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生网络消费维权意识相关概念的界定

2018-09-26 10:17齐小与张大成
现代交际 2018年11期
关键词:网络消费大学生

齐小与 张大成

摘要:对大学生网络消费维权意识相关的网络消费、网络消费维权、网络消费维权意识等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大学生网络消费维权意识是指,大学生在网络消费过程中,对自身的合法权益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意识。并分析了培养大学生网络消费维权意识的意义和培养方法。

关键词:网络消费 网络消费维权 大学生 维权意识

中图分类号:F7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1-0115-02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2003年淘宝网的创建,带动了网络消费的发展,使网络消费越发普及,这种新型的消费模式正改变着传统社会的商业结构与交易习惯。大学生已经成为网络消费群体中的重要部分,培养并建立大学生正确的网络消费维权意识,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要求,也是高校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

与大学生网络消费维权意识相关的观念有:网络消费、维权意识、网络消费维权意识等。从思想政治教育的角度看,大學生是教育对象,网络消费是教育环境,网络消费维权是教育内容;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分析,大学生是法律关系主体,网络消费是法律关系客体、消费权益是内容,维权意识是保证主体权益的重要手段。而在现实中,由于对这些基本概念的认识不清晰,使得维权意识这一传统法治教育内容在网络消费这一特定新兴领域,很难得以有效实施。为此,有必要对这些特定概念作以分析归纳,明确界定,以期针对大学生日常权益开展有效的法治教育。

关于大学生网络消费维权现状的研究是随着大学生网络消费的发展而产生的,学术界对此问题研究的时间并不长,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大学生网络消费的现状,大学生为网络消费的主体;大学生网络消费产生的原因,心理、时代发展等原因;大学生网络消费存在的问题,一是网络消费大环境存在的客观问题,二是大学生维权意识薄弱等主观原因;大学生网络消费维权现状,大学生在网络消费的过程中缺乏维权意识,同时也缺乏维权的能力;大学生网络消费维权意识现状,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弱,缺少维权意识,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有关行政部门管理和监督的力度不够。

由于网络消费平台的不断发展,一些新问题随之产生,在现有的研究文章中并未提及;且对于概念的界定也缺乏准确性。本文通过对网络消费概念的界定逐步探索网络消费维权意识的概念界定。

二、大学生网络消费维权意识相关概念界定

(一)网络消费的概念

有观点认为,“所谓网络消费,从广义上说,是指直接或间接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买卖商品或劳务的行为,是包括网络教育、在线影视、网络游戏、网络购物。从狭义上说,网络消费仅仅是指通过网络购买有形商品的形式,也称‘网上购物”。[1]有观点认为,“广义的网络消费指的是一切可以通过网络媒体进行的消费行为,包括对信息的搜集和获取、对知识的消费和对通过网络载体发布和出售的商品及服务的购买等,广义的网络消费既包括免费产品和服务的享用,也包括付费方式的购买。狭义的网络消费指的是网络购物,需要通过付费方式对网络上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购买和使用的行为。”[2]

现有研究中不同学者所谓广、狭分类的标准是不同的,这主要是因为对于网络消费概念中的基本构成要素还存在不同的认识,如果对消费主体的范围、消费行为的方式、消费商品的类型、消费权益的内容等网络消费基本概念中的构成要素不做较为全面科学的界定,仅以传统消费认识加网络的形式进行网络消费的定义,还是无法满足消费实际的需要。

网络消费是消费的一种,必然具有传统消费的一般特征,如消费的普遍性、选择性、自由性等等。

作为传统消费的一种新的发展形式,网络消费还带有网络产品的新特点。交易双方的身份的非认证性;消费商品交付滞后性;消费选择的虚拟性,消费行为的非常规性。

综合分析,本文认为,网络消费就是消费者通过网络方式购买商品,接受服务,至于商品和服务是否一定以网络形式出现,并不是网络消费的必然条件。这种定义更便于问题的处理和实际解决。

(二)网络消费的类型

除网络消费者在网络消费中的类型以外,还可以从网络商品或服务存在于网络当中的形式进行分类。

(1)按消费类型分类:实物消费、虚拟消费、服务消费、金融消费。实物消费是指在网络消费的交易过程中购买到了切实存在的实物的消费;虚拟消费指的是在网络消费过程中以货币交易网络虚拟的东西,例如游戏升级、游戏币等等;服务消费指的是在网络消费过程中消费的是一种服务,例如滴滴打车、代驾等等;金融消费是指在网络支付、转账、购买理财产品时,所收取的手续费等。

(2)按经营模式分类:网络中的实体店消费、网店消费、平台消费。网络中的实体店消费指的是随着网络的发展,很多现实中的实体店建立属于自己的网络销售平台,方便人们在网络中的消费购买、支付,但取货在实体店;网店消费是指在个人的网络店铺中消费,这其中店主可能有实体店,也可能只有网店,但消费者都是通过网上购买、快递送货的方式收取货物;平台消费是指通过权威性的网络经营平台购买,而非个体经营的商铺。

