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犯罪的治理模式构建

2018-09-06 11:19曾亚
中州学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扫黑除恶

曾亚

摘 要:新时期黑恶势力犯罪呈现出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犯罪领域扩张、犯罪性质复杂等新的态势,以管制、制裁和运动式执法为特征的传统犯罪惩罚模式已难以有效应对。2018年1月出台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黑恶势力犯罪防控的主体更加多元、方法更加丰富、程序更加规范,取得更好的犯罪控制和预防效果。贯彻中央政策,适应现实需求,应从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精准适用刑事制裁手段、重视对犯罪人的社会矫治、消除犯罪滋生的环境等方面构建黑恶势力犯罪治理模式,对处于不同阶段、具备不同行为特征的黑恶势力犯罪予以分层次打击、分情况处理,尤其要将治理黑恶势力犯罪与反腐败双管齐下,切断犯罪的社会情境供给。

关键词:黑恶势力;扫黑除恶;犯罪惩罚模式;犯罪治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8)05-0064-04

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当前,黑恶势力犯罪呈现新的动向: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组织公司化,头目幕后化,行为上暴力与软暴力并用;滋生发展加快,犯罪领域从传统的建筑、采砂等行业向物流、交通、金融等行业扩张;犯罪性质更加复杂,从经济犯罪向其他类型的犯罪演变,甚至出现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把控基层政权等政治渗透现象。①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一改传统的打黑除恶提法,提出了扫黑除恶的新思路。一字之差,凸显国家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系统、彻底清除的决心和信心。扫黑除恶需要多主体协同,综合采取多种措施。近年来,我国规制黑恶势力的刑事立法表现出犯罪圈扩大、法网严密、刑罚加重的趋势,但实践中对犯罪防控模式的选择失之偏颇,影响刑法实施效果。本文对传统犯罪惩罚模式进行检视,探索更为有效的黑恶势力犯罪治理模式。

一、黑恶势力犯罪惩罚模式之检讨

针对黑恶势力犯罪,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一套相对稳定的防控体系,笔者将之概括为犯罪惩罚模式。该模式以刑事制裁为主要手段,以周期性行动为主要方式,对黑恶势力犯罪进行集中打压。这种模式能够在短期内有效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但面对新时期黑恶势力犯罪的新动向,暴露出诸多弊端。

1.犯罪控制的长效性不足

犯罪惩罚模式以国家力量为后盾,集中整合和调配国家资源,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坚持严打方针,对组织领导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对组织领导者等的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从严掌握,通过增强刑罚的确定性、严厉性来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该模式对黑恶势力犯罪重拳出击、快速行动,能够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短期内减少黑恶势力犯罪数量。但是,这种周期性刑罚惩治的关注重点是已然之罪,威慑效果有较强的时效性。实践证明,该模式下黑惡势力虽然会一时沉寂,但一旦打击力度减弱、频率降低,黑恶势力犯罪又会多发高发。并且,黑恶势力人员会不断翻新犯罪手段和方式,对抗法律制裁。例如,越来越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办公司等经济实体来获得合法外衣,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甚至想方设法帮助组织成员或他人获取政治地位来实现权力庇护。面对黑恶势力犯罪新态势,犯罪惩罚模式凸显长效性不足。

2.犯罪控制的整体性不足

如果刑事制裁措施对重点打击的目标群体定位不准或力度不足,就会严重影响犯罪控制效果。黑恶势力可以区分为黑势力和恶势力。黑势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是黑势力的雏形,指具有一定的组织、经济、社会危害等特征,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一直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打击重点,目标群体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相比之下,恶势力目前只是一个政治术语而非法律概念,相关司法认定并不规范,未将恶势力犯罪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进行区分,从而影响对恶势力的控制效果。此外,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支持、包庇、纵容黑恶势力发展,对黑恶势力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司法机关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同时对其“保护伞”应一并打击。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黑恶势力有向基层政权渗透的迹象,表明犯罪惩罚模式对“保护伞”的防控不够有力。

3.犯罪预防功能不足

犯罪惩罚模式的制裁手段过于单一,未将刑罚与矫治有效协调起来。一方面,该模式对引发犯罪的社会原因重视不够,难以消除犯罪产生的条件。另一方面,该模式忽视犯罪行为矫治,难以创造有利于犯罪人再社会化的条件。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结构来看,其中多数是有前科劣迹人员及当地游手好闲之人。②涉黑案件中大部分罪犯只是一般参与者,被判处短期监禁刑后不久便要回归社会,形成新的潜在高风险犯罪群体。有学者指出,犯罪惩罚模式采取的“救火队式”策略不注重瞻前顾后,既不注重对犯罪原因进行深入研究,也不关注犯罪人的改造与回归社会,其结果只能是治标不治本。③

