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扶贫执行”有温度

2018-09-13 11:34王瑾唐成红
农村农业农民·A版 2018年7期
关键词:冯某砖厂罗某

王瑾 唐成红

“多亏了法院的帮助,不但给我申请了司法救助,还对我进行政策帮扶,往后的日子也有了保障。”近日,63岁的贫困老人罗某,拿到了第二笔司法救助金3万元。

罗某系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办事处张岭村村民,其儿子李某在一家烤肉摊附近被马某、张某等人殴打,重伤致亡。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康中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8万余元。

然而,由于被告人没有履行能力,致使罗某的经济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而罗某的丈夫又已因病去世,罗某独自带着9岁的孙子捡废品为生,家庭生活举步维艰。

对此,安康中院迅速启动了“扶贫执行”专项行动,及时为罗某申请了3万元司法救助金,并积极协调联系政府扶贫机构及罗某所在村组,将其纳入兜底保障精准扶贫对象,帮她解了燃眉之急。

其实,上述司法救助案例,只是安康中院依法妥善执行涉贫案件的一个缩影。据了解,在陕西省开展的政法综治助力脱贫攻坚工作中,安康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全市部署开展“扶贫执行”专项行动,集中依法妥善执行涉贫案件,该创新举措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截至目前,安康市、县两级法院共受理涉贫案件381件,已执结涉贫案件276件,發放执行救助金102.47万元,125名贫困当事人因拿到案件标的款而脱贫。

优先受理 快速执结

安康市是全国脱贫攻坚主战场的核心战区,脱贫攻坚领域广、环节多、任务艰巨复杂。

据安康中院调查统计,在市、县两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当事人为贫困户的案件每年约占4%至7%。如何把这类直接关系到贫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案件及时执行到位,对仍然处于贫困境地的当事人善后帮扶,安康中院党组班子对此思考良多。

安康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葛迪向笔者介绍道:“贫困户决不能因案件执行不到位而返贫,尤其是那些想通过自己的劳动摆脱贫困的当事人,法院在这方面更应该主动作为。”

“从去年开始,我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切实找准了执行工作与脱贫攻坚的结合点,依法集中妥善执行涉贫案件,助推全市2019年整体脱贫摘帽目标实现。”安康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佘明胜说。

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安康中院制订出台了《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扶贫执行”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凡申请人是贫困户的、被执行人是贫困户的、申请人因生效法律文书赋予的权益不能及时实现可能返贫的,以及与扶贫工作相关的案件4类情况,各级法院将对其开辟“绿色通道”,对涉贫案件做到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兑付,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2014年,汉阴县某建材公司将位于汉阴县涧池镇栋梁村的制砖厂生产经营承包权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陈某。2015年8月,该砖厂被汉阴县安监局强制责令整改停止生产,承包人陈某以砖厂停业整改尚未盈利为由拒绝支付35名农民工工资,其中8名农民工系当地在册贫困户。

经仲裁裁决,汉阴县该建材公司应支付工资共计33.6284万元,涉及8名贫困农民工工资4.0971万元。之后,砖厂负责人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35名农民工起诉至汉阴县法院。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在砖厂勘察时发现砖厂停产前已生产了30多万块成品砖,于是多方联系买家,将30多万块成品砖进行变卖,变卖金额8.5万元。但陈某仍以资金周转不足为由拒绝支付余下款项,执行局果断对其进行了司法拘留。

此时,陈某的亲友张某表示愿用自己经营的酒店提供担保并约定了交纳剩余执行款的时间。但约定时间过后,担保人张某也未按时交纳剩余执行款。执行干警随即对张某经营的酒店依法进行查封。张某迫于执行压力先交纳了9万元执行款,剩余款项16万余元后来也陆续履行完毕。最终,8名贫困农民工领到了拖欠工资。

“原以为这笔钱没指望了,现在拿到手上都不敢相信是真的。感谢法官帮我们讨回了救命钱!”一名贫困民工激动地说。

刚柔并济 更有温度

“法庭的同志真是费心了,等我这腿好了,我还要发展种植烟草,不能老当贫困户,人穷志不能穷!”安康市旬阳县吕河镇二佛寺村民冯某感激地说。

据笔者了解,佛寺村的在册贫困户冯某有种烟叶特长,雇用了刘某、王某帮其种植烟草,后冯某在劳动中不慎摔伤造成腿部骨折,因管理缺失导致经营失败。刘某、王某将雇主冯某起诉到法庭,经法庭调解,冯某应支付给刘某、王某劳务费4000元。但冯某又因妻子患病而无力支付,刘某、王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旬阳县吕河镇人民法庭运用执行和解与强制措施相结合的方法,协调让申请人减让部分标的款。经过多次调解沟通,双方均作出让步,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法律是刚性的,但执法则可刚柔并济。”安康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李刚介绍说。安康中院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积极回应群众的司法需求,最大限度避免因执行致使当事人再次返贫,确保“执行攻坚有力度,保障权益有速度,高效为民有温度”。

同时,各县(区)、镇(办)扶贫部门及工作人员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扶贫执行”专项行动,并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对于申请人、被执行人均为贫困户的,执行案件终结后,按照相关政策,将符合扶贫条件的被执行人作为扶贫对象,予以相应的扶持或者兜底保障。

对于申请人为贫困户,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按照扶贫政策继续帮扶脱贫;对于申请人因案件一时难以执行,暂时不能获得款物而致贫或者返贫的,扶贫部门按程序将其作为新增贫困户或者返贫对象纳入帮扶范围。

多方联动 有效化解

“我家里经济困难,担心没钱打官司,就只能到政府闹事。没想到,现在没花一分钱,就把事情解决了,真是太感谢法官了!”安康市石泉县池河镇柏安村村民颜某感慨良多。

原来,事情是这样的。颜某是石泉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从2015年开始,他通过政策帮扶从信用社贷款5万元发展起了肉牛养殖业。在颜某的细心饲养下,肉牛出栏上市的时候到了,颜某以10万元的价格将肉牛卖给农产品经销商张某,双方未签订合同。

去年冬天,眼看快过年了,颜某母亲生病又急需用钱,他多次找张某催要销售款,但张某一直以多种理由推脱,意图赖账。颜某便多次到派出所闹事,并扬言要采取极端行为。

石泉县人民法院驻柏安村工作队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一边安抚颜某情绪,一边迅速启动司法扶贫综合协调机制,邀请镇政府、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参与处理。池河法庭迅速立案,并现场就该纠纷展开调解。

经过3小时的调解,最终颜某和张某达成协议,张某于今年2月13日前支付颜某购牛款9.8万元,诉讼费法院决定免收。协议签订后,张某立即通过微信向颜某转账1万元,事情得到了妥善解决。

“结合当前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平安建设、诚信社会建设、乡村文明建设等工作,我们将‘扶贫执行与专项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紧密结合,助力乡村振兴和社会风气的改善,为实现2019年整体脱贫摘帽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葛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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