(3)按网络消费过程来看:购买消费、交易平台消费、网络支付消费、物流消费。购买消费是网络消费者用货币所要换取的商品的消费;交易平台消费是对于经营平台所收取的费用,例如平台会员、充值赠送等服务;网络支付费用是支付平台、第三方所收取的手续费等,例如信用卡付款有些商家会收取的手续费;物流消费是指购买商品时,有些商品店家包邮,但有些需要自己承担物流费用,这就无形中形成了物流消费。

除以上商品本身以外,与这些商品相关的附加消费,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当这些消费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依然应该选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不了了之。

(三)关于网络消费维权的概念

一般认为:网络消费维权是指在网络消费的过程中,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应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主要有: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这些消费者权益在网络消费中同样适用。在网络消费中,这些权利依然适用,但作为一种消费新形式的网络消费,传统消费权益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如安全保障权在传统的产品安全保护保障权基础上,交易安全能否也成为安全保障的范畴;如交易安全成为安全保障的范畴,则在传统的消费者、经营者这两个消费主体之外,交易网站和金融支付机构,是否也要成为消费行为的参与者,这是否突破了传统消费权益保护法的主体范畴。网络消费的知悉真情权的保障主体、范围更加复杂,知情权由谁来保证,网络商品服务的提供者还是网络交易平台?网络商家的真实性是否也作为知情权的内容?除以上实体权利外,网络消费中经营者无过错责任的承担、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也因新变化而需要研究。凡此种种,网络消费维权概念的界定应综合考虑网络消费维权的范围、责任方式、举证责任等发展变化的新情况,进一步发展完善。

(四)关于网络消费维权意识的概念

法律意识是指:“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是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理论和心理的统称。包括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两部分,前者涵盖人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常是自发形成的,属于法律意识的初级阶段;后者指人们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以及法制观念等,属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需经培养、教育才能逐步形成。” [3]网络消费维权意识,是法律意识在消费维权领域的体现。在实体消费中,法律意识的相对完善,对侵权的行為消费者会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在网络消费中由于以上总结的网络消费的特殊性,各种侵权现象仍较常见,网络消费维权意识是指,当消费者在网络消费过程中自身的权益被侵害时,是否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或者是否采取有效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大学生网络消费维权意识的概念

(一)大学生网络消费维权意识的概念及培养意义

大学生网络消费维权意识的概念:主体是在校大学生,内容是维权意识,范围是网络消费领域。所以本文认为:大学生网络消费维权意识就是,大学生在网络消费过程中,对自身的合法权益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意识。培养大学生的网络消费维权意识有利于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实现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大学生在步入社会之前所应具备的最基础的素质、维权意识的培养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维权意识的培养对他们今后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培养大学生的网络消费维权意识,不仅仅使大学生能够意识到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更应培养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合法的手段和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意识。培养大学生的网络消费维权意识有助于大学实现其法治教育目标。培养大学生网络消费维权意识有助于大学生的成长及对社会的认识、法律意识的增强。法治教育是着眼于发展、着力于打基础的教育,其根本任务是为每一个大学生今后步入社会的发展和成长奠定坚实的基础。有助于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二)培养大学生网络消费维权意识的方法

(1)多看:看卖家的信誉度、商品评价、销售记录等信息以及商品详情等,做到“货比三家”,切勿“一叶障目”。

(2)多问:与卖家多交流,熟悉退换货的条件和流程,同时注意保留聊天记录和交易信息,为日后自身权益受侵害时为维权做好准备。面对侵权行为坚决使用法律维护自己、买东西时应从小事做起,仔细检查商品的完整性、抵制假货、在维权过程中积累经验,从而不断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

(3)多查:收到货物后第一时间检查商品是否存在破损、是否与所购商品一致等。多渠道维权:对购买的商品不满意可在七天内进行“无理由退货”。如果发生网络消费纠纷,应提供已经购买的商品照片、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售后服务卡等相关信息,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维权:一是与卖家直接联系协商解决;二是与购物网站“客服”联系,进行投诉或者举报;三是向卖家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投诉;四是向购物网站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五是向卖家或购物网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前,大学生是网络消费的主体,也是最易受到侵权的人群,应该着重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观念,为大学生今后踏入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参考文献:

[1]张莉萍.浅析我国网络消费问题及对策[J].科技经济市场,2010(6).

[2]薛红燕,纪锋.大学生网络消费行为的实证研究[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

[3]刘建明,王泰玄等.宣传舆论学大辞典[J].经济日报出版社,1993(3).

[4]法规中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5]孙秋冰.消费者维权意识调查报告[D].兰州大学,2010.

责任编辑: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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