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研究

2018-09-24 08:11许鸿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8期
关键词:行政法

许鸿涛

摘 要:法治社会所带来的利益让越来越多的人在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而且民众也期望政府能够有足够的威信与权力,给予自身更多的保护。基于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诞生了,其内容与我国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有很大关联。我国在2004年7月开始实施设计信赖利益保护内容的《行政许可法》,但笔者认为这并没有达到社会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最初期望,因此从法律适用范围切入,提出相关完善策略,以期有利于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法》

一、我国行政法涉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领域

我国颁布的《行政许可法》中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在未取得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同意下改变已经生效且收到法律保护的行政许可;该法律还针对行政许可撤销明确了相应的情形和撤销流程,同时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因为生效的行政行为撤销而受到损害可依法要求赔偿。我国某些学者认为《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对行政信赖利益保护而言具有一定的标志意义,这代表我国认同了国外多年前就开始实施的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让我国行政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不过,我国行政法还需经过一段时间的完善才能达到正式确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该领域成为一项基本原则。因为,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不得被随意更改源于《行政许可法》的威信力和约束力,同时也是法律自身的性质,同行政信赖利益关联较小;再者,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撤销某些行政行为肯定会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在撤销过程中公共利益是优先于个人利益的,利益衡量不均衡,而且从行政行为撤销的结果分析,真正承担错误损失的人反而没有过错,这显然是公权力损失的转移,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基本内容相悖。如在行政许可行为撤销方面,《行政许可法》不予撤销的情形是损害公共利益,同时在规定的五种可撤销情形下损害被许可人合法权益时依例给予赔偿。倘若根据保护个人利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进行立法,那么内容会是:若公共利益因为行政撤销行为而遭受损害,但个人利益所受损害较小或者基本没有,那么予以撤销,且要依法赔偿个人利益被损害的被许可人;其次,行政撤销行为若损害了被许可人合法权益则不予撤销。相对比之下,现行的《行政许可法》在撤销某些行政行为会以公共利益优先,对个人利益关注度较小,撤销行为也不会充分考虑到个人所得的信赖利益。对于个人利益与财产,我国采取的保护方式为先撤销后赔偿,缺乏一定的存续性。西方相关学着曾提出,保护个人信赖利益最科学的方式就是存续性保护,而财产保护是第二选择,即存续性保护方式不适用时而采取的方式。所以,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方面,我国《行政许可法》所涉及的内容只是最浅显的一部分,借鉴应用过于生硬,其原因就是没有认同其核心内容。

二、完善信賴利益保护原则的相关策略

(一)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容进行明确

无论是那种法律,其体系制定的方向、实施时遵守的原则以及运作时的稳定性都取决于法律原则,倘若没有明确法律原则,那么法律就无法实现自己的价值,甚至流于表面化、文字化,因此法律原则具有重要地位和意义。行政法领域同样需要法律原则的指引。通过前文内容可得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有一定的发展历史,其理论基础也趋于完善,对公民个人利益保护、政府威信确立以及法治社会的建设而言都十分重要。西方某些发达国家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方面的法律制度已经相当完善,而我国虽然颁布了涉及信赖利益的《行政许可法》,然而并没有将其归纳于基本原则,因此并不能真正保护公民个人的利益。再者,其他行政法关于信赖利益相关内容几乎等同于空白,由此可见,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还需很长一段路要走。对此,我国要先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来确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律地位,这样才能让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成为我国的基本法律原则,实现保护民众个人利益的价值。令人困扰的是,我国并没有形成体系的《行政程序法》,现阶段有关部门主要依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涉及到的行政程序处理一些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行的,但不同的法律所侧重的内容不同,容易在同一事件中发生冲突,从长远发展来说,构建完善且系统性的程序法律制度才是最好的策略。而今越来越多的人呼吁我国制定系统的行政程序法,这是一个机遇,届时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列为法律基本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明确可以提升行政机关服务质量以及政府在公众心中的地位,同时也能更好的保护个人利益,让我国法制化建设进入一个新的时期。

(二)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确定

任何法律条款都有它自己的适用范围,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也是。我们必须要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确定,如此才能发挥其最大价值。第一,明确信赖利益保护适用的行政行为,该行为包括具体行为和抽象行为两个方面。抽象行为虽然并非针对于个人,但终究会对一部分人的利益造成影响,既然他们因信赖政府才遭受了利益损害,那么自然就要被保护。而且抽象行为要比行政机关具体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大,会让更多公民的个人利益遭受损害,因此行政机关需要谨慎处理。总之,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于行政机关抽象行为。第二,该原则也适用于行政机关瑕疵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前文曾提到过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行为的情形,通常撤销决定会牺牲一部分个人利益,所以也适用该原则。第三,保护并非是无原则的,若情况不符合一定条件,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应不予适用。例如,行政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若采用存续性保护方法会导致行政行为无法停止,这虽然符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但与法律的合法性有悖,因此要注意适用条件。

参考文献:

[1]韩乐.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问题分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 29(04):264.

[2]史琳.我国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7 (3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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