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杜培武案看“毒树之果”理论

2018-09-28 00:12林筱媛
智富时代 2018年8期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

林筱媛

【摘 要】通过媒体的曝光,一些冤假错案进入公众的视野,广受社会舆论的关注,其中,云南杜培武案被普遍认为是一件典型的刑讯逼供案,其特殊之处还在于杜培武本人涉案前是一名警察,在案件调查期间遭受同行的刑讯逼供,一时之间引发群众哗然。美国有一个著名的“毒树之果”理论,结合杜培武冤案的始末,对刑讯逼供的的起因和防治方法进行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毒树之果;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

一、“毒树之果”在杜培武案中的体现

“毒树之果”是美国刑事诉讼的一个法律术语,指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或非法程序从犯罪嫌疑人处获取的证据。根据“毒树之果”理论,将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比作一棵毒树,通过非法手段或非法程序获得的证据材料如同毒树上的毒果实,虽然这个果实外表诱人,但是其内在的毒素会伤害躯干,即司法系统,因此司法系统绝不可枉顾后果而采纳非法证据。简而言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执法人员通过不合法的程序所取得的材料,均不得在审判中作证据使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和以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对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认和由此取得的物证、书证能否采纳为证据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杜培武在第二次开庭现场,堵上最后一次机会把藏在裤子里的带血衣服公之于众,却遭到审判长的冷漠对待,一句“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了”粉碎了杜培武最后一丝希望,杜培武申辩时却被要求拿出无罪证据,证有不证无的法律思维成为一纸空谈。

从实践上来看,我国从“重实体,轻程序”传统观念还是占据主流,实际判案过程明显倾向于放纵毒树生长、食用有毒果实。正是由于我国对非法证据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采取了暖昧态度,使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成为执法人员青睐的高效手段,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在杜培武案中,我们的执法机关不仅亲手种植了刑讯逼供这棵毒树,我们的司法机关在明知证据材料是毒果的情况下,却在众目睽睽之下不假思索地忽视了真相,在新中国的审判史上留下一场闹剧。

二、刑讯逼供的起因与防治

“毒树之果”理论中提到的主要非法手段就是刑讯逼供,刑訊逼供是指执法人员为了得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其实施肉体或精神上的压迫。杜培武案件最后演变成一起冤案,重要的原因就是侦查人员对杜培武严刑拷打,逼迫其承认不真实的情况。

(一)起因

真相大白以后,从杜培武写下的遗书中,我们或多或少地可以体会到一些造成严刑逼供的原因。杜培武在遗书中写到“我心里虽然清楚自己是清白的、无辜的,却只能眼睁睁地等着被冤死,而无法改变一审法庭主观枉断的结果”这赤裸裸地揭露了我国司法监督不够有力导致在整个司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公正的对待,公安机关在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后,收集的证据往往就是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而不是对能说明整个案件事实的证据的收集,仅仅凭主观的推测就断定一个人“故意杀人”,并进行了非人道的逼供;在没有任何可靠实证的情况下,仅凭屈打成招的口供,就把一个人判处死刑。“有罪推定”思想的先入为主,是导致刑讯逼供的内在原因。

从中国的国情来看,我们能够找到另一个造成刑讯逼供的原因,那便是盲目追求破案率。在司法实践当中,当一个地方发生了恶性的刑事案件,地方上的领导为了追求破案率,尽快给群众一个交代,往往会督促公安机关尽快破案,有时甚至会为公安机关定下破案期限,这给侦查人员调查取证造成很大心理压力,为了司法效率,公安机关在很多时候并不会把查清案件事实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而是将犯罪分子找出来并且定上罪作为第一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对破案率的过于强调太过急功近利,很难保证犯罪嫌疑人不受到刑讯逼供。“命案必破”成为我国刑讯逼供问题难以解决的外在因素。

另外,从法律规定上来看,我国对于刑讯逼供问题所做的法律规定并没有说明非法证据是否被排除,换言之,也就是说虽然我国法律明文禁止收集非法证据,但是非法证据仍有证明效力。这是变相在鼓励办案人员从口供中寻求破案的线索,执法人员打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口号,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完全否定,形成了从口供中破案最简单最有效的习惯性做法。办案人员把主要精力都用在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想方设法掏取口供。在缺乏严谨的法律规范和有效法律监督的情况下,侦查人员滥用权力的刑讯逼供自然不可避免。

(二)防治

从近些年媒体的曝光来看,刑讯逼供的受害者远远不止杜培武一人,近年来备受舆论关注的几件大案中都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这种历史造成的悲剧或许将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无法消灭,但至少我们应该通过一些制度上法律上的措施来尽可能的保护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甚至避免这种闹剧的重演。

关于刑讯逼供的预防解决办法,众说纷纭。我国刑事诉讼法为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确立了三项重要的程序规则:一是限定了拘留的羁押时长,在时间上降低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二是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在被批捕后就直接移送看守所,在空间上提高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三是限制了讯问场所,削弱刑讯逼供的气焰;四是规定了讯问过程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这让讯问过程更加透明化,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以上这些规则,对于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确保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无疑将会产生积极的作用。但我们也要时刻保持头脑的清醒,应然与实然存在着差距,理想与现实有时候更是南辕北辙,这些新的规定究竟能否起到遏制刑讯逼供的效果,还需要时间的检验,需要事实来说话。如果执法人员有法不依,那这些规定也就是纸上谈兵,一无是处。更何况,这些规定只是相较之前的规定有了进步,但不足以完完全全地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

三、对杜培武案的思考

杜培武案的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却没有得到重视。杜培武在法庭上向众人展示了其身上的伤口以及带血衣物,在客观上足以说明本人遭受了刑讯逼供,但审判人员选择了无视事实和程序。此外,杜培武的讯问笔录也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这样的供述依法不能予以采信,最终却被当作定罪依据。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却因为司法机关没有依法之程序进行公正审理,使杜培武的人生轨迹发生了变化。

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在制止刑讯逼供方面出台了很多措施,但实际效果并未达到理想的状态。刑讯逼供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证据,证据是公正的基石,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取证据,不仅无法保证证据的真实性,还违背了司法的公平公正。我国从2010年开始构建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2017年我国更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系统性的规定,在这些年的发展过程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对取证程序在某种程度上有一定的正面影响。

非法证据排除的核心价值是增强公民人身权的司法保障。和普通的证据规则不一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承载了特别的社会使命,它不仅是一项法律制度,还是一项以保障人权为根本宗旨的政策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遏制刑讯逼供有着积极意义。首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抑制违法行为的滋生,防止执法人员以暴力方式进行取证;其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司法机关提高办案的警惕性,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率;最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保护人权,避免冤假错案带来的不可逆转的伤害。

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中提到:“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遏制刑讯逼供不是一蹴而就的,唯有希望,随着人们的认识不断进步,对正义的不断追求,刑讯逼供滋生的空间会越来越少。“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们应该相信,只要我们不断总结并且完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将理论落实到实践,总有一天,刑讯逼供得到有效的遏制,中国司法的公信力也会在公民的心中逐渐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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