。再次,由于市场经济追逐利益的特性,许多企业无所不用其极的压榨大学生。最后,校园教学更注重学生学识方面的培养,对大学生校外进行的打工情况了解较少。

(一)校外兼职廉价问题

根据大量数据显示一半以上的大学生每小时兼职收入很低。甚至还存在着在同一企业中,大学生与非大学生做着一样的工作创造了一样的劳动力价值,但其收入远低于非大学生的现象。因此,大学生在一定的时间内,并没有获得与其劳动力贡献相符合的报酬。大学生校外兼职不仅起始工资低,而且经常会遇到雇主故意延长劳动时间,这也加速剥夺了兼职学生更多的剩余价值,使得大学生校外兼职更加廉价。

(二)校外不良中介欺骗问题

由于大学生普遍天真善良,较少的接触社会,所以在面对不良中介给出的诱惑时往往会陷入陷阱。例如,经常出现一些中介打出高工资的口号,并承诺免收费用,可当大学生去了以后,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费用,而先前承诺的高薪也有了各种各样的门槛。而最可怕的是有一些中介机构实为非法机构、传销机构。此类中介机构经常会要求学生们抵押身份证,然后偷用学生们的身份证借取一些钱财,或进行一些非法的活动,从而控制大学生的人身自由,逼迫学生们做一些违法犯纪的行为。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法律保障上的欠缺

(一)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主体资格认定问题

首先,从执法的角度来看当今社会的大学生在校园外的兼职问题,可以发现,并没有相应的较为合理的法律可以加以适用。如1995年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而这条规定,距今已有20来年,面对日新月异极速发展的当代社会,当时的在校生兼职与现今的大学生兼职已出入很大,然而,由于我国近些年来发展迅猛,物质生活变化巨大,而法律的建立却需要一定的时间,这就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我国法律的滞后,随着生产水平的提高,出现了很多当年并没有的现象,而法律的适用却依旧遵循着原先的准则,这是不合理的。

例如,广州洋快餐事件,就出现了该公司将大学生既排除在全日制用工之外也排除在非全日制用工之外,以其自己的條款给予大学生少到可怜的工资。

其次,大学生的校外兼职活动现今存在着很多争议。大学生大多作为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否应被认定为劳动者?现今的主流观点是视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外打工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当发生劳动问题,劳动争议时,大学生作为没有劳动主体资格的人就不能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只能寻求《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来维护权益。如广州的洋快餐店就是以大学生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经协商一致,决定以劳务关系雇佣大学生。正是因为大学生的兼职活动被视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才会使相关企业钻漏洞,侵害大学生权益。而在这起案件后,劳动保障部门等多个部门都纷纷表态,应保障大学生权益,不再让此类事件发生。但是大学生在劳动法上到底是怎样的地位,却不了了知。

最后,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校外兼职活动中,口头约定远大于书面约定,这就使得当代大学生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能拿出合理有效的证据保护自己。而由于大学生缺乏社会锻炼,在与雇佣者相处间处于劣势地位,哪怕知道被侵害了权利也会出现不敢维权或不知如何维权的现象。而维权了的大学生也有很多因为缺乏相关证据,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无法得到保护。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正是因为法律上没有给出大学生们一个合理的地位,大学生无法与一般的劳动者一样享有保护,才使得大学生在校外以自己劳动获得合理、相应的报酬这件事变得如此艰难。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法律定性问题

1.从宪法的角度

我国公民应当可以平等的享有劳动权,这是人们在生活中得以生存并用来交换合理酬劳的一项权利,是与每个人紧密相连的一项用以生计的必要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应当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当代大学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与广大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劳动权。所以,现今的高校大学生作为满足了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一名中国公民,理应可以作为《劳动法》定义上的劳动者。

