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逻辑与规律

2018-09-24 08:11牛守强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8期

牛守强

摘 要: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要依靠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从其中寻找逻辑与规律协同理念共同发展。

关键词:金融犯罪;刑事立法;逻辑规律

刑法典和附属刑法的有机结合是我国目前对于金融犯罪刑事立法采取的立法模式和措施。虽然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在观念上可以在其市场经济刑法理念的基础上有规律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对金融立法开始研究的时间尚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即罪名设置上的问题、罪状的不足以及惩罚的力度不够等。而这些问题也在逐步的改善,相信在今后的立法进程中通过各界的努力可以予以克服。

一、金融犯罪立法的改变

(一)对罪名的增设

随着《刑法修正案》的不断出台,我国对金融方面罪名的增设问题已经得到了逐步的改善。我们可以通过《刑法修正案》了解到对金融犯罪的罪名增设了以下五个罪名:①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盗窃售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②骗购外汇罪;③骗取他人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④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⑤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对于金融犯罪罪名的增设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他不仅表现了我国在金融刑事立法中具备了较高的成就和较强的实践能力也为我国推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法律基础,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公民的生活提供了安全可靠的社会环境,为他们的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提供了保障。

(二)对罪状的修改

随着罪名的增设,我国也对金融刑事立法的罪状进行了全面化的调整。我国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信用卡诈骗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等罪状的进行了修改,并且取消了不必要的罪状,使得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更加完整和科学。对于这些罪状我国也进行了关于罪状规定的大面积全方面的修改与补充,使得刑事的立法可以更加完整。我国在金融刑事立法对于罪状的改善,侧面反映了我国对金融犯罪行为的态度即对于这种恶劣的行为严惩不贷,绝不姑息金融犯罪的产生[1]。

(三)对法定刑的设置

我国对于金融犯罪而设定的法定刑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方面即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此外附加刑即为罚款、剥夺政治权利和上交财产。而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对于金融犯罪法定刑的设置也加大了其惩罚力度,主要体现在三个“加重”:加重了对金融犯罪的金额惩罚力度即相应没收财产的金额变大;加重了金融刑事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者的惩罚力度;加重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虽然我国对金融犯罪的罪名、罪状、法定刑的设置予以了一定的完善,但是我仍认识其中还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弊端。例如,罪名设置上过于简单不严谨,并没有考虑到方方面面;罪状的设置上不够全面,社会上金融犯罪的诸多行为还并没有得到完全的立罪导致金融犯罪者肆意妄为;法定刑的设置普遍较轻,在对于主刑和附加刑的分配上也没有明显的区分即没有规定可以只利用主刑或附加刑来打击犯罪行为。

二、金融立法的发展规律

(一)理念上与市场经济共同发展

在以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我国对于金融犯罪的概念并没有深入钻研,导致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并没有关于金融犯罪体系的立法。我国金融立法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得到了发展,出现了金融犯罪的行为我国予以这种行为正式的出台了法律法规加以惩戒;又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以往的法律不可以承载快速发展的时代,金融犯罪的行为也越来越趋向于信息化,我国深知只有变革理念深入挖掘金融犯罪行为才可以使市场经济和谐化的发展。

在我看来,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犯罪行为也会逐步增多,而我国的金融刑事立法是根据我国的市场经济一步一步完善起来,二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2]。

(二)罪名愈加細致罪状愈加科学

经过几十年来我国对于金融犯罪行为的努力,初步取得了胜利。我国在金融犯罪的罪名和罪状方面慢慢趋近于科学化和全面化:一方面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种类以及罪名的设置基本上涵盖了方方面面,对于市场经济中所出现的犯罪行为已经初步得到了改善,而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尚未达到顶峰处于发展阶段,我相信,随着金融行业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扩大,我国对于金融犯罪罪名的设置也会更加细致化和全面化;另一方面我国对于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罪状越来越科学化即表现在我国对于金融犯罪行为进行了细致和全面的描述,取消了不必要的罪状以此使得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体系更加完整,更加具有科学性质。

(三)法定刑的设置趋向人性化

我国对于金融犯罪行为的法定刑也趋向了人性化即体现在对于重刑的宽松化和轻刑的加重化两个方面。我国对于金融犯罪的“严慈并济”可以有效的减少金融犯罪的行为:“严”是轻刑的加重化,防止犯罪者因为轻刑过于轻而产生犯罪的念头,要在根本上打消犯罪行为即在理念上;“慈”是指重刑的宽松化,废除了金融犯罪的死刑制度,这无疑是一种更加人性化的改变。笔者认为,金融犯罪立法需要严慈并济,才可以使得正常的发展,人性化的法定刑的设置推进了我国金融的成长[3]。

三、结束语

总之,金融犯罪立法是一个复杂而又漫长的过程,我国在几十年的努力中初步获得了成就但并不能局限于这种成就之中。随着近年来全球化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金融行业也产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随之金融犯罪行为也会逐步增多。制定法律的人的智商是有限的,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无限的,金融犯罪立法应该追随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罪名罪状以及法定刑的设置上也将会逐步科学化、细致化和全面化。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需要各界的努力,法律的完善不仅可以使得金融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4]。

参考文献:

[1]刘宪权.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逻辑与规律[J].政治与法律,2017(4):21-35.

[2]黄辰健.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政策研究[D].中国石油大学(华东),2014.

[3]吴允锋,周娟.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演进与完善思考[C].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2009.

[4]赵芳.论我国金融刑事立法体系的完善[J].南方金融,2006(11): 5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