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联系与区别

2018-09-20 00:40范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5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辩护人代理人

摘 要:刑事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进程中不仅会维护各自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控辩双方的平等。由此,刑事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不可否认,刑事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存在着共通之处,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着很多区别,我们应理清其区别,以便于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关键词:刑事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最终以维护社会秩序。无论是惩罚犯罪还是保障人权,都离不开刑事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参与。因此,理解好刑事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概念、种类、范围及其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至关重要。

一、刑事诉讼代理人

(一)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参与诉讼活动的人。

(二)种类

(1)根据产生方式的不同,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2)根据委托的主体不同,分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自诉案件自诉人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人的代理人、财产没收程序的代理人以及精神病强制医疗代理人。

二、辩护人

(一)概念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而参加刑事诉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二)责任

1.实体辩护责任

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最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2.程序辩护责任

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发现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意见,要求依法制止,或向有关单位提出控告。

3.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合法权益的责任

辩护人应当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写诉讼文书;征求其对裁判文书的意见以及是否提起上诉等。

三、刑事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均维护各自委托人的利益,均与案件无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诉讼权利义务在程序上存在共通之处。

(二)区别

1.产生根据不同

刑事诉讼代理人依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委托授权而产生;辩护人依授权或法院指定产生。

2.诉讼地位不同

刑事诉讼代理人无独立的诉讼地位,帮助被害人时,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意见;帮助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听从被代理人的意见;辩护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3.诉讼任务不同

刑事诉讼代理人通过行使控诉职能来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行使的是辩护职能,其任务是证明其代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最轻,或者证明其存在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

4.服务对象不同

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服务对象比较广阔,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被申请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服务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5.产生时间不同

刑事诉讼代理人的产生之日,在公诉案件中为审查起诉之日起。在自诉案件中,随时可以产生;辩护人的产生之日,在公诉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自诉案件中,随时可以产生。

6.訴讼权利不同

刑事诉讼代理人享有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申诉、控告权,其会见权受到限制,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只能会见被害人;辩护人的权利比较广泛,其享有阅卷权,会见、通信权(其会见权与刑事诉讼代理人的会见权有所不同,其能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没有规定其可以会见被害人,而是规定了可以向被害人调查取证,但需要检察院、法院许可,还要经过被害人同意),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审判阶段中的辩护权得以保障的权利,人参保障权以及律师权利得以维护的权利。

7.活动名义不同

刑事诉讼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辩护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8.权限范围不同

刑事诉讼代理人在其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在于使得辩护人参加诉讼而已。

刑事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即存在联系,更有着区别。把握好其中的联系,厘清二者的区别,使其在刑事诉讼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魏虹.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2]左宁.刑诉法攻略[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

作者简介:

范艳(1997~ ),女,汉族,河北保定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5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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