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评残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2018-08-29 10:59董志红
中国科技纵横 2018年15期
关键词:交通事故解决措施

董志红

摘 要:现阶段,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人们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升,在这一阶段中,城市公有以及私有机车数量得到了大规模的增加,这从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机率。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对于交通法规的宣传以及学习力度不足,使得交通事故发生机率不断上升,再加上相关法律法规不具备完善性和及安全性,在评残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交通事故;评残;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8)15-0248-02

1 鉴定机构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1.1 鉴定机构

从当前情况来看,在设置机构上,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以及不科学性特点,现有的机构建设不具备规范性,各个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布不明确,管理内容不具备清晰性,并且经常产生重复鉴定等现象,并且各个部门之间采取的鉴定方式、鉴定时间以及获取的鉴定结果存在着严重的差异,这样以来,便影响了办案机关以及当事人员工作的不便性。这也从很大方面上加大了诉讼成本。与此同时,各个区域的鉴定机构发展不稳定,相对来讲不均匀和平衡,经常发生人力、物力以及资源上的过度浪费[1]。

1.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以及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1.3 鉴定权

在具体的工作期间,部分的授权部门没有有效的开展评定工作,在没有获取鉴定权的情况下,便随意的实施工作。并且,鉴定权监管较为空白,在这一阶段内,时常出现违反規定以及随意使用鉴定权的现象,这从一定程度上引起了问题的发生。

1.4 鉴定标准

所谓鉴定标准,它是科学化以及权威化的主要依据。从当前情况来看,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鉴定标准还不具备完善性,缺乏相应的参考依据。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标准,系统整合了有关标准的内容,有效弥补了有关标准的缺陷,对残疾情形覆盖较为全面、残疾程度划分较为合理。

1.5 鉴定人

鉴定人员自身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鉴定资格。此外,鉴定人员缺少完善的体系,教育培训制度不严格,制定出来的奖惩制度不健全等,受这一现象的影响,使得鉴定人员自身能力下降,呈现不均衡现象,鉴定结果准确性降低。鉴定书格式不统一,无法满足有关的需求。

1.6 鉴定机制

在交通事故评残过程中,缺少完善的监督标准体系,无法完全的保障公平公正性。然后,受周围办案条件复杂性的影响,难以提升司法形象,这一以来,经常引发群众的不满,遭到一定的投诉。最后,包含的方面比较多,比如经济赔偿,受各方面利益的驱使,人为因素对鉴定结果的公平性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2 对存在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措施

(1)在设置机构的时候,使其呈现科学化和标准化,根据软硬件来制定完善的标准,明确相关的审批权限以及相关职责,在引进科学检验方法的基础上开确保鉴定符合标准依据。(2)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件,上级部门或者高级别鉴定人对其进行检验的时候,要针对错误的现象加以改进和完善,一旦发现存有违法乱纪的情况,要加大处理力度,明确追求当事人员的责任。(3)对于鉴定人资格而言,要具备专业的鉴定资格和要求级别,定期对其实施培训工作,要求其全面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点,定期组织考核活动。针对法医来说,必须学习和掌握相关的知识点,公安部门可以多加邀请专家人员协助开展工作。(4)鉴定文书标准化,其中包含多个方面,比如案情的介绍、病例摘抄、检验结果记录以及分析建议和最终的结果。其中,存档文书还包含相关的住院证明、病历复印件以及委托书等一系列材料。(5)程序规定对鉴定申请,委托、复议、补充、重新鉴定都应有一套完整统一的规定,减少重复鉴定,混乱鉴定。(6)鉴定文书标准化,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结论。存档文书还应包括住院证明、病历复印件、委托书、原始检验材料、相片等。(7)处理个体因素与外力所致伤残之间的关系上,应根据案情致伤方式,以及相应损伤程度,参考现代医学和临床经验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查阅患者病历资料。(8)加强与交警部门合作,了解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以及经济赔偿标准。与医院建立良好的合作体系,保障原始病历资料的和相关检查的真实准确性。

3 具体的讨论

我们对于当前统计的有关数据进行深入的分析,依据分析数据可以证明,在进行所有调查中,我们可以在1000例有关于交通安全事故的具体活体的伤残进行评定,从其中的有关评定数据得出:在交通安全事故发生频率方面,在性别对比方面,男性是大于女性的,比例为27:1,但是在交通安全事故的损伤程度方面,在性别上是无差别的。在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年龄方面,根据有关的统计数据,年龄段大都徘徊在20岁到50岁居多,然而在61岁年龄以上的交通安全事故人数则明显的减少,从中我们可以得出,在交通安全事故当中,事故的伤残程度也是与年龄构成是有比较大的差异的。根据有关的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得出,年龄在20周岁以下具体地事故伤残率为35.2%,年龄段在50周岁之上的,交通安全事故伤残率竟然达到了71.1%,根据上述有关数据我们可以得出,随着年龄的不断加大,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的事故伤残率的可能性就越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也是与人体的个人生理情况有关联,在年轻人当中,由于自身的新陈代谢比较的活跃,在身体产生损伤时,伤口的愈合程度比较快,所以,在后续的恢复当中,产生残疾情况的可能性也是比较小的。但是,在老年人的群体当中,由于自身年龄的原因,导致身体的新陈代谢放缓,从而在身体产生损伤之后,身体伤口的愈合程度也是比较慢的额,进一步导致了老年人在身体上留下残疾的有关结果[2]。

