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企:积极探索央企集团混改的可行路径,军工企业混改有望突破

2018-09-19 08:15
路透社
关键词:税法所有制混合

路透上海9月19日 - 在经历两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后,中国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出台有关深化国企混改的政策意见,未来将积极探索中央企业集团层面混改的可行路径,而原本做为控制类国企的军工企业的混改亦有望迎来突破。

国家发改委周二稍晚刊登《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该意见针对混改中的八个热点进行政策指引,涉及员工持股、国有资产定价、职工劳动关系、土地处置和变更登记、财税政策支持、国企试点联动、工资总额管理等。

意见指出,积极探索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层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可行路径,国资委审核中央企业申请改革试点的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开展试点,鼓励探索解决集团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国有股由谁持有等现实问题的可行路径。积极支持各地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意见认为,既有的关于军工企业国有股权控制类别界定的政策规定,已不适应军民融合发展的需要。有关部门要抓紧对军工企业国有控股类别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类别修订完成前,确属混改需要突破相关比例规定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一事一议方式报国防科工局等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办理。

在财税支持政策方面,意见称,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债转股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五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有关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要科学设计改革路径,最大程度用足用好现有国家对企业改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还指出,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立足增量、不动存量、同股同价、现金入股、以岗定股、动态调整等原则,积极推进混改试点企业员工持股,有效实现企业与员工利益和风险绑定,强化内部激励,完善公司治理。试点企业数量不受此前国资委相关规定的数量限制。试点企业名单由发改委、国资委按程序报请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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