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法律思想研究

2018-09-22 00:00高振年
戏剧之家 2018年20期
关键词:荀子影响

高振年

【摘 要】荀子是我国先秦时代最后一位儒学大师,儒家学说的集大成者,开启了儒法合流、万源归宗的先河,荀子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本文从荀子的法律思想形成的理论基础切入,归纳总结荀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深入理解其法律思想产生的历史影响和历史意义。

【关键词】荀子;法律思想;影响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1007-0125(2018)20-0221-02

随着封建制的产生,各个阶级和阶层对新制度,有坚决反对的,有积极支持的,有温和改良的,有暴力推翻的。各个学派、思想家、代表人物各抒己见,既联合又斗争,既批判又吸收。荀子正处于这个百家争鸣的后时代,诸子百家的观点、学说已经基本成型,到了一个万流归宗的节点。荀子清晰孔孟游说诸侯行王道而不得的现实,目睹了商鞅变法百载后强大的秦国。荀子针对时代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思想主张,对百家学说批判吸收,尤其是将法家思想的先进理论和经验引进儒家的理论当中,开启和促进了儒法合流的进程,使儒学立足于现实实践,使法家学说不那么严刑酷法和过于极端化。同时,他的思想学说对于秦的大一统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并且对于自秦以降历代对于封建制度的建设有着深刻的影响和重要的意义。

一、荀子法律思想形成的理论基础

荀子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两个:“化性起伪”的人性论和“天人相分”、“明分使群”的社会史观。

孟子主张“性善论”,荀子则不然,认为“人之性者,其善者伪也。”(《荀子 性恶》)荀子认为,人的性是首先是自然性,是自然生就的本能,通过外部的表现形式表现出来。荀子将人性的具体内容归纳成三个方面:一是感官欲望。“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佚,是皆生于人之情性者也。(《荀子 性恶》)二是由感官欲望而带来的好利之心。荀子认为:“人之情,食欲有刍豢,衣欲有文绣,行欲有舆马,又欲夫余财蓄积之富也,然而穷年累世不知不足,是人之情也。”(《荀子 荣辱》)三是虚荣之心,“名声若日月,功绩如天地,天下之人应之如景向,是又人情之所同欲也。”(《荀子 王霸》)荀子对于人性进行了具体的认识后,提出了用“伪”来改造人性的理论。“伪者,文理隆盛也。”(《荀子 礼论》)“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荀子 性恶》)“心虑而能为之动,谓之伪;虑积焉、能习焉而后成,谓之伪。”(《荀子 正名》)可见,荀子所谓的“伪”是指对人性节制后的改变,是人自身经过心智的思虑而选择向善的结果。为了防止人的恶性自由发展给社会带来危害,荀子主张制定礼义来改造人的恶性,达到“化性起伪”的效果。

荀子主张“明于天人之分”(《荀子 天论》),认为社会的治与乱与自然是没有必然的联系,根本在于人类社会是否能够“明分使群”。所谓的“明分使群”就是要按照职业、身份、等级等这些当时的主流价值观的标准来划分人群。“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荀子 王制》)“群”代表着人的社会属性,作为个体的人离开了社会群体便无法生存。而“分”是一个和“群”相对应的概念,“分”代表着人的个人属性,个人的“分”作为“群”的维系而存在。个体的人不能离开社会群体而存在,而社会群体如果没有“分” 来定分止争将会混乱无序。所以,荀子提出“明分使群”的理论来划分人类的社会属性,规范社会等级秩序。

正是荀子提出的“化性起伪”的人性论与“明分使群”的社会史观,为荀子的法律思想奠定了理论基础。人性向恶,为了控制人的恶性,防止危害他人利益、破坏社会秩序,通过礼法的规范来约束人的恶性,并且改造人的恶性。同时,荀子认为社会的构成应该是等级不同的群体组成,等级高的群体领导等级低的群体,有了上下之别,人们只是在属于自己的等级里满足需要而不会超乎等级地去争斗而使社会秩序混乱。

二、荀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君权论

首先,荀子继承了民本主义的传统,并在此基础上有一定的发挥。“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荀子 大略》),可见荀子思想中的传统民本主义的遗迹。在重民的基础上,荀子提出了“从道不从君”的思想主张,“《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此之谓也。”(《荀子 王制》)“道者何也?曰:君之所道也。”(《荀子 君道》)“道也者何也?曰:礼仪、辞让,忠信是也。”(《荀子 强国》)在荀子的心目中,“道”的本质属性非常明确,就是君主政治语境下的道德准则,即先王之道。先王之道所指的就是社会各个等级有序排列,以及个体在宗法人伦关系网络中的明分与位置的确立。荀子的“道”与孔孟的之道是一样的,是借助先王的名义而抽象出来的君主政治的一般性理论原则。他提出的“从道不从君”,是对君主专制制度的更高层次的升华,是把整个君主秩序和作为文化象征的君道看作终极的权威,而不是局限和简单地只对具体的君主个人的忠诚。儒家的纲常对王的规范和批评意义不容忽视,但是他“从道不从君”的最终归结点还是对王权制度的肯定和君主秩序的维护。

