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下的检察权和监察权

2018-08-17 09:37彭婷婷
中国科技博览 2018年31期
关键词:权力监督监督权

[摘 要]在经过改革之后,似乎对于检察院和监察委员会关系天然地就成了一个难以避免地问题。 在日益完善地权力制约当中,应该对原有的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等全部打破并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进行监察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喧宾夺主,剥夺检察院的监督权和监督机关的地位,而是通过建立更专业的机构来对各个机关进行规范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进行。

[关键词]监督体制改革;监督权;检察权;权力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31-0211-01

在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上通过的一个决定,正式拉开监督体制改革的帷幕。这一个具转折点意义的政治改革,关系到整个政治格局的变化,对我国的现存的国家机关模式和权力运行模式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权力制约、监督与制衡的含义

由于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检察院的法律地位,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并且也因为这样,对于检察院的权利形成了大致一致的意见就是属于法律监督权。由于监察体制改革这次的“大动作”让人们重新拾起对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检察权的性质的讨论和思考的兴趣。同时检察院之前作为最具权威性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监察委员会成立之后便失去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唯一权威性。这种法律立场可能受到怀疑。除了检察权的性质和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外,还需要对权力制约、监督制衡等几个基本概念进行界定。

不管是本身的监察体制的改革,还是对于改革这个问题所引起的对于监察体制的反思,都无可避免的围绕一个词就是权利的相互制约。为什么要制约权力,因为拥有权力是一种在任何一个社会当中都是任何力量无法抵抗的的一种强大力量。因此,有效的权力制约不仅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的核心意义,也是监督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什么是权力制约?从控权的方面来讲,应包含三种含义,一是掌控,二是束缚,三是阻拦。权力制约实质上是“权力制约”。要明确监察权和检察权的具体区别,进而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和检察院的法律定位,就必须先理解“制约”、“监督”和“制衡”这三者所囊括的真正含义。

二、监察委员会法律地位及监察权的性质

为解决监督对象范围有局限、监督效率不高、检察监督公信力不够、司法监督不积极等问题,国家决定启动监督体制改革。监察体制内部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将监察监督的权利系统打破进行重新分配。我国的一些教授认为应该将明确新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运行方式作为任务中的重中之重。

一般来说我们对一种权力属于那种性质的辨别不仅要考虑其原有的理论基础,更需要考虑与我国相关的政治基础和法律体系基础。因此,监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应是与“一府两院”并行的行使监督权的国家机关。随着新成立的国家监督委员会的成立,监察权也被提升为独立的国家权力,这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同。

三、职能整合后的检察院与检察权

中国的学者、专家及高校老师对检察权性质的定论一直都没有一个一致的说法。但对于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的这一观点还是得到了多数同意意见。中国学者的学术观点可能有较大的差异,但同时也让我们更加清晰的认识到重新审视检察权性质和检察院职能定位对我国法律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是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是最严格的监督权,中国的宪法是重要的法律支持,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主要依据。因此,取消检察机关的某些职能,直接失去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不管这个观点的结论是否正确,我不赞同这个理由,可以说是这个理由是错误的。

四、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的关系

在经过改革之后,似乎对于检察院和监察委员会关系天然地就成了一个难以避免地问题。经过这几年对权力制约体制不断完善,并让原有的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等全部打破并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对监察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不是简单形式上变化掌握监督权的机关和剥夺检察院的监督权和监督机关的地位,而是通过建立更专业的机构来对各个机关进行规范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进行。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也应认识到这次改革也是一个好的机遇,应加强和完善自身职能。那么监督委员会和检察院有监督权,这两者是否构成权力冲突或者说形成权利重合?我们仔细认真分析对比之后,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存在许多差异,以下就是两个区别。

第一、监督的范围不同。监督委员会监督的范围包括职务犯罪、一般违法行为、违反党纪的行为甚至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它的监督范围比其他类型的监督范围要大得多。因此,除法律规范外,还包括道德规范和无形的党的纪律检查监督。检察监督是遵循有限监督的原则,只对客观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不对其根本可能存在的可能性进行监督;当然,它只是监督的法律基础,不包括党的纪律,也不包括伦理道德。在行政检察监督领域,监督范围应限定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应当排除在外。

第二,监督对象不同。监督委员会由自然人而非组织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是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是针对国家机关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

结语

在新的监督机构建立并正常运行之后,我国将会建立起一個较为全面的监督机制,在这一过程中两者以各自不同的方式行使自己的职责来维护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行,并保证尽量减少违法乱纪的行为出现,最终达到一个权力平衡的结果。两者的功能并不尽相同,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国家机关更好地运行,达到更好为人民服务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林喆《: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0页。

[2] 夏正林《:权力制约中的监督与制衡》,《检察日报》2017年2月22日,第7版。

[3] 参见谢鹏程《:也谈监督、制约和制衡》,《检察日报》2008年5月29日,第3版。

[4] 曾龙跃《制衡学说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载孙谦、刘立宪主编《检察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5-36页。

[5]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规定,正是权力制衡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6] 童之伟《: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何以强化》,《法学评论》2017年1期。

作者简介

彭婷婷,女,1994.05.20,山东省,汉族,硕士在读,民商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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