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的价值理论分析船员遣返权与船舶配员安全的辩证关系

2018-08-20 10:17张俊校车晓丹
水运管理 2018年5期
关键词:辩证关系

张俊校 车晓丹

【摘 要】 为平衡船员遣返权与船舶配员安全之间的关系,基于法的价值位阶冲突分析两者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并从适用位阶基本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等3个方面给出价值冲突的解决方案,据此提出协调两方面权益的管理建议:以人为本;适当平衡;建立船舶所有人信誉制度;做好司法衔接。

【关键词】 法的价值;遣返权;配员安全;辩证关系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航运市场持续低迷,全球范围内发生多起船舶所有人弃船、欠薪事件,导致船员遣返的利益受损。这些船员往往会通过海事诉讼、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等各种途径主张自己的遣返权利。同时,船员离船后产生的船舶最低配员安全问题也随之而来。平衡船员遣返权与船舶配员安全成为当前海事管理的难点。本文基于法的价值位阶冲突理论分析船员遣返权与船舶配员安全的辩证关系,就平衡两者之间的权益进行探讨。

1 遣返权和船舶配员安全的渊源

1.1 权利来源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概念来源于《1979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及相关的国内法规,是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而提出的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当按照法规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的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以及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的目的明显是为了保障海上船舶和公共安全。

船员的遣返权来源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MLC公约》)。该公约由国际劳工组织制定,被誉为航运界的“权利法案”,主要从人道主义出发,维护船员人身权益。鉴于船员职业的涉外性、全球性,《MLC公约》设定遣返权的直接目的是保障船员在非常情况下平安回家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对该权利也有明确的规定。

1.2 价值冲突

因为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强调的是海上船舶和公共安全利益,而遣返权考虑的是船员个人权益,当两者不能兼顾,即某船员行使遣返权下船而导致船舶配员不足时,势必产生两种权利的價值冲突。此时,两者之间的矛盾往往会造成海事管理者的困扰,如何取舍并避免两者冲突成为海事机构亟待解决的难题。

2 遣返权与船舶配员安全的关系

2.1 矛盾性

从出发点和目的性来看,在某种情形下的特定时段内,某一船舶上的遣返权与船舶配员安全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遣返问题既涉及换班船员下船,也涉及接班船员上船。如果在接班船员未到位的情况下换班船员下船,船舶将不能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严重时会影响其他船舶航行安全的权利。特别是当发生船舶所有人弃船、欠薪事件时,新船员不上船,旧船员就难以下船,即使新船员上船,也将面临欠薪、补给等实际困难。

2.2 统一性

尽管遣返权与船舶配员安全的出发点不同,直接目的也存在差异。从特定情形看,两者之间存在矛盾,但从整个航运业的长期利益来看,两者之间又具有统一性。船舶配员安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海上公共安全,只有在安全的前提下才能保证长期的企业效益。遣返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航运业主要从业人员――船员的基本权益,使其无后顾之忧,可以全身心投入到海上安全航行中。如果船员的遣返、薪酬、生活条件等基本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那么就很难想象他们会主动做好船上的安全工作,如此必然会影响到船舶的航行安全。

2.3 连接点

遣返权与船舶配员安全之间是否存在对立统一的连接点,与船舶所有人是否履行其职责有关。当船舶所有人按约定履行其责任、合理安排接班船员上船时,船舶最低配员安全不会受到因船员主张遣返权而带来的影响;只有当船舶所有人拖延或者拒绝安排接班船员,甚至恶意欠薪、弃船时,遣返权与船舶配员安全之间的矛盾性才会凸显。同时,当船员因自身因素无法胜任岗位工作而需要被遣返时,船舶所有人采取及时换人措施可以避免因船员不适任而产生的人为的海上安全风险隐患。

3 遣返权和配员安全的价值位阶及解决方案

3.1 价值位阶

法的价值种类主要有自由、秩序、正义、效率等。《MLC公约》规定:船员拥有被遣返的权利,且遣返中产生的交通、食宿、行李托运等费用不应由船员承担,各有关缔约国应当为船员遣返回国提供便利。按照法的价值位阶理论分析,遣返权包含船员人身自由、身心健康、随身财产等多个方面,其中涉及的人身自由、身心健康等内容属于法的“自由”价值范畴。就法的本质来说,“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目的,遣返权包含了使船员能够实现顺利回家的自由价值。[1]

