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案:法治面对双向审视

2018-08-31 04:29吴丹红
环球时报 2018-08-31
关键词:司法机关舆论证据

吴丹红

日前,发生在昆山市的一起持刀砍人反被砍杀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案的大致发生经过已因当时监控视频的广泛传播,被大众所了解。但引起争议的是,最初受到侵害的电动车司机于某某,捡起宝马司机刘某某脱手的长刀,对后者进行追砍,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笔者想说的是,在司法部门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做出权威定论之前,还有一些衍生出来的社会性效应需要考虑。

从目前当地公安机关的通报来看,宝马车司机刘某某因医治无效已经死亡,该案已被定性为一起刑事案件,嫌疑人于某某已被警方控制,相关案情还在进一步侦查中。网络上很多人对于某某抱有同情,这代表了一定的民意。刑事强制措施不代表最终定罪,相信随着公安司法机关的深入调查,在“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的原则下,此案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结果。

从法律的角度说,在审视相关的具体证据之前,笔者对该案的观点是谨慎而保守的。虽然,法学界已经有人言之凿凿说该案属于正当防卫,于某某无罪,这当然符合广大网民的心理,可刑事诉讼毕竟是冰冷和现实的,现实情况要复杂得多。毕竟,在司法实践中,无限防卫权的行使被限定在比较严格的条件下,绝大多数正当防卫的辩护也都未能被认定。就算舆论看起来一边倒,司法认定上却未必如此清晰而笃定。

而从社会效应来看,刚性的法律条文不能过于脱离民众朴素的是非善恶观念,与主流价值观背道而驰。站在普通民众的角度,很多人愿意同情电动车司机于某某,也是有代入式的自身安全考虑。一个守法公民,遭遇疑似黑社会性质的人围殴,还有人拿刀砍你,你不反击就有可能被砍死。反击的话,如何掌握力度?是否可以做到“精确”的正当防卫?当法条的苛刻跟现实条件下的无奈产生冲突,是应当反思立法,还是可以能动地司法?

司法除了要尊重法律,还要综合考虑道德、人情、社会价值观。例如,于欢案,虽然罪责难免,但考虑到死者的过错,以及当时的情形,二审从无期徒刑改成5年有期徒刑,社会评价就比原来的好。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还写过《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文章,承认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比较保守,不敢或不善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导致刑法中的有关条款处于“休眠”状态。他提出的“根据常情常理考量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是很有启发意义的。

在当下扫黑除恶的大环境下,亟待重塑一个邪不压正的社会氛围。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也是一种政治目标。当然,司法不应被舆论所影响,它可能是理性的,冷冰冰的,不近人情的,但它必须有起码的是非和对错,要符合这个社会对正义的追求。该案的审理,将考验办案人员智慧。

另一方面,这个案件已经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在司法机关全力调查清楚事实真相,并做出最终审判之后,反过来也考验我们这个社会对法治精神的坚守和支持。在走向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法治社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基础,每一个人从内心深处尊重法律,尊重司法机关做出的裁决,是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的重要一环。舆论对此案的关注,应以推动法治为动机,更应以尊重法治为归宿。我们期待此案最终的公正裁决。▲(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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