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至上与《政府论》下篇

2018-09-25 08:05刘奕
赢未来 2018年9期

摘要:人权至上观点贯穿于洛克的《政府论(下篇)》之中,全书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即是什么样的政府有利于保障人权,围绕这个问题,洛克提出了他富有特色的“自然状态”学说、社会契约学说以及有限政府和权力分立的概念,通过严格限制政府的权力,以及不同权力之间的制衡来防止政府权力的过度膨胀。其思想极具开创性,影响深远。

关键词: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社会契约、权力分立、有限政府

一、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

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学说是洛克关于政治社会起源的理论。洛克为了阐述政治社会的兴起,引入了一个背景——“自然状态”阶段,这是一个完全平等、自由的状态,“所有的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哪个人享有的权力比别人多”、但是,这种自然状态不是完全放任的状态,人们在自然状态下须受自然法则即理性的约束。与霍布斯笔下充满着弱肉强食的自然状态不同,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是和平的、善的,“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人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平等的,但同样需要受自然法原则的支配,而如果有人一旦违背理性,企图通过武力来将别人置于自己的权威之下,那么这就使得自己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了,在战争状态之下,人的自然权利是无法受到保障的。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人们选择组成社会,寻求一个权威机构来。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解决矛盾。政治社会建立的目的在于弥补自然状态下由于缺乏公共权威而造成解决争端的不便,其实质是要保障人们的权利。因此,洛克认为政府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

二、政治社会起源与人民权利

如上文所说,洛克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的,不受任何人意志的支配,那是什么原因导致人们愿意放弃自然状态,加入政治社会?洛克指出,尽管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自由权和财产权,但这些权利却极易受到他人的侵犯。因此,人们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相互之间达成同意与共识,将权力交给少部分有能力的人行使,并依照共同制定的规则来统治社会。

当人们进入政治社会时,会不可避免地让渡部分权力,即惩罚权和执行权,但这并不意味者人们的权利便会受到侵害,建立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权利,它只享有人们所让渡的部分权力,不能超出其范围。政治社会制定的实在法看似是对人民自由的一种限制,约束人们的种种行为,但是洛克认为“自由不是人们为所欲为的自由,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束缚和暴力威胁,而没有法律就没有这种自由”。以自然法为准则的自由是不稳定的自由,在缺乏公共权威之下,人在自然状态之下,他的权利实际上是不受保障的,而在政治社会之下,由于有政府的强制力及稳定的法律作保障,人的权利是可以得到保障的。

同时,洛克认为政治社会的创立是基于组成这个社会的人们的一致同意,人们有权利选择合适的政府形式,而根据政体参与行使权力的人数,洛克将其分为民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君主政体,同时他认为,由大多数人参与制定法律并委任精英统治的政体是最有利于维护民众权利的政体。

三、有限政府与权力分立——对人民权利的保护

洛克认为,人们之所以加入社会,是为了能够保护他们的自由权、财产权不受侵犯,而社会制定的法律在维护人们的权利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在洛克眼里,立法权是不可侵犯的,但即使这样,在洛克的政治哲学中,却处处透露着对立法权的限制。首先,立法权的唯一目的是保护,它不享有毁灭、伤害民众生命和财产的权力。这明确的对政府的权力范围进行了限制。其次,立法机关不能按照命令来进行统治,而必须按照正式公布的法律来进行统治。政治社会中的法律必须是稳定的、具有权威性的,否则人们的财产、自由依然像在自然状态下一样不稳定。

为了防止人民的权利被政府侵犯,洛克还在前人分权思想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了权利的分立与制约理论。洛克坚信绝对的权力必然会对公共利益造成侵犯,一个国家内,如果一批人同时享有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权力,那么这会对人性造成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追求私利。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洛克提出要对政府的权力进行分割。洛克把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外交权。立法权是“指导国家如何运用强制力保护共同体及其成员的一种权力”;执行权是指负责执行法律的权力,外交权是“包括战争与媾和、联合与联盟以及与所有本国之外的人们和共同体达成和解协议的权力”,议会行使立法权而君主行使执行权与外交权。由于执行机关从属于立法机关,因此君主必须服从议会的意志,在他看来,这是保护人民权利的最好政体模式。

四、小结

洛克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从政治权力的起源、政府的运转等方面建立了一套系统的政治理论,可以说人权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始终贯穿着《政府论》下篇。他的政府论不仅启迪了一代启蒙思想家,促使他们去探索在保障人权方面更为完善的政治制度,更重要的是他将人权放在一个如此高的高度,政府建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利,政治权力实现了有“私”向“公”的转变,是政治發展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

参考文献:

[1]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丰俊功,张玉梅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3-140

[2] 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214-300

[3] 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李洪润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470-510

作者简介:

刘奕(1997.4.4-),女,汉,山东烟台人,外交学院外交学与外事管理系2015级外交学专业大三学生,研究方向为外交史,政治思想史与中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