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法院的协助执行,公司法务如何做?

2018-09-25 06:11李宇峰
赢未来 2018年6期
关键词:应对措施煤炭企业

李宇峰

摘要:近几年,随着煤炭市场回暖,我公司经常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扣留并暂停支付债权人的资金,甚至部分法院强制扣划我公司银行存款。有的基层单位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置之不理,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不报告公司,将资金支付债权人,导致公司面临法院追偿,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并从公司银行账户直接扣划资金导致重复支付债务的风险。本文将从法律对协助执行的相关规定,以及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时公司法务如何应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分析。

关键词:煤炭企业 协助执行通知书 应对措施

1.协助执行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关于协助执行的规定主要在《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

对于我们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时,法院以《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为依据要求我司扣留或提取工程款。

2对于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救济途径

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2.1执行异议提出的时间及形式

(1)若法院下发的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2条及63条: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2)若法院下达的为协助执行通知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2.2提出执行异议的后果

(1)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的后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3条及64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尤其要注意的是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异议不成立,不发生阻止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在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1条也规定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的后果

按照《民事诉讼法》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可以看出,法院要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不直接发生阻止强制执行的效力。

3 收到法院协助执行的应对措施

3.1非法人主体单位原则上不当面签收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应尝试与其沟通采取邮寄送达公司的方式。

3.2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应立即了解债权人的合同履行情况,核实是否存在债权及债权是否到期。若是非法务人员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应在当日及时送达公司法务部。

3.3不论是在诉讼保全阶段还是在执行阶段,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都应当在15日内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可以为债权未到期,或者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存在争议,不能仅以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进行抗辩。

3.4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法务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下发联系函,要求暂停对被执行人的付款,严禁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的文书后仍向被执行人付款,避免法院要求我司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追究我司妨害执行的法律后果。

3.5若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仍裁定驳回,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此时,我司已经确定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应及时和法院沟通,要求法院协调被执行人向我司出具其同意我司将对其存在的债务直接支付给法院的函件,并且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再主张该笔款项,降低被执行人事后向我司闹事的风险。

4.结语

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执行法院下达给有关单位的一种协助执行人執行的一种通知书,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不能置之不理,不履行法定义务,应慎重对待,更不可随便签字盖章,应及时报告公司,必须弄明白才可采取应对措施,如发生误签或其它失误,要及时向上级反映和作出有效补救。

参考文献:

[1]张俊明.大型能源企业提高法律风险应对能力的有限措施[J].市场与法制.2016,17(3):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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