我们在交通安全事故的伤残评估时,首先需要考虑其中不同的基本要素:残损发生的事实客观性,发生身体残障之后的功能性。在进行具体的伤残评判的有关标准以及原则当中,通常情况下,是把残损以及身体的残废考虑其中的,但是也存在并没有把残障的有关情况列入其中的。与此同时,在社会医院方面,不同的治疗设备以及不同的医疗卫生条件,对于事故相同性的有关损伤,再附加上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化的医疗水平以及高科技的医院设施有判定差别,医院所得出的有关诊疗结论也是不一样的。因此,在处理交通安全事故的评估难点时,需要特别注意其中的几个重要方面[3]:

(1)在交通安全事故当中,脑外伤是我们经常见到的事故损伤,同时,也是在交通安全事故当中最容易使得伤者致死以及致残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中,对于颅脑损伤来说,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脑部的损伤程度,在医院的有关检查当中,运用医院的高科技设备,做神经系统的有关检查,是对于诊疗脑损伤问题最重要的环节。在这个过程当中,尽管我们可以采取医院医生的手术以及医院有关的CT设备以及先进的核磁共振的办法进行颅脑损伤的伤害程度判定,但是,在通常情况下,也会导致颅脑损伤的患者在进行事故伤残判定之后出现精神的问题,在医院判定脑部损伤造成的精神问题当中,仍然是采取的传统的医生的主观精神对于精神受到影响的伤者进行判定精神问题的严重等级程度,然而,在伤者个人方面,在产生脑损伤情况之后,所显现出的精神情况也大都与脑损伤的程度不一样。根据我们对医院中富有经验的老专家以及较老的医生进行临床经验的沟通时,个人感受如下:有关于医院方的患者治疗终结方面:作为交通安全事故的伤残对于事故发生者来说,是永久性的伤残障碍,所以,当我们在进行有关的伤残程度进行不同的等级判定时,需要患者自身的病情稳定之后再进行判定工作。但是,在实际的实际的伤残评定时,过早或者过于晚的对伤残程度进行专业的鉴定,都会影响到最终伤残评判结果的准确性。根据在调查当中的经验来说,在当前对于这一方面,没有具体的标准可以遵循,只能依靠经验进行评判工作,对于脑外伤所导致的在精神方面的问题在医学的后续发展当中还需要不断的进行探索,来寻中其中的规律。(2)有关于在交通安全事故评定时,对于肢体功能鉴定的有关情况,在医学当中,我们经常说的四肢三个大型关节中的功能损伤问题,在交通安全事故当中做相关的法医鉴定时比较的容易见到。在国家政府部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当中,首次引用了身体的肢体功能与身体关节之间的权重指数进行衡量,来确定最终的伤残评判。而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对肢体功能进行了修改及细化,因此通过这种评判的标准,我们在进行具体的评测伤残结果时,可以更加明显的展现出肢体的各项功能损伤对于正常个人生活的影响。当我们在进行具体的交通安全事故评定损伤时,尤其是在下肢的评测时,下肢以及关节的评测损伤最多也是我们最常见的,由于下肢关节自身的活动程度以及之前的可能存在的旧伤,时间增长后,都会对于下肢以及关节产生影响,从而波及到伤残等级的评判,所以,在实际的测过程中,我们需要依靠医院的长期临床实践经验以及医院大型的高科技的测量设备进行评判工作。(3)在交通安全事故评定损伤时,对于导致的伤残鉴定时机的问题。对于伤残评定时机是在整个伤残评定当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同时也是在具体伤残评定过程当中的难点。在医院的实际临床当中,在交通安全事故损伤方面,有许许多多的事故受害人,都是由于所产生的交通安全事故所导致的,从而进一步形成残疾情况。虽然大多数的受害者都知道如何进行有关交通安全事故的伤残评定,但是在事故评定的时机方面并不是特别的清楚,对于评定的时间,不同的法律规范,所给出的评定时间也是不同的,但是,如果我们在进行伤残评定时,如果不能把握好准确有效的时机,提前进行伤残鉴定以及在后期进行延后的伤残评定,都是对于受害人是极为不利的。有的伤残评定甚至涉及到进行法律诉讼的有关时效性等等。在这篇文章当中,可以根据之前与医生以及相关的专家学者沟通之后提出以下的建议:在进行交通安全事故的伤残评定时机,我们可以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有关法律规定,在进行评定过程当中,我们应该依据安全事故所直接导致的损伤以及医院的有关于自身的病情治疗终结为准,当双方的意见产生分歧的时候,可以直接由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来确定终结的具体时间。

4 结语

总之,在目前除工伤外的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案件,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是可行的,科学的,必须加以重视。

參考文献

[1]徐建军,王新同.交通事故案例伤残评定的难点及对策[C].中国法医学会,2017.

[2]王宗端,王冬静.浅谈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C].中国法医学会,2017.

[3]张晓彤,王云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探讨[C].中国法医学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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