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化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8-08-21 10:48张迪李铜山
市场周刊 2018年2期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张迪 李铜山

摘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还存在经营结构“小而全”、辐射带动作用难以发挥、科技创新和进步能力不足、经营资金存在较大缺口等现实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采取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理念普及,健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分配机制,加强农业科技成果研发推广,强力解决融资难问等对策措施。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化经营;辐射带动作用;利益分配机制

通过政策支持和各方面有利条件的支撑,河南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到2016年底,全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2.3万家,家庭农场2.7万家,专业大户3.9万户。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761家。与2015年相比,分别增长了18.3%、37.1%、8.3%、16.9%。但通過调查我们发现,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对策措施加以解决。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化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一)经营结构“小而全”

部分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靠天收”的习惯心理还比较严重,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不管是传统农业经营主体还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的农作物种类较多较杂较乱,“小而全”特征极其明显.难以形成经营规模,难以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地区的比较优势也就更难以发挥出来。

(二)辐射带动作用难以发挥

虽然“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蓬勃发展,但总体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效应却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无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在利益分配方面并没有达到完全的一致。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往往都更加注重于自己的利益,与传统农户没有形成紧密的经济利益共同体。比如说: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来说,虽然到目前为止家数已经比较可观,但他们所起到的辐射带动作用却并不如数量般那么庞大,影响、带动的农户数量有限.难以“挑起大梁”。尤其是,全省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仅占7.5%,毕竟还是少数。不少地方龙头企业数量有限,即使已有的龙头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大多偏小,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能力不足,市场竞争和拓展能力较弱,根本无力承受龙头企业应该具有的带动作用和辐射效应。

(三)科技创新和进步能力不足

目前存在着相当大的农业科技成果研发与农业科技推广脱节的问题。相当一部分农业科研成果研发出来之后,还停留在项目研究、科技研讨、学术会议、出版著作等当中,没有及时地最大程度的普及推广。农业产业化经营乃至现代农业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一靠政策,二靠科技,三靠投入,但归根结底,还是要依靠科技兴农。但从河南省目前的情况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难度很大。从科技推广上看,传统的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既不利于科技含量高的大中型农用机械设备的推广应用,又为综合化、集成化先进农业科技的应用和转化造成极大麻烦,规模化、集约化农业受到阻碍,制约了产业化、现代化的农业规模经营发展。

(四)经营资金存在较大缺口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许多企业没有办法实现资源的共同使用,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金融服务等市场服务欠完善,许多中小企业发展困难,难以做大做强。究其主要原因:一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利益分配制度有待完善;二是生产、加工、销售相互脱节,农户与农户、龙头企业与农户、龙头企业与相关企业等之间联系不紧密,更没有以契约的形式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相关的企业主体之间难以形成配套的合作与联系.许多有关投融资的细节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三是抵押贷款政策难以落实,贷款难成为惯常。这些都导致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资金产生较大的缺口。

二、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化经营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理念普及

对于当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妇女和老人,要充分考虑他们多半文化程度不高、基本不懂什么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情况,多宣传、多普及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知识。对于受传统文化影响较深的传统农民,要充分考虑他们多半存在保守主义、不勇于尝试的情况,要鼓励、支持他们完善产业链条,将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及其加工制成品销售与农产品生产同样看待和对待,甚至更高看待和更高对待,尝试着由产加销思维转变为销加产思维。

(二)健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分配机制

健全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利益分配机制,对于实现和扩大农业产业化经营规模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而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之间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可通过多种形式促成传统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间签订稳定的合作协议。既可以是资产整合型、利润返还型,又可以是合作经营型、中介服务型,还可以是价格保护型、市场交易型。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应该是紧密型的。如果貌合神离,健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分配机制也就成了“笑谈”,农业产业化经营就不能顺利开展。

(三)加强农业科技成果研发推广

一方面.要改变农业科技研发人员眼睛“朝上”不“朝下”的传统习惯,紧密贴合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需要,抓紧发明创造“接地气”的高新农业科技,彻底解决农业科技供给与农业科技需求“两张皮”问题。另一方面,要通过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研发人员直接推广应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站间接推广应用以及其他科技中介组织推介应用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把已有的农业科技成果大流量、宽幅度地“送到田间地头”,落实到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等的“第一线”中去,实实在在地见到成效。

(四)强力解决融资难问题

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这一问题,要从多方面拓宽融资渠道。比如说:从政府层面来说,要制定和实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政策和补贴政策,切实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质量和发展利益。又比如说:可以借鉴普惠金融等金融创新,或借助第三方金融机构的力量支持.积极引进多方面力量来改善融资难的现状。通过多方金融支持.可以有效地改善现存的金融信贷倾向于重点龙头企业的尴尬局面,可以切实地做到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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