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与社保局的协作机制研究

2018-09-10 09:09杨晗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8年3期
关键词:社保局社保费税务机关

杨晗

【摘 要】我国社会保险费主要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整合信息和地税部门征收。现行的地税代征模式存在执法刚性不足、事实断保、职责不清、处罚乏力等问题。文章从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提出完善现行社保费征缴模式的对策,为今后地税部门全权负责社保费创造条件。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协作机制;地税代征

【中图分类号】F812.42;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8)03-0091-03

1 研究背景

1.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我国自2011年开始试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至2016年5月1日全面完成,营业税作为我国三大流转税之一,彻底地退出了历史舞台。伴随着这一改革,营业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不复存在,地方财政将面临很大的资金空缺,急需国家出台政策解决这一改革带来的现实问题。此外,社保局的征管力度有限,不能合理地监控各项费用的数额,造成社保费征收率低,直接对国家的收入造成很大的损失。2016年下半年,国家税务总局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元月起,由各地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社保费,将该部分费用划分为地方财政收入,以填补营业税全面改为增值税所带来的影响;同时,因为我国税务系统的建立较早,各项征管措施都较为完善,由地税负责征收社保费可以大幅度提高征收率。该项政策的实施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地税部门只负责征收社保费,基础社保信息的统计汇总权还在社保局,双方在对社保费的总体协调合作上还存在很大的问题,各环节的衔接机制还不完善,所以有必要深度剖析现阶段两个部门之间存在的不够协调之处,根据问题产生的根源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在社保局与地税之间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更好地保障地方的财政收入。

1.2 论文的主要内容

本文主要以我国近两年的税制改革为入手点,剖析由之前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我国财政分配所带来的影响,进而引出有关社保费改革现存的问题。具体分析了社保局与地税部门协作的主要内容、相关政策、线上信息传递与整合、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问题的探讨。本文的重点为第三部分,即“地税与社保局协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以某省会城市地税直属局为例,从实际的大厅窗口业务办理情况详细地反映整个社保费征收的现状,更加直观地描述存在的问题。并且,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逐一研究应完善的环节,让本文的研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2 地税与社保局的协作机制概述

2.1 协作的主要内容

社保费的征收权限划分给地税机关,由其社保证收大厅负责“五险”统征,依法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首先,社保中心把统计好的征收计划在每个月的月初传送给地税机关;地税机关接收到征收计划后在金税三期网办税系统的社保缴纳模块进行数据同步;上述操作完成之后,缴费人可以在社保大厅查询无误后申报缴纳或者自行网上操作;地税机关每个月征收完成后,及时将社保费申报缴纳信息传回至社保中心,实现的信息的交互。与社保机构相比,地税机关的多年征税经验使得其对企业和单位的财务状况、工资水平等信息掌握较多,在征收力度、征管经验上具有较大的优势,对社保费的征管具有重要作用。地税部门接手社保费征收工作后,就确立了社保費征管的工作思路,坚持“税费并重,以税促费”的原则。用较完善的税收理念作为参考,紧紧抓住社保费征管的工作思路,从机构设置、信息化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构建社保征缴体系的基本结构框架。建立了以征管制度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社保费征缴体系模式,基本上实现了税费并重的目标,保障了社保费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

2.2 协作平台的操作使用及原理(金税三期)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的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部门改为地方税务机关。河南省地税局是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系统的试点单位,该系统已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在全省范围内启用,至今已稳定运行2年。

地方税务机关每月征缴社保费的时间为1日至15日。目前,社保费的征收系统为金税三期网上办税系统的社保征收板块,该征缴系统分为登记管理、征收管理、计会管理、票证管理、系统管理、查询统计6个部分,该系统对缴费人的第一项要求为日常登记/认定。已办理税务登记或组织登记的省直机关及下属事业,在首次缴纳社保费之前在金税三期系统中需先进行社保信息登记和费种认定,以及缴费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然后,缴费人应持已办理的地方税务登记或组织登记到社保经办机构参保,获取社保编号;最后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费心机登记及费种认定。单位的财务人员应携带相关证件至社保大厅窗口,提供本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待办税人员查询社保信息后逐条进行核对,经查询无误后由银行进行扣款。缴费人再持银行对账单至社保大厅窗口进行纳税申报并打印税票。至此,本单位当月社保费缴纳最终完成。

3 地税与社保局协作机制存在的问题

3.1 税务部门对社保政策掌握不熟练

各地税社保征收大厅的窗口人员目前只掌握网上申报与缴费流程,与社保费密切相关的具体政策知之甚少。地税部门对社保政策不精通,意味着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会更多地偏离政策框架,损害参保人权益或者导致社会保险基金受损。社保机构属于社保政策的制定者或者参与制定者,能够准确地掌握社保政策的具体涵义和精神实质。征税是独立的行政行为,不是一个更大的行政行为的部分。而社会保险费征收则难以脱离其他社保业务。

3.2 缺乏长效机制

社保部门与地税部门的合作起步较晚并且受各自管理体制的约束,双方在信息共享、协作配合与沟通等方面形成的多是实施意见。协作工作时断时续,并存在职责划分不清、遇到责任互相推脱的情况。同时,两个部门在协调与合作的内容上,不仅涉及纳税服务、信息统计、征管、稽查,还涉及上一级税务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所采用的征管软件也不同,从而导致在某些环节不易达成共识。

