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农业保险法律实施的法律问题

2018-09-28 00:12卞楠
智富时代 2018年8期
关键词:农业保险

卞楠

【摘 要】农业容易受气候灾害、地质灾害、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影响,为了让农村居民更好的进行土地种植,规避一些风险,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国家推出了农业保险惠农政策。农业保险制度带给农民一定的保障,但还出现疲弱态势和一些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农业保险与农业保险法的概念,其次分析了我国农业保险和农业保险法实施现状,分析了我国农业保险实施原则,以及、农业保险法律的荆棘道路,以期能够完善农业保险相关法,推动相关法律的实施与根植。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民受益;保险缺陷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但与此同时我国也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每年因自然灾害给农业带来的巨大损失,对农业经济和农民的生活产生严重影响。农业保险法的颁布,从法律层面对农业保险施行与赔偿给予了完善,给农民带来了真正的实惠,让农民更加放心,收货满满幸福感。

一、农业保险与农业保险法

(一)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后,如果发生的事故与自然灾害或是病虫害有关系的话,农户可以咨询保险公司或村协保员,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后可上门查勘,其他和保险责任没有关系的事故造成水稻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予受理。

(二)农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2009年2月28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国的农业保险也在大步向前,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加大了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我国农村涉农保险政策和法律有点本末倒置,法律被政策替代,涉农保险的发展被限制。在农村,虽然做农业保险,但要求农业保险人员有较强的专业性知识和熟练电脑操作程序,一旦保险业务员操作有误,输入的信息和资源不相符导,投保人的利益容易遭到侵害。

《农业保险法》的颁布可以更好地规范农业保险,有利于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为了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当农民的种植业和养殖业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能得到及时的补偿。

二、我国农业保险和农业保险法的实施现状

(一)农业保险实施现状

鉴于我国区域性的农业生产太明显,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农业保险到底交无法达到全国统一。实际上,农村从业农民真正从自己腰包里掏出来缴纳的保费只占应交保费的很少一部分。因为农业保险的大部分保费由各级财政(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及县财政)缴纳了,各级财政合计保费补贴比例平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比如,2016年夏季南方某地区普降暴雨一个多月,直接经济损失8.72亿元,其中农业损失5.7亿元。特别是某区政府购买了“民生险”的同时还为农户购买了农业险等,据统计该区受灾群众家庭中,根据相关理赔手续,将获得最高15万元的赔付金额。从身边的实例可以看出农业保险确实让农民从中受益。所以说当我们在进行土地种植的时候。可以购买相应的农业保险,这样对于我们种植户来说也有更好的保障。只有购买了农业保险才能得到相关的保险赔偿,进而减少自己的损失。

(二)农业保险相关法律实施现状

我国1993年出台的《农业法》第四十六条对农业保险也做了一些优惠规定。其中提出国家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并逐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對建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给予鼓励和扶持。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业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必须实行自愿原则。这是除《保险法》之外,法律对农业保险做的唯一规定。这对大力发展并积极推广农业保险及时减轻农民因自然灾害而带来的损失、保障农民利益的最优办法。这就是说,买不买保险是农民自愿的,您自己拿一部分,政府补贴一部分,这样就可以免去后顾之忧,假如碰到自然灾害,到时也可以拿一部分补贴的,保险中强调是自然灾害等原因,对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是不赔偿的[1]。

由此可见,我国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较为缺乏,其约束力也不强,只对农民参与保险的意愿做了简单规定,对其他内容均未涉及,该法律一方面维护了农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保险自主权,但在其他层面的内容仍属空白,需要相关专业人士不断研究推动。

三、我国农业保险实施原则

(一)非营利性

农业保险是国家扶持的,具有非营利性原则,更是法定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原则,是国家为实现农业政策目标,支持和保护农业,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帮助农民致富增收的一项惠民政策。国家为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保证国家粮食供给,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少数农作物小麦、水稻等应实行法定保险,其它种类的保险则实行自愿投保。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以保成本为保障范围。

(二)利农性

农业保险的需求是双向的。当下的政府需要一种更好的解决办法来帮助受灾农户解决农业上因灾害导致贫穷的现象。政策性农业保险就这样运用而生了,既然涉及到保险,保险公司就会抓住机会和政府合作,保险公司承担设计风险评估和理赔机制并管理风险基金,提供管理资源。保险公司的这种参与方式比政府直接补贴给农户更加科学。保险公司方也突破了竞争空间,寻到了新的市场,随着国家对“三农”的投入,农村保险消费观念正在转变,能力正在得到培育和壮大。因此,各家保险公司都加大对农村市场的研究和投入,在当前情势下双方都积极主动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使得工作能顺利实施[2]。

