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性侵犯罪案件频发分析

2018-09-24 08:11周佳蕾邓翡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8期
关键词:对策

周佳蕾 邓翡斐

摘 要:近年来,随着猥亵儿童案件数量的增长,利用社交网络猥亵儿童的新型性侵犯罪案件也逐步凸显,网络已成为猥亵性侵儿童犯罪的重要媒介之一。猥亵儿童的新型性侵犯罪案件呈现犯罪手段信息化,以诱骗、胁迫为主,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意识不足,家长对子女上网缺乏必要监管和引导,社交网络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应当优化立法保护,明确行为认定;加大打击力度,形成法律震慑;整合社会力量,增强保护合力;扩大法治宣传,提升防范意识;加强平台监管,净化网络环境。

关键词:网络猥亵儿童犯罪;性侵犯罪;对策

“网红大V被曝恋童癖网站创始人”“南京南站男子当众猥亵女童”“江苏刘老师系列猥亵儿童视频”“重庆一医院大厅男子猥亵女童”等事件轰动网络,引发舆论强烈关注。2016年10月,《北京青年报》刊发“童星面试屡遭拍裸照骗术网民希望严惩违法者”一文并经多家媒体转载,引起中央有关部门高度关注。

一、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

1.犯罪手段信息化,以诱骗、胁迫为主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猥亵手段呈现出从传统面对面接触式逐步演变为网络虚拟世界的间接接触式的特征。相比传统的猥亵行为,该种形式的猥亵更具隐蔽性,受害群体人数多,且暴力性特征弱化,软性化特征明显。犯罪嫌疑人多以手机、电脑等为载体,通过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伪造身份信息,以童星审核、建立恋爱关系等为名实施诱骗,或以曝光裸照等言语恐吓威胁。如犯罪嫌疑人曲某某声称自己系童星审核的女性工作人员,通过QQ聊天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审核需要检查身体发育为由,要求女童脱下衣服露出隐私部位供述其观看。又如犯罪嫌疑人刘某冒充13岁男孩,通过QQ聊天获取被害人信任并索要被害人照片后,以将被害人照片PS成裸照曝光相威胁,要求被害人按照其指令做出自我猥亵动作,通过拍摄照片、小视频、视频聊天等方式供其观看。

2.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意识不足

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育的特殊时期,明辨是非善恶及自我保护的能力相对较弱,心智尚不成熟,好奇心强,易受外界环境不良影响的暗示和诱惑,使犯罪嫌疑人轻易实现犯罪目的。此外,未成年人警惕性不高,轻易将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住址及照片等发布到网上或告诉陌生人。如在两起网络猥亵儿童案件中,被害人都不同程度存在网络安全意识不足的问题,随意与陌生人加QQ好友、发位置共享、透露私人信息。又如犯罪嫌疑人曲某某从“中国童星”“小童星”等贴吧内搜寻女童联系方式、添加QQ好友,利用女童想做童星的心理,令其放松警惕。

3.家长对子女上网缺乏必要监管和引导

随着电脑、手机的全民普及,未成年人网民数量的增长与上网监管缺位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低龄触网导致的不良后果频发。此外,有的家长没有足够重视子女的上网问题,对其上网方式、内容、时间、对象等缺乏有效监管和正确引导;有的家长在子女房间安置监控设备来加强监督,依赖外在设备但缺少对女子必要的关心关注,导致监管形同虚设;有的家长忽视对子女的看管与教育,留守、离异家庭尤其缺少必要的家庭监护氛围,使未成年人易沦为不法分子的犯罪目标。如在两起网络猥亵儿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询问被害人是否一人在家、有无自己房间后,让其锁上门或至厕所进行视频,以防被家长或监控设备发现。有的被害人无法摆脱犯罪嫌疑人纠缠连续8小时之久,或延续到凌晨2点,家长对此一无所知。

4.社交网络监管机制不完善

目前,QQ、微信等多数社交软件尚未采取实名制,注册账号无门槛,且提供便捷的分类搜索功能,在有效促进人际交往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通过虚假身份结识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大开方便之门。如犯罪嫌疑人刘某表示自己能够轻易锁定被害人群就是运用了QQ分类搜索年龄、地域、性别等信息的筛选功能。此外,QQ、微信等社交软件缺乏对聊天内容的有效监管机制,易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传播犯罪“教程”的温床。如犯罪嫌疑人刘某表示,其在本案中使用发裸照威胁被害人达到猥亵目的的方法就是从某QQ群中获知并加以模仿,而当时该QQ群内有1000余人。

二、对策建议

1.优化立法保护,明确行为认定

目前,上海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指引(试行)》明确: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行为包括行为人主动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迫使或诱骗被害人主动对行为人或第三人实施猥亵行为、迫使或诱骗被害人对其自身实施猥亵行为。但这毕竟只是地方性的内部规定,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制定出台涉及网络猥亵的法律解释,拓宽猥亵行为手段方式的内涵,确保案件办理有法有据,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加大打击力度,形成法律震慑

检察机关应加强部门联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网络猥亵犯罪的统一行动,提升打击合力。强化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做好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为后期固定证据、定罪量刑做好准备。在办理案件时,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注重及时、全面收集相关证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对于可能存在的加重从重情节要认真审核,研判分析,给犯罪分子以强劲的法律威慑力。

3.整合社会力量,增强保护合力

公检法司、教育、卫生、民政、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应强化在教育教学、扶贫助困、法制宣传、预防犯罪、权益保护等诸多领域的配合协作,畅通司法救助途径、扩大专业法律援助范围、开辟医疗绿色通道、强化心理救助,形成保护合力。联合开展预防性侵害犯罪活动,逐步形成家庭、学校、社会密切配合的性侵防范体系。规范性侵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制度,构建性侵害案件“一站式”取证场所及制度机制,统一案件认定标准,加强检警协作,避免对被害人产生二次伤害。

4.扩大法治宣传,提升防范意识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应转变法治宣传观念,丰富宣传内容,扩大宣传范围,切实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机构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心理教育和法治教育,帮助其提高自我辨别能力,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家长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引导其善用网络、谨慎交友,对可能发生性侵行为的,及时报警。未成年人应加强与父母、学校的沟通交流,不随意与陌生人加好友或见面,遭遇网上诱骗、胁迫时,及时告知父母或学校。

5.加强平台监管,净化网络环境

国家相关部門应尽快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体系,及时制定出台相应法规政策,开展社交网络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规范平台人员管理,实现网络实名全覆盖,净化社交网络运营环境。社交网络运营公司应完善未成年人上网配套监管措施,严格身份审核,设置准入门槛,加强内容管理,弹出敏感词提醒,关闭违法聊天群,及时遏制有害信息的传播,着力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作者简介:

周佳蕾,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检察理论与实务。

邓翡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未成年人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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