2.从婚姻法的角度

在《婚姻法》中,我们都知道对于未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的义务,但是当代大学生普遍已满18周岁,且大部分并不符合《婚姻法》中的特例,并不是“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此,当代大学生则处于一个尴尬境地,他们仍在接受大学的教育,但是父母却不再具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而面对需要支付的大学学费以及日常的生活费,大学生若不具有劳动者的资格,没有办法通过自己的能力赚取相应的资金,那大学生又该如何生存。在《婚姻法》的规定中明确指出了对结婚年龄的限定,但并没有哪条法律说过大学生不能结婚。

所以对于已经到达法律结婚年龄的大学学子,他们具有可以结婚的权利,可是在《劳动法》上却没有明确给出其劳动者资格,大学生无法作为劳动者去参与劳动谋取生活的基本资金,则是没有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生存权。

3.从相关细则角度

2007年发布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对于各所大学内发生的勤工助学做出了很多规定与限制,但却明确把大学学子在校园外自主发生的兼职加以排除。法律上对于大学生校外兼职的调整模糊不清,并没有一项单独确定的法律条规,可以解决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被侵害的问题。

在《劳动法》中,我们很难找到对于大学生的劳动保护条例,而对于大学生校外兼职问题,更是没有,所涉及的法律不是含糊不清,就是极少提到。正是因为大学生校外兼职的相关法律条规太少,才导致大学生在劳动中受到侵害时无法可依,不知如何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

在2003年和2008年发布了两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即《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新《劳动合同法》,在这两部法律法规中都对当时的一些热点劳动问题加以规范,这其中也包括了对于从事兼职行业的劳动者加以规范,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时间加以细化,其中处处显示着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更加完善,更具人性化。而经过了五年的发展历程,大学学子的劳动权利保护依旧滞留于原地,以至于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兼职工作被随意延时时常发生。

(三)大学生校外兼职维权不畅问题

在实践中,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在法律上,通常只能采用诉讼的方式,而不能采用劳动仲裁这种快速且具有法律保障的方式,劳动仲裁的适用需要劳动关系当事人的一方是劳动者,因此,当前关于兼职大学生的劳动问题并不能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而对于诉讼,首先大学生因为普遍缺少社会经验,对于诉讼多怀着避而不及的心理,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其次对于诉讼,将花费掉大量的时间与金钱,对于在校的大学生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大学生的校外兼职遇到侵害时,我们无法请求仲裁上加以解决,诉讼又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常为大学生所适用的一种方式。

所以,当大学生的校外兼职遇到侵害时,我们很难寻求法律的保护,只能依靠自身的力量加以商量调解,这经常使处于弱势方面的大学生受到侵害。

三、大学生校外兼职保护的建议

(一)法律上给予保护

法律上给予大学生兼职方面的保护,最根本的就是应当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保護范围,确定大学生的劳动主体资格。

首先,鉴于劳动法并没有为兼职大学生提供相关法律支持,建议应完善这部分,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其次,由于兼职的特性,一般时间比较零碎,不应归属于全日制用工制度,为了保护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将大学学子们纳入《劳动合同法》第68条和69条的保护之内刻不容缓。

最后,应当对于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给予保险的保护,使大学生遭遇意外事件时,降低自身所承担的工作风险。

(二)行政部门给予保护

对于大学生校外兼职保护方面,行政部门应给予关注,只有政府做到重视大学生兼职方面的问题,才能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市场的监督管理,打击违法中介,对各类兼职中介加以管理,提高各类兼职中介建立门槛,并加大对于大学生劳动权益侵害的处罚力度。

(三)各高校给予保护

由于大学生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各高校里度过的,相比于初中高中的学生少了家里的照料,而此时的大学生虽然大部分都有了自己处理各项事物的能力,但毕竟思想比较稚嫩,所以各高校给予学生适当的指引就变得相当重要。各高校应该坚持着鼓励与指引的原则,学校应当做到鼓励学生进入社会,早日接受锻炼,通过自己的努力创造价值,但同时更应做到在学生劳动权利遇到侵害时,挺身而出,做其坚强的后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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