3.3 信息传递效率较低

在现有的社保费体制下,地税机关日常管理中并没有掌握参保单位的具体社保信息情况及缴费基数的构成,包括人员组成、工资结构、参保人数的变动。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征收明细数,税务部门只负责单位汇总数,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企业欠费情况,阻碍清欠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但到目前为止,社保经办机构与地税机关的数据库中有关参保人的信息不能自动地形成比对结果,信息交换数据口径也不一致并存在滞后性,双方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共享。

3.4 职责划分不清晰

负责缴费核定的社保经办机构不管征收,负责征收的地税部门不管缴费核定,有征收纠纷时,两个部门相互推诿责任。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和融合,导致在某些方面出现摩擦现象。职责划分不清晰所带来的一些弊端日趋显现,已不适应税收征管科学发展的要求。

4 完善协作的探讨

对目前社保机关与地税部门之间协作机制存在的问题,我们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行动上找准切入点,理顺工作思路,寻找行之有效的对策加以改善、解决。目前,对于社保的相关事务无论在征管上还是在政策上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地税机关作为征收主体,应当充分发挥在征管和政策制定上的优势,借鉴纳税大厅的现有成果做好社保费的征收工作,而不能被现有的体制框架所束缚。

4.1 加强部门联系,提高工作合力

社保与地税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加强联系,共同学习社保相关政策及对最新机制变革的解读。缴费大厅的基层人员更应该加深对社保各方面的知识,而不只是只负责征收环节,造成对整个过程的陌生化,容易对参保人员带来一些不好的影响与后果。建议上岗前对相关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并进行考核,做到对国家、对纳税人负责。

双方应该设立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在各自的工作经验中互通有无,争取协同合作。部门之间也应加强日常沟通,随时保持密切的联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尽早商议并寻求最快、最有效的解决办法。

4.2 建立信息数据交换与共享协作机制

各級税务机关、社保部门要定期交流户管资料、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户管清册或数据库,及时传送户源动态,以提高联网协作管理的实效。金税三期应将省地税局社保征收管理系统模块与社保部门“金保”工程系统无缝对接,实现征收环节的基础数据在地税与社保部门之间实时交互传递,缩短部门间数据传递的时间,提高社保费的征收效率。

4.2.1 建立健全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共享机制

尽快建立地税机关与社保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参保单位的信息共享,地税机关内部也要建立纳税人识别号与缴费识别号的信息连动,以便及时地掌握参保单位的社保信息数据变动,使社保费的统一征收统一管理落到真正意义上的实处。

4.2.2 提升地税机关制定政策的主体性

自2017年元月社保费改革以来,其有关政策的制定主要由财政局、社保机关、地税部门共同决策出台,征收管理方面的具体政策主要由地税机关负责制定,因为按照规定地税机关是社保费的征收主体,负责各个征收环节的具体工作;此外,地税机关在针对税收的征收各方面发展都比较成熟、完善,在多年的税收征管中有着丰富的经验,对各纳税单位的经营状况、财务核算了解详细,所以地税机关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各项政策,也可以充分发挥在税收中积累的征管优势。

4.3 扩大协作范围

地税与社保部门要齐心协力共同助力征管资源的整合,进一步深化合作、扩大合作范围,推动社保业务的“跨趋于协办”,推进“同城通办”业务的覆盖面与普及程度,便捷网上办税服务平台的各项功能。加大力度健全“12366”纳税服务平台热线,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知识与综合素养,逐步建立起方便快捷、便于纳税人操作、服务项目丰富的电子税务服务平台与社保缴费平台,尽快拓展网上咨询、网上登记、网上缴纳、网上申报等自助功能,设身处地地为缴费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5 建议

综上所述,在税制改革的新形势下,社保机关与地税部门的携手协作不仅具有明显的征管效率优势,而且对于强国、强企、强民具有重大意义。由税务机关代征社保费,降低了成本,提高了征收效率,也实为转轨最平稳的自然、顺势之举。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统一由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推进社保费管理体制改革,而不仅仅是代征。即,由税务机关统计社保信息,核算确定缴费基数并征收。这既能改变目前社保费征收信息传递效率低下的状况,又能减轻社保局的工作压力、降低缴费人负担、提高国家财政的收入。社保费统一由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省时省力、简便易行、效果良好。

参 考 文 献

[1]郝如玉,曹静韬.2017税务机关全责代征社保费一举多得[J].国际税收,2017(10):33-34.

[2]佚名.河南:2017年社保费改由地税机关征收[J].新业,2017(1):55.

[3]李玲.基于SOA框架的社保费征缴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2016.

[4]邱祖干.社保费地税部门全责征收改革的思考[J].财经界:学术,2010(11):285-286.

[5]彭瑞涓.我国社会保险征收主体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2.

[责任编辑:钟声贤]

猜你喜欢
社保局社保费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征收模式下社保费追缴期的法律规制及启示
社保局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新时期社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困境及出路
社保费,堵漏洞才能降负担
社保焦虑
社保风波
A区地税局内部绩效沟通优化研究
我国纳税服务体系的优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