其次,荀子的“尊君崇王”思想,尊君是儒家的共同立场,但是荀子的尊君色彩更深,程度几乎与法家比肩。孔、孟尊君的前提是,要求君主自身要有德,由上至下而治天下。荀子则认为尊君是礼的本质,“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荀子 礼论》)荀子认为君主是社会大治的根本和源头,尊崇君权才能治国驭民。同时,荀子特别强调“一”,提倡“一天下”,认为“权出一者强,权出二者弱。”(《荀子 议兵》)主张君主要掌握权势,以达到君尊、王崇的目的。

荀子一脉相承地坚持着孔、孟“为政在人”、“人存政举”的“人治”观。荀子的人治思想主要是,第一,荀子人治里面所谓的人是指占少数的君子和贤人,他们尊君崇王,辅佐君主成为明君。荀子认为方式、方法是治国的基本条件,但是君子贤人才是运用必要的方式和方法治理国家的关键和根本前提。如果没有能人贤士来操作整套治理体系,则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第二,荀子将法律视作人治的工具,在荀子看来法律就是任人操控的用来规范社会秩序的器物和工具。他认为社会是靠君主的最高影响和贤人君子的操纵整套社会运行秩序來有效运行的,人在其中起关键作用。同时,“有治人,无治法”(《荀子 君道》)的人治思想也是对“尊君崇王”思想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论证,“人治”也是对君主专制主义的肯定和延伸,一方面肯定君主个人统治的合理与必要,另一方面是希望通过对贤人君子的认可来吸纳这些人辅佐君主,使君主统治更加高明。

(二)隆礼重法

荀子的礼、法观继承和发展了以往的理论,是在继承西周及孔子之礼的形式和本质的基础上,在具体内容方面增加了新的成分。荀子在论证了礼法的起源以后,针对以往儒家、法家对礼法的不同态度,而提出了自己“隆礼重法”的思想主张。“人君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荀子 大略》)“至道大型,隆礼至法而国有常,尚贤使能则民知方”(《荀子 君道》)荀子在孔孟的基础上“隆礼重法”,更多地注重从外在规范性意义方面来谈礼,着眼于礼的现实制度性,主张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甚至运用法律手段来强制推行礼。

荀子的“隆礼重法”的思想主要是:第一,西周时期,以礼至上,以礼治国。进而发展至孔孟时期,孔子在对礼与法的态度上是重礼轻法的。荀子在对待礼法的态度上既不同于儒家重礼轻法,也不同于法家重法轻礼,荀子崇礼、隆礼使得礼几乎与法比肩。第二,荀子主张制定并公布成文法。“君法明,论有常,表仪既设民知方。进退有律,莫得贵贱孰私王?”(《荀子 成相》)将法律公之于众,统治者就不得滥用私刑,特权阶层也不能为所欲为。对犯罪行为明文规定处罚,也使民众有遵守的依据和准则。这是他重法思想在法律形式方面的体现。第三,自周公制礼以来,西周统治者建立起一套礼治体系来规范社会秩序和统治。至春秋战国,孔孟提出了维护礼治,主张德治,依靠人治的系统的政治法律思想。荀子根据礼与刑内容和功能上的不同,主张在运用上区别对待,“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荀子 王霸》)可见荀子认为礼与刑的运用要针对不同的情况,要重视德礼的教化功能,以达到“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荀子 君道》)的境界。

所以,荀子站在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现实角度,注重礼的外在规范意义,借鉴法家的务实重用的思想,提出礼法并重,将抽象的属纲领与精神层次的礼,外化为具体的且制度的法,打通了礼与法之间的阻隔,得出礼法一体的最终结论,使两者共同为统治者维护统治秩序而服务。

三、荀子法律思想的历史影响

从时代的发展来看,在春秋战国那个剧烈动荡的时代里,夏商西周传承下来的华夏文化如同诸侯列国分疆裂土一样,产生一个流派纷呈、百家争鸣的文化景象。经过血与火的淬炼,荀子顺应时代潮流,认清现实,发出儒法合流的第一声,增强儒家思想的现实可操作性,改造法家过于极端严苛的弊端。提出礼治与法治都可以作为治国理政的方式,不应简单偏废。立足于现实,将王道与霸道相结合,中和霸道的极端主义,完善王道的可实现性,为后来的大一统思想奠定了理论基础。另外,荀子对于法家的影响是非常深刻而久远的,韩非、李斯等后期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师从荀子,很多的法律思想学说根源于荀子。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改造先秦儒学,融合道法阴阳家各种学说,为思想领域实现大一统奠定理论基础,不得不说是从荀子那里获得灵感。

从制度层面来讲,荀子作为先秦时期最后一位儒学大师,继承和发扬了儒家“礼治”思想,接纳吸收了法家的“法治”思想,在新兴的封建制的基础上将礼法结合起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封建法律思想。荀子的法律思想是战国法律思想史上从西周礼乐精神到封建正统思想确立的过渡,是对奴隶制下宗法等级制向非世袭的等级官僚制的改造。“皇权至上”、“法自君出”、“隆礼重法”、“德礼刑政”的思想影响了整个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历史上历次对于封建制度的变革都能够从荀子的思想里追根溯源。荀子不仅对秦帝国的大一统有一种理论上的指导和规划,甚至对后世的封建大一统基本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王先谦.新编诸子集成﹒荀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88.

[2]马作武.先秦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15.

[3]劉梦溪.传统的误读[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

[4]刘泽华.王权思想论[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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