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改革的思维解决管辖权异议审判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2018-09-18 02:54李雪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9期
关键词:管辖权异议信息网络

李雪

7月19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审理情况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宋鱼水副院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庭仪军法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庭陈勇法官参加了本次会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综合办杨静副主任主持了本次会议。

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呈现四大特点

在此次新闻发布会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宋鱼水副院长介绍了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的审理情况、举措和成效;仪军法官详细介绍了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审理的相关数据、特点、成因等情况;陈勇法官发布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典型案例。

据了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三年多以来,受理的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一直呈大幅增长态势,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呈现四大特点:

一是收案数连年增长,占二审案件总数近四成。自2014年11月6日建院至2018年6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4139件。其中,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3287件,约占全院民事二审案件收案量的三分之一。2015年到2017年这三年,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其中,2016年涨幅最大,案件数量为2015年的2.5倍。

二是文化产业聚集地区案件数量较多。在东、西、朝、海、丰、石六个基层法院中,辖区内科技文化产业尤其是互联网产业较为发达、科技文化公司密集的朝阳法院和海淀法院上诉案件数量最多。其中,朝阳法院累计移送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近1600件,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总数近半,该院也连续三年成为移送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最多的基层法院;海淀法院居次,占比约五分之一。

三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占比较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二审民事案件案由主要包括不涉及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民事纠纷、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民事纠纷、不涉及技术秘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普通技术合同纠纷等。其中,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管辖权异议占比超过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总数的五分之四。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基层法院受理该类案件的数量较多,另一方面是该类案件的管辖权异议涉及到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理解适用,存在理解上的分歧。

四是撤销一审管辖裁定的数量很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3287件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中,仅有6起作出了撤销原裁定的裁判,仅占0.18%。由此可见,在一审裁定已将管辖权问题的事实和法律理由进行了较为清楚的分析说明的情况下,大多数上诉人仍然提起上诉,其原因值得进一步思考。

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中的常见理由与司法观点

统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各类二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当事人所提上诉理由涉及级别管辖、专门管辖和地域管辖。所谓“级别管辖”,就是确定由基层法院还是中级法院抑或高级法院进行一审管辖;所谓“专门管辖”,就是指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地域管辖”的问题最为集中,上诉人提出的比较典型的理由有如下几种:一是主张实际住所地与注册地不一致;二是主张原告虚列被告拉管辖;三是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适用有异议;四是对跨区管辖的规则适用有异议;五是对协议管辖条款存在分歧。

在新闻发布会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庭仪军法官对知识产权管辖权异议案件中法律理解或操作上存在分歧较多的三个问题进行了介绍并提供指引:

一是当原告以被告注册地为管辖依据起诉,但被告异议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或在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原告向自己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起诉,但被告异议称其与原告注册地不一致时:

1. 有证据证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以前者确定管辖;

2. 主张他方或己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由提出该主张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 当事人主张某地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一般情况下,应当提交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内外部照片、租房合同、房租或水电缴费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4. 辦事机构有多个且位于不同地方时,则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无法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时,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核心决策机构的办公地,而不仅仅是技术、生产、销售等个别部门的办公地。

二是当被告主张原告虚列被告拉管辖时:

1. 被告是否为虚列,要审查初步证据。法院对管辖权的审查属于实体审理前的程序性审查,不涉及对案件实体争议的判断,对于诉争法律关系的认定,只要原告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起诉的被告与诉讼标的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关联即可,各被告的被诉行为是否实际构成侵权,并不影响管辖权的确定。

2. 管辖权审查属于程序性审查,但也会涉及相关证据的认定。法院应当就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有关证据的审查认定。

3. 对于作为唯一管辖连接点的被告,法院需要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并依据审查结果作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对于并不影响管辖的部分被告是否适格等问题,则可以待到实体审理阶段再进行审查。

三是涉及“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即在该类案件中可以适用“被告就原告”的管辖规则。对此,我们总结了司法实践中三类常见的知识产权“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1.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例如被告未经许可,在自己的网站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该行为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即可针对这种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2. 商业诋毁纠纷,例如被告为了获得竞争优势,在网站上刊载文章恶意诋毁作为同业竞争者的原告的商誉,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誉,原告即可针对这种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3. 不正当竞争纠纷,例如被告实施通过技术手段篡改他人网页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获得非法利益,该行为也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通报几类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况

一是明知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却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有的异议理由明显与事实、法律规定不符,如主张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在北京市大兴区,或主张盗版他人作品不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或无视专门管辖规定而要求将案件转至没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等。

二是对同类案件重复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如同类案件此前已在受诉法院进行过审理,在经过一、二审法院确定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依然在新立案的同类案件中以相同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这种情况在侵害歌曲或电影作品著作权纠纷中时有发生,如被告未经许可在自己的网站上提供了原告享有权利的十部电影,原告起诉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之后,原告又发现被告网站上还有另外的五部电影侵害其著作权,又针对这五部电影提起了新的诉讼,被告便以同样的理由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致使司法资源被大量浪费。再如,2015年北京某互联网公司针对三起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而到2017年,该公司又就相同原告起诉的40起类案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其提出的上诉理由也与两年前相同。

三是人为造成送达困难,试图拉长诉讼周期。有的当事人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法院邮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上诉状,但在邮件中不注明联系人、电话,也不寄回送达地址确认书,造成法院难以联系到异议人、上诉人;有的当事人故意更换办公场所、代理人等,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这些当事人的目的在于通过各种手段,尽可能地将诉讼时间延长。面对利用管辖程序拖延诉讼、原告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法院程序性工作不堪重负的现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直在积极探索建立创新机制与举措,以保持程序正当性与诉讼经济原则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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