(三)多元主体

政策性农业保险遵循农户自愿投保、政府补贴的原则。农户可以分散投保,也可以由区、镇、各村组织统一参保,或由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带领农户集中投保。只要是在村里有土地的不论是自己耕种或租给他人耕种都可以享受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都可以参保。

四、农业保险法律的荆棘道路

(一)农村主动性差,需要政府介入

单一的、不健全的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形式,也是直接导致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缺失。世界上较为发达的国家,他们的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形式完全可以多种多样。他们的经营组织形式有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还有农民自发的保险合作组织。但在我国农业保险实践中,商业性保险公司承担了主要的农业保险,政府没有大力扶持有悖于其“政策性。”因种植业,养殖业两业保险受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制约,我国农业经济基础薄弱,存在高风险和高赔付,需要政府的介入。 2004年政府才提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构想,从而产生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它是以税收优惠、保费补贴等措施给予农业保险一定的财政补贴。农业保险利国利民,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出有利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事业来发展。

(二)现行法存在局限性

尽管管国务院已经出台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农业保险条例》,但由于我国各地区地理条件不一、农业经济发展水平层次不同,因此各地农业保险模式也有区别。各个地方的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的方向不一,仅靠《农业保险条例》无法适应地方情况。所以说,《农业保险条例》虽然专门针对农业保险,它的适应范围、效力层级以及稳定性大打折扣,只能仅仅作为“行政法规”的法律文件。世界上农业保险发达的国家都对农业保险进行单独的政策性立法,不论采用何种经营模式都视为农业产业法的有机组成部分。针对农业保险问题进行专门的立法是各国的普遍做法。而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法》还是框架式的探讨中。

(三)缺失农业再保险制度

我国虽然有了若干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但立法层级较低、缺失农业再保险制度,还存在不完善的涉农保险法律制度、监管不足等诸多问题,影响了保险法的正常实施。另外,缺失农业再保险制度。是指农业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农业保险业务的一部分责任金额,按照农业再保险合同规定,转让给其他保险人承担,以减轻保险人自身直接农业保险业务风险的方式,农业再保险可以在原有保险之上进一步有效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稳定。因此,在对农业再保险合同法律制度进行设计时,要将政策性因素考虑进去。另外,由于投保人的法律素养差,应当规定农业再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就合同条款向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3]。

(四)监管手段缺失

我国农业保险因其较强的政策性,容易受到来自政府的影响,农业保险活动的监管不足。由于监管不足,近年来,我国个别地区就出现了基层政府和保险公司通过虚报承保面积来骗取农业保险补贴的现象。这反映出我国农业保险的监管制度存在很多漏洞。為加强对农业保险的监管,可以设立农业保险管理局。由纪委、保监会、保监局、检察院等部门牵头建立农业保险联合督查组,建立长效机制对农业保险工作中权力寻租等违法违纪问题不定期开展检查监督,及时打压违法违纪苗头。

(五)农业保险发展不成熟

保险与我国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同步,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也在逐步加大,这成为地方政府寻租及保险公司谋取利益的现实驱动。我国农村涉农保险政策和法律位序倒置,政策代替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制约涉农保险的发展。保险业务员专业水平不高,但农业保险业务却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一旦保险业务员输入的信息和资源不相符导致投保人的利益容易遭到侵害。

五、推动《农业保险法》

尽早落实颁布《农业保险法》有利于将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政策的稳定。目前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最大障碍是“三农”,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是工业反哺农业。看国家是否支持农业只要看农业保险。为了更好支持农业扶持农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规范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把农业保险纳入政策性保险体系,这将有助于国家对农业支持和保护政策的稳定化

六、结论

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规避风险、补偿灾害损失的一种有效工具。综合上述,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农业保险立法规范处于行政法规这个层级上。虽然有利于农民,但是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希望通过相应的措施改进、完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论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章泽群; 李慕黎; 林丽敏 法制博览 2017-19:40.

[2]浅述农业保险法律关系 张昶 法制博览 2017-13:101-105.

[3]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万灵娟 市场研究 2016- 03: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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