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征地拆迁中的突出问题和对策

2018-09-10 19:27罗马
大东方 2018年6期
关键词:城市化策略

罗马

摘 要:土地拆迁关乎人民生活和城市建设发展,是提高城市化、促进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本文分析了在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了在征地拆迁中的有效策略。

关键词:土地拆迁;城市化;策略

一、征地拆迁中的突出问题

(1)国家的政策价值有待整合

国家政策是把经济发展放在第一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也可以说,没有经济上的发展,就没有人民的幸福。征地拆迁能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极大地改善人居环境,更好地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然而,每年7%左右的经济增速,对于一个基数较大的经济体来说,犹如高速行驶的列车,越开越快,而稳定又是压倒一切,绝不允许随之而来的隐患也越来越多,简单地说,拆迁工作要加快进度、保质保量完成的前提下,又不能出现稳定风险,这就导致了政策层面的价值导向有待整合。

(2)地方政府追求政绩目标

一般各级政府均有各自的征收拆迁年度目标,并且根据目标制定了相应的考核和通报机制。各级政府和部门层层下发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定期进行通报,并将考核结果与单位所有员工的奖励和干部的奖惩、晋升挂钩,于是,各级部门只能“火烧眉毛一一顾眼前”,也就是既要做到“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又要按时完成任务,还不能出现非访和恶意上访等事件的发生,也不能在事后的审计中出现问题。这使得拆迁目标、任务的刚性和老百姓对拆迁的补偿诉求之间形成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既要按时顺利完成拆迁任务的项目,还要担心在事后的审计过程中被追责,不同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利益诉求使得参与的各级行政主体压力重重。

(3)难以落实征地拆迁的相关政策

在实际征地拆迁中,难以落实征地拆迁的相关政策。换一任领导就会有新的指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随意变更规划的情况;由于征地拆迁中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导致有些地方政府常常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违规征用、出让土地进行商业开发,赚取土地出让差价。开发商也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对征地拆迁中产生的纠纷借助政府力量进行干预和强制执行。

征地拆迁项目本是在政府主导下的一项惠民利民工程,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功利主义以及政绩思想严重,很难做到“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而相关权利人又专钻政策的漏洞,这些复杂的社会因素渗透到征地拆迁项目中。

(4)拆迁户太过追求额外利益

由于房产和土地权属纠纷,以及使用人、权属人变更和各种历史原因,导致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棘手的问题,最突出的是被征地拆迁户过分追求额外利益,阻挠征地拆迁,甚至不惜采用违法手段。这个问题如不及时有效地解决,会导致整个项目无法及时完成,用地不能按时提交,直接或间接影响新建项目的开工。拆迁户都期盼拆迁的到来,但是真正开始拆迁的时候,拆迁户总体上的过度谋利行为又直接导致了征地拆迁工作的“公地悲剧”现象。

二、征地拆迁中问题的解决对策

(1)加强立法建设,完善征地拆迁制度

目前,征地拆迁之所以出现乱象,很大程度上是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对于征地拆迁这种标准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西方国家都出台了特殊法律来调整规范。而我国目前仅《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做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更注重管理的约束。为保证征地拆迁公平、公正、公开。首先,各级政府要敢于担当,中央政府要制定征地拆迁的相关政策法规,确定相关领域的大政方针和导向。

以区、县等地方政府应该建立项目网络公示平台,对征收拆迁方案、待拆迁主体的房产信息、评估价位、详细补偿测算、补偿金额进行公示,特殊情况的要以听证会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听证、开展集体议事和决策,使征地拆迁的各个环节暴露在阳光下。

严厉打击“钉子户”和恶意阻扰征地拆迁的不法行为,强调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一手抓“公平公正公开”,一手抓“打击不法行为”,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样还可以有效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得部分企图寻租者不敢插手和干扰,强调司法部门的强力介入,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

各级政府每年都会对各部门下达经济指标和考核要求,但征地拆迁是一件很棘手的事情,特别是涉及城中村的征地拆迁,尤为艰难,这就让承担责任的街道办面临成为悖论的“三难”。

地方政府要敢于作为在于,既能实事求是,又解决困难,坚决打击“钉子户”和漫天要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敢于“硬碰硬”,敢于兜底,敢于出手,利用法律手段坚决维护国家利益,通过法院判决,该强制拆除的坚决进行强制拆除,对恶意上访的,要调查清楚,予以坚决打击。

(3)不断完善拆迁的补偿机制

政府应该建立合理的拆迁补偿机制,全面提高补偿标准,按照同地段新房购房价1.2--1.5倍的标准进行补偿,同时应该扩大补偿范围,把土地使用权及土地增值纳入补偿范围,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特困居民,應由街道、社区、居民代表等进行确认并按公开听证的形式进行界定,确保还利于民。对失地农民尤应关注,不仅应该考虑他们因缺少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没有一技之长而加大对他们的社会保障力度,而且还要考虑到城市化进程给他们带来的后顾之忧:停车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收入来源和新增支出项目等等。

(4)建立健全责任分担制度

在征地拆迁中,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服务机构的有效参与、监管与协调显得更为重要,为了防止这些部门出现失职、渎职甚至是弄虚作假的行为,就必须建立相应的责任分担和追责机制。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在我国征地拆迁中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迫切解决,要推进征地拆迁的顺利开展,要在充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政策和细则,从而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李亮.包西铁路征地拆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现代交通技术,2016,13(04):91-94.

[2]王明芳.征地拆迁领域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文化学刊,2016,(01):112-115.

(作者单位:广西桂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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