4.对程序法治产生冲击

犯罪惩罚模式下周期性的专项行动容易使办案人员产生错误认识,认为只要能快速实现对犯罪的惩罚,是否严格履行程序并不重要。有的办案人员不严格遵守程序规则,通过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手段来达到行动目的,未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取得对黑恶势力犯罪的快速严惩效果,有的司法机关对定罪量刑的把握不够精准,致使相同的罪行在不同时期的刑罚处遇极为不同,尤其在专项行动期间的惩罚可能被过度加重,出现明显的同案不同判现象。

二、黑恶势力犯罪治理模式之优势

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提出,治理具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又涉及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④基于此,我们应以更多元的主体、更丰富的方法和更规范的程序来有效应对黑恶势力犯罪。犯罪治理模式契合这些要求,较之犯罪惩罚模式表现出明显的优势。

1.治理主体多元

犯罪治理模式强调多主体协同共治,除了国家力量,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也是重要的治理主体。近些年来,社会力量参与犯罪治理的意愿和能力明显增强,挖掘、整合社会资源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具有可行性。社会力量参与能够缓解单纯依靠国家力量防控犯罪所面临的行动响应不足等问题,监督权力运行,强化犯罪防控的广度和密度,最大程度地实现防控效果的长期性和整体性。

对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进行准确的角色定位、合理的职能分工是实现黑恶势力犯罪治理模式高效运行的前提。“国家正式力量在犯罪控制体系中的行动能力是治理模式能够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⑤,社会力量参与治理不是与国家力量形成分而治之的局面,而是对国家力量予以支持和协助。具体而言,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的作用领域可以划分为专治领域和共治领域。专治领域是国家专有的犯罪惩治场域,共治领域则允许社会力量参与其中,与国家力量相协同,充分发挥各自效能。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类危害严重的犯罪,在提起公诉、进行审判、关押罪犯等方面应发挥国家力量的作用。共治领域比较宽广,如侦查阶段发动群众收集有关黑恶势力的情报,刑罚执行阶段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对犯罪行为较轻的涉黑涉恶人员的社区矫正,犯罪防范阶段建立群众自治和公共供给相结合的治安防控网络等。

2.治理方法丰富

犯罪治理模式跳出临时专项行动的狭窄视野,摆脱单纯进行刑罚控制的思维束缚,将控制已然之罪和预防未然之罪紧密结合。在治理方法上,既强调对黑恶势力犯罪作出迅速反应,又注重对诱发犯罪的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进行综合治理,从而实现对犯罪条件的祛除和犯罪动机的消解;在打击黑恶势力的同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及时惩处与黑恶势力相勾结的腐败分子,清除“保护伞”;重视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对犯罪人的社区矫治,帮助其实现再社会化。

3.治理程序规范

社会治理理论强调决策行为要受到规则和程序的制约,只有在一定的规则框架内实施治理,才能保证治理是“善”的、有效的。以此理论为指导,黑恶势力犯罪治理模式强调程序法治原则,确保权力在法律的轨道内运行,从而消除社会质疑,保障人权,确立法律的权威,推动社会治理长效化。首先,公安、司法机关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严格依法把好立案关、逮捕关、起诉关、审判关,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防止发生冤假错案。其次,办案人员强化程序意识,严禁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和超期羁押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依法严格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严格执行涉案财产处置程序,在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的同时重视产权保护,严防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慎重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如需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最后,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黑恶势力犯罪治理模式之实现路径

1.激发社会力量参与

社会力量能对黑恶势力形成全面包围,对相关犯罪迅速作出反应,对犯罪人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制,将潜在犯罪人引回守法群体中。要加强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的整合,发挥公民个人、基层社会组织和社会群体在黑恶势力犯罪防控中的作用,使之成为国家力量的延伸和补充,形成专业性与群众性相结合的治理格局。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激发社会力量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治理。一是完善社区警务网络,推动社会治安力量下沉,及时发现和打击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黑恶势力犯罪行为。二是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采取多种措施激发群众检举揭发黑恶势力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畅通电话、短信、微博、微信等反映渠道,完善针对黑恶势力犯罪的信息发布与交流平台。四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在刑事诉讼中作证的证人及其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帮助被害人得到合理赔偿和补偿等。五是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涉黑涉恶犯罪人的监管和教育工作,增强其守法意识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2.精准适用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是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最有力手段,但其动用代价高昂、产生后果严重,使用时务必追求精准,使之发挥最佳效用。现实中黑恶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犯罪集团之间存在融合、交叉关系,司法认定面临诸多疑难问题,影响精准打击的实现。鉴于此,司法机关要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具有不同行为特征的涉黑涉恶势力进行准确区分,遵循“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原则,分层次打击,分情况应对。根据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可以构建层级化的黑恶势力犯罪刑法适用体系,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利用“软暴力”实施犯罪、非法放贷讨债犯罪等层次进行刑事认定。其中,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要求最为严格,必须满足我国《刑法》第294条第5款规定的组织、经济、行为、危害等四方面特征。办案人员要认真思考这四方面特征之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造成的社会危害,对案件性质进行综合把握。恶势力也可能具备这四个方面的特征,但发展程度不及黑社会性质组织,表现为组织结构相对松散、行为的随意性较大等。恶势力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没有独立罪名,只能依附于具体犯罪而存在。在认定具体犯罪时,司法机关应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对恶势力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对符合犯罪集团特征的,按照关于犯罪集团的规定依法从严惩处。黑恶势力实施滋扰、纠缠、哄闹等软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据案件事实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对于实践中常見多发、游走在罪与非罪边缘的非法放贷讨债活动,如果存在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而强立债权、强行索债,或者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依据案件事实,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3.重视对犯罪人的社区矫治