船舶配员安全关系船舶和海上公共交通安全,属于“秩序”的价值范畴。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诸如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表现,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如果没有秩序,这些价值的存在就会受到威胁或缺乏必要的保障,其存在也就没有现实意义了。当然,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依据《STCW公约》和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及人类长期的航海实践,船舶配员安全成为维护海上安全秩序的重要保障。

3.2 价值冲突解决方案

自由与秩序都属于法的基本价值,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按照理论法学的观点,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一般有3种解决方法:(1)适用位阶基本原则,从高到低依次是自由、正义、秩序;(2)个案平衡原则,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3)比例原则,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而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降低到最小限度。[2]

按照上述观点,遣返权相对船舶配员安全为高位阶权利,当这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通常情况下应优先考虑船员遣返权利的实现,然后再考虑船舶配员安全带来的海上风险;但是,当出现某种特定情形,可以依据个案平衡原则,先考虑舶配员不足带来的海上风险。无论如何,即使要先实现遣返权,也应尽可能地使因船舶配员不足带来的海上风险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4 管理建议

4.1 以人为本

如果联系不上船舶所有人,多会伴随船员欠薪、公司债务纠纷等情况发生,船上还会面临断粮断水问题。在船员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情况下,按照法律位阶优先原則,首先应依据“以人为本”原则,及时协调船员下船登陆,为中国籍船舶船员办理解职,指导外籍船舶的外国籍船员联系本国使馆,协调边防为外籍船舶中国籍船员办理入境手续,然后联系外派机构办理解职报备。必要时,启动外派备用金应对我国船员在境外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产生的费用。

4.2 适当平衡

当因合同约定因素需要行使遣返权时,因为不涉及个人的基本人身权利,船员应按照合同或者约定的限期下船,同时服从船长或者公司的管理。此时,应优先保障船舶安全,防止因船舶配员不足导致海上安全风险。[3] 同时,适当平衡两种权利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安抚船员情绪,告知其做好岗位职责工作;另一方面协调船舶所有人或者船员服务机构,尽快安排适任船员接替主张遣返权利人员的岗位。

当船舶所有人弃船时,通常应优先实现船员遣返权;但是,如果船舶处于定线制水域、锚地等通航密集区在航或者锚泊等状态,当大部分船员下船会导致船舶配员不足而严重危害海上安全时,应积极联系船舶所有人或者船员服务机构帮助船员维持基本生活,确保船舶安全靠泊。

4.3 建立船舶所有人信誉制度

对于拒绝或者无限期拖延履行义务的船舶所有人,海事部门应及时开展立案调查,对不履行遣返义务的船舶所有人实施行政处罚,并将欠薪船舶所有人情况报部海事局,由部海事局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欠薪船舶所有人名录,提醒金融机构、航运从业者谨慎与此类信誉差的公司合作,营造航运界诚信经营的氛围。针对外籍船舶所有人,除了向全国范围通报以外,还要向船旗国政府和海事劳工组织总干事通报。

4.4 做好司法衔接

船舶所有人是否积极履行职责直接影响到船员遣返权与船舶配员安全的关系。当船舶所有人弃船或者恶意欠薪时,海事部门除了主动做好现场监督、安全检查等监管工作以外,还应积极做好司法衔接,及时建议船员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海上民事纠纷,紧急情况下船员在主张遣返权时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5 结 语

船舶安全配员是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船员遣返权利是保障船员平安回家的主要途径,两者权利之间的主体、客体迥然不同。当船舶所有人弃船事件发生后,船员主张的遣返权与船舶最低配员安全的矛盾也随之而来。如何平衡船员遣返权与船舶配员安全成为当前海事管理亟待解决的难题。尽管船员遣返与船舶配员安全的法律渊源不同,但两者之间存在关联性,既对立,又统一。因此,建议航海界基于权利价位冲突理论对平衡两者之间权益进行具体研究,完善船员权益与海上交通安全的司法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保障船员权益与海上交通安全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

参考文献:

[1] 张平华.权利位阶论――关于权利冲突化解机制的初步探讨[J].清华法学,2008(1):49-65.

[2] 王非.法的价值冲突和协调[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16.

[3] 王丹华.被遗弃海员遣返保障法律机制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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