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视角下的女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2018-09-24 08:11王舒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8期
关键词:婚姻法问题对策

王舒

摘 要:作为保障公民婚姻家庭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婚姻法》,在社会发展中经历了数次调整,对促进男女平等、更好维护女性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然而,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存在着女性离婚救济不足、离婚损害赔偿有限、生育权保障不到位等问题,本文从实际出发,结合《婚姻法》及最新司法解释,分析女性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及局限性,并依据我国实情,探索女性权益保护的法律完善对策。

关键词:《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女性权益;问题;对策

一、《婚姻法》关于女性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1.人身权益保护

《婚姻法》对女性人身权益的保护主要包括了家庭暴力、婚姻自主权等方面。在家庭暴力方面,由于女性在身体上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而大多是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婚姻法》及相关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行为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同时《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得到施暴方的损害赔偿。在婚姻自主权方面,《婚姻法》对男女平等、婚姻自主自愿的婚姻制度,同时,在离婚权益方面,新婚姻法针对女性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特殊时期女性身心健康需要,规定除非女方提出离婚,否则男方提出只能在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情况下才能得到受理。该规定对男方在特定时期的离婚请求权做出了规定,对于遭受男方伤害或迫害等不公平待遇的女性而言,具有积极的关怀意义。

2.财产权益保护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女性财产权益的保障主要包括请求补偿制度、经济帮助制度、过错赔偿制度等。婚姻法规定除了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各自所有权外,还指出了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所应享有的权利,对于婚姻家庭生活中隐性付出的女性在离婚财产上的分配提供了有力保障。经济帮助是对于夫妻离婚后经济困难或生活水平下降明显的一方给予一定的住房居住权或所有权形式的经济帮助,婚姻法所提出的经济帮助的形式及条件符合当下我国社会婚姻家庭生活现况。在离婚过程中,婚姻法规定对于由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造成离婚的过错方,无过错方可请求赔偿。

二、《婚姻法》女性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

1.离婚救济不足

我国《婚姻法》中提出了对于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所提供的适当经济帮助制度,但是在社会生活实践上还存在着形式化的问题,如经济帮助的条件、方式、操作等,当前我国婚姻家庭中,大部分为男性婚前购房,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所有,一旦离婚,女性将面临住房困难,甚至无住所的困境,而在司法实践上,也存在着当事人一方生活水平明显下降而得不到经济救助的情况。我国的现实情况是男女性收入差距较大,且很多女性在结婚后因照顾家庭而选择离职,在离婚后生活水平明显下降,虽然我国婚姻法提出了一方的适当救助,但是总体比较笼统,未能从法律上真正明确离婚救济的必然性,也造成现实生活中离婚经济帮助少之又少。

2.离婚损害赔偿的局限性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虽然包括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主要离婚过错形式,但是随着社会思想道德观念的变化,造成离婚的过错情形更加复杂多样,在现实情况下,很难确定婚姻法所规定的情形,如已婚男性与他人同居的原因在于与妻子感情淡漠,婚姻名存实亡,若对根源不予分析则要求过错方损害赔偿有失法律公平。此外,赌博、嫖娼、卖淫等行为都有可能是造成离婚的重要原因,婚姻法所规定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适用性较弱。不仅如此,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形式、标准等,相关法律及制度上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婚姻法》女性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1.完善经济帮助制度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离婚时有能力一方应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经济上的帮助。针对帮助形式及标准不够全面的问题,本文认为,可从住房、金钱等形式上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判决时,可判决拥有住房的一方给予无住房的一方适当的住房帮助,住房面积结合地域实际,使婚前未购房的女性权益能够得到更加全面地保障。

另外,考虑到女方在婚姻家庭中家务劳动等的付出,在离婚判决时,应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婚姻持续时间、子女抚养教育、各自就业能力及财产状况等确立离婚补偿救济的具体数额,支付方式可以采用分期付款,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从经济帮助的条件、形式、内容等方面

2.完善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针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过错责任与实际联系薄弱的情况,应结合实际国情,适当扩大离婚过错的范围、提高过错方损害赔偿金额等,来弥补过错责任方对另一方造成的伤害。婚姻法可引入“其他造成重大伤害的行为”,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提供一定的依据,保障因男方家庭暴力、遗弃等行为而离异的妇女权益。

在具体的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应用条件、给付方式上作出进一步的细化。离婚损害的物质赔偿数额,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应结合受害女性的年龄、精神受伤害程度等综合考量确立。离婚损害赔偿金的给付原则上采用一次性方式,在过错方确实困难,经与受害方协商一致,可采取分期给付的形式。对于因过错方造成的离婚女性名誉受损、社会影响过大等,过错方应向受害方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等,促使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结论

时代的发展与社会文明的进步,促使女性自我意识的不断觉醒,也引发了社会对女性权益保障的更广泛关注。女性权益的保障程度体现了社会文明的水平,由于历史及社会传统等因素,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制度对女性权益的保护还不够全面,尤其在离婚救济、离婚损害赔偿及生育权等方面,女性权益的保障还比较薄弱。妇女权益的保障涉及到社会、文化传统、生理及心理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法律对于妇女权益保障而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及生育权等权益的保护,最大限度地为女性权益保护提供全面、有效的法律武器。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8-13.

[2]黄瑶.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女性权益保护的研究,法制博览,2017(8)

[3]李永康.依据我国婚姻法及当下离婚现状试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及发展方向商情,20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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