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侦查难点及对策

2018-09-10 02:07杨曼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8年3期
关键词:难点成因对策

杨曼

【摘 要】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是税收,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涉及的犯罪种类众多,危害国家税收平稳进行,经济是国计民生的大计,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打击便是经侦工作的重中之重。文章主要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入手,采用归纳总结的方法,探讨这类案件侦查的难点、原因及对策。发现危害税收方面的犯罪对于当前经济发展造成的危害及对当前打击危害税收犯罪的影响。

【关键词】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难点;成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8)03-0173-02

税收是国计民生的大事,现阶段涉税犯罪频频发生,涉税金额巨大,危害的是国家的统治根基,必须严厉打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又称涉税犯罪案件,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税收的法律、法规,危害国家税收管理制度,破坏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所构成的各种事件的通称。本文主要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及假发票几个方面引出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侦查的难点,以及现在公安机关应如何应对,以期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国家的利益。

1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难点

1.1 犯罪手段隐蔽,发现犯罪行为难

虚开类犯罪与收受贿赂类犯罪是极为相似的,一方面,在虚开类犯罪中,犯罪分子往往是一对一地进行交易,犯罪信息不易被外人知晓。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没有税务部门专门的税控系统,不便于监控涉税犯罪。犯罪线索的获得往往来源于相关人员的举报和税务机关提供线索。在最近侦办的案件中,很多大案要案要么是来自群众的匿名举报,要么是税务机关协查通报其他地区的税务部门,待基本确定犯罪事实的时候,再寻求公安机关配合。还有就是通过国家政策的调节,在某个时期有打击涉税犯罪的专项行动。公安机关自己主动发现的案件比较少。

1.2 犯罪过程复杂,牵涉多方关系,打击处理难

虚开发票犯罪、逃税罪等作案手法相对简单,但对于虚开发票类犯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类犯罪作案手段往往比较复杂。而且虚开类犯罪随着政策的改变,犯罪手法也不断更新,加大了侦查难度,公安机关如果不与时俱进,就很难遏制这类犯罪的发生。而这类犯罪涉嫌金额也是巨大的,对国家税收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还不利于国家“营改增”政策的推行,是要坚决打击的一类犯罪。有些虚开发票犯罪嫌疑人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关系错综复杂,不易打击。

1.3 实物证据难以收集

这类犯罪如前所述,多为一对一犯罪,很少留下实务证据。在虚开类犯罪中,犯罪分子作案往往口耳相传,不签合同,不留账本,很难发现有效的实物证据。在需要做明账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也会在发现犯罪行为将要暴露的情况下,销毁账册,增加侦查的难度。很多情况下,经侦民警在侦办案件的时候,往往是通过口供来把整个案件串联起来,之后再寻找实物证据予以填充。

1.4 犯罪认定困难

在逃税罪中,除了规定偷逃税款金额要占应纳税总额的10%以外,还规定要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逃税的,才能定罪处罚。这样规定以后,对于逃税犯罪认定就比较困难,加之需要调取很多证据,行政处罚的根据是否留存,以及在行政处罚的时候是否留有记录,都较难认定。还有的犯罪,如虚开发票犯罪,由于发票在开出后不需要抵扣,不会再回流到税务机关,因此发案的时间较长,证据在此期间易被销毁,犯罪嫌疑人也容易逃匿,加大了认定犯罪的困难程度。

2 形成难点的成因

2.1 犯罪行为多为“点对点”交易

不管是线上犯罪还是线下犯罪,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点对点”交易,犯罪的过程中很少会有第三人知晓。例如,在线上交易时,犯罪嫌疑人以各种公司的名义开立淘宝网店,当目标买家上钩后,犯罪嫌疑人仅通过淘宝账号进行单线联系,中间也不签署任何合同,一方付钱,一方按要求开票。由此完成一桩虚开发票类犯罪。这类犯罪手段也不是特别高明,但由于其隐蔽性强,所以不易被发现。

2.2 为逃避打击,设计合法“外衣”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假借做“代理出口”生意。获取货物已出口但不需要退税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后,即联系货物生产地区的不法企业,根据已出口的货物信息开具给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已出口的货物,采取“以货配票”的方式,以自己公司名义委托报关行申请报关“货物”出口。犯罪过程复杂,披着合法“外衣”,这些伪装手段是造成侦查困难的重要原因。