按照对犯罪实施的不同作用,黑恶势力犯罪成员可以分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积极参与者、一般参与者等类型。其中,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刑罚适用和执行上应当依法从严。根据犯罪标签理论,一个人被贴上犯罪标签后便会产生犯罪者自我认同感,与社会渐行渐远,逐渐加大犯罪可能性。⑦因此,对于一般参与者,尤其是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等,应贯彻谦抑性刑事政策,注重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如果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较大的脱离黑恶势力组织的可能性,就可以对其科处非监禁刑。对与黑恶势力有联系的人,不要轻易给其贴上犯罪者的标签。对于刑满释放人员,要做好后续跟踪回访工作,帮助其掌握谋生技能,解决他们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4.消除犯罪滋生的环境

只有消除犯罪赖以滋生的社会环境,才能取得良好治理实效。治理黑恶势力犯罪必须与反腐败双管齐下,切断以黑蚀权、以权护黑、权黑勾结的利益链条。公安机关在侦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应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对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反馈、移送。同时,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治安形势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让其充分认识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性和黑恶势力犯罪的危害性,增强自控能力,自觉抵制黑恶势力的腐蚀。当前,黑恶势力呈现出向基层政权渗透的态势,农村应作为黑恶势力犯罪的重点治理区域。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地区要加大治理力度,尤其要对基层选举中黑恶势力拉票贿选、恐吓选民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要配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开展基层党建示范点活动,由战斗堡垒作用较强的党组织帮带软弱涣散的党组织,推动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整体提升。结合正在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把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到每村每户,在全社会形成崇法尚德、扶正祛邪的良好风气。

注释

①《中央扫黑除恶,到底打击的是哪几类人?》,《人民日報》(海外版)2018年2月7日。

②参见贾凌主编:《刑事案例诉辩审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第5页。

③参见刘仁文:《论刑事政策的制定》,《金陵法律评论》2001年第2期。

④参见俞可平:《论国家治理现代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23页。

⑤黄石:《治理理论引入犯罪控制场域的价值与问题》,《湖北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

⑥参见卢建平、莫晓宇:《刑事政策体系中的民间社会与官方(国家)——一种基于治理理论的场域界分考察》,《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⑦参见李明琪主编:《西方犯罪学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28页。

参考文献

[1]焦俊峰.犯罪控制中的治理理论[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2).

[2]师索.犯罪治理:一种基础理论的解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5).

[3][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42.

[4]陈磊.中国农村政权组织涉黑化倾向及其遏制[J].政法论坛,2014,(2).

[5]蔡军.我国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困境与立法对策[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4).

责任编辑:邓 林

Abstract:The crime of mafia-like gangs in the new period presents a new trend of concealment of criminal means, expansion of the field of crime, complex nature of crime and so on.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punishment mode characterized by authority control, sanction and periodic campaign has been unable to effectively cope with this new trend. The notice on the Campaign of Eliminating the Mafia-like Gangs in January 2018 requires that the main body of the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the mafia-like gangs should be more diverse, richer in methods and more standardized in procedure, so as to achieve better crim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effect. To implement central government′s policy and meet people′s needs, we should construct a crime governance model of the mafia-like gangs from the aspects of stimulat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social forces, applying the criminal sanctions accurately, attaching importance to the social correction of the criminal and eliminating the environment for breeding of crime. Crimes committed by Mafia-like Gangs at different stages and with different behavioral characteristics should be dealt with separately. In particular, the punishment of the Mafia-like Gangs crimes and the anti corruption should be combined to cut off the supply of the social situation of the crime.

Key words:the mafia-like gangs crime; eliminate the mafia-like gangs; criminal punishment mode; crime governance m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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