2.3 犯罪工具多为账册,容易销毁更改

犯罪分子实施行为的主要工具就是账册,要么在犯罪的过程中根本不建账,要么分为明账和暗账,税务机关检查的时候出示明账,这些账本往往是专业记账师记账,没有什么遗漏,很难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线索。而自己真正的交易记录通常情况下会计入暗账,以便自己核实交易情况,这个账本的价值是很大的。但是,当犯罪嫌疑人一旦发现有危险的时候,就会选择销毁或者转移账册。

2.4 犯罪行为牵涉多个部门

在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中,犯罪行为往往会先由税务机关或者海关缉私部门发现,而后若有犯罪事实的时候才会转移给公安机关。这个时候在搜集证据的时候,税务机关虽然擅长税务相关业务,但却对公安业务不熟,不能及时收集到公安机关需要的证据,或者公安机关需要调取证据的时候往往还需要税务部门和海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好各方的利益关系。由于系统不同,手续内容的要求也千差万别,所以当真正提取到证据时,又不一定符合检察院的要求。这些原因都将导致犯罪难以认定。

3 针对难点的对策

3.1 物建侦查特情,了解犯罪動向

鉴于犯罪手段较为隐蔽,公安机关要想走在犯罪的前面,真正做到“打、防、控”相结合,就要物建侦查特情打入敌人内部,为公安机关收集更为有用的情报。侦查特情的建设也要结合犯罪形势而建,一般分为线上和线下两条特情线。线上主要是擅长网络侦查的公安人员,负责发现可疑网页、ID号,及时通报给经侦办案负责人,尤其要建立完整的信息网络。线下的可以是吸纳一些犯罪较轻的人员,让其为公安机关服务,以此来获得从轻处罚。但是在采取这种方法的同时要对这些人员的忠诚度、可信度进行定期检查,以排除“反情报”的情况发生。

3.2 建立完善的案件对接机制

公安机关、税务部门、海关缉私部门等,都是隶属于政府的工作部门,因此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公文制作、批示规范流程,各个部门使用统一的标准,这样就可以降低在对接方面出现的不相适应。这项工作应由国务院牵头,由各个部门提出自己部门原有的工作规范,结合检察院、法院办案所需规范,然后统一制作出符合各个部门需求的文书制作及批示规范。这样,在各个部门沟通的时候就会减少很多的障碍。

3.3 注重对边缘证据的收集

在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收集固定账册证据固然重要,但是也不能忽视对边缘证据的收集。这里的边缘证据是相对于中心证据“账册”来说的。侦查机关不仅要收集账册,还要注重对证人的询问,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固定口供也是侦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可以把整个案件串联起来,以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但是,有了口供也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要对犯罪所涉嫌的电脑、空白发票、已填发票、印章、营业执照、税控机、税务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据固定下来。侦查机关所询问的证人可以重点放在涉案公司的财会人员身上,以此为突破口,牵一发而动全身。

3.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

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会破坏国家的经济秩序,税收是一个国家执政的根基,因此面对打击涉税犯罪这样的任务,绝不是公安机关一家的责任,税务部门和海关缉私部门等在其中也任务重大。公安机关要和税务机关等建立常态化的合作机制,由税务机关的大数据系统发现犯罪线索,锁定可疑企业,再借助公安机关强有力的侦查力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打击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是考验经侦民警基本功的时候,经侦民警不仅要懂侦查、懂战术,巧妙运用侦查措施发现犯罪、打击犯罪,还要懂经济、懂法律,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完成经侦民警的使命。此外,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要大力加强与各个部门的协同配合,真正地做到整体联动,重点出击,为国家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参 考 文 献

[1]陈祥民.经济犯罪案件侦查[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11.

[2]史晓全.当前我国涉税犯罪形势及对策[J].江苏警察学院学报,2016(2).

[3]滕祥志.论《税收征管法》的修改[J].清华法学,2016,3(10):86.

[4]苏娜.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思考[J].中國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6(4):99.

[5]张娟.“营改增”税制改革与公安经侦工作[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4(6):60.

[责任编辑:陈泽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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