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强制医疗程序研究

2018-09-30 08:47张川
商情 2018年40期
关键词:保障人权

张川

【摘要】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确立和实施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和人权保障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以下四个部分对我国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探究。本文第一部分是有關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是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现状及缺陷,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目前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其实施情况。通过与域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阐明了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存在的许多不足:适用对象过于狭窄,未能包括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其他应当适用刑事强制医疗措施的人员:适用条件不当,将保护对象限定为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难以实现对所有法益的全面保护:程序可操作性不强,难以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建议,该部分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系列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构想。首先是适当扩大适用对象范围,科学确定适用条件,其次是完善相关的程序设置,最后是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从而充分实现刑事强制医疗制度防卫社会和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刑事强制医疗 社会防卫 保障人权 正当程序

一、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概述

(一)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1.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概念

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是指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采取的,旨在促进精神病人的健康恢复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刑事实体和程序性措施的总称。它关系到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和良好社会秩序的维护,体现了保障人权与防卫社会的有机统一。

2.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特征

(1)刑事强制医疗与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手段性行为,它不能实现任何刑事实体性目的,而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将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

(2)刑事强制医疗与刑罚

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是对刑罚的一种补充,它弥补了刑罚适用领域的不足,防止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因不受刑罚处罚而脱离刑法的规制。因此,刑事强制医疗制度与刑罚共同构成了社会安全的防卫体系。

(3)刑事强制医疗与行政强制医疗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它只适用于已经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肇事精神病人。

(二)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价值

1.社会防卫

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最重要的价值就是社会防卫,通过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一定时期的强制隔离和治疗,实现对肇事精神病患者的积极预防,从而最终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贯穿于国家公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刑事强制医疗制度也不例外。

2.保障人权

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运用的重要价值就是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均能有效实现。作为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重要价值,保障人权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3.正当程序

刑事强制医疗制度中的各项措施均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人权的保障和社会的防卫贯穿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运行的各个环节中,正当程序使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具有了人权保障的色彩和内涵,使社会防卫的目的更加有效的实现。

二、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一)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现状

首先,明确了在刑事强制医疗制度中,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应当达到犯罪行为的标准。其次,确定了刑事强制医疗案件的管辖法院。由行为人作出暴力行为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司法机关调查收集案件的相关证据,为案件的最终裁判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支持。再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的审查内容和审查后的处理,确保相关案件证据的确实和充分,防止侵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现象的发生。最后,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刑事强制医疗案件的具体审理程序和审理后的处理,强调了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提供诉讼代理人的重要性。

(二)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缺陷

1.适用对象狭窄

“精神障碍患者”是“精神病人”的上位概念,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并未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只是有些人可能会由于大脑失去正常的功能而致使自己无法正确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以致成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此,将我国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适用对象扩大为精神障碍患者更为贴切。

2.适用条件不当

将暴力行为的对象限定为“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是不妥当的,这忽略了对其他法益的保护,难以充分发挥刑事强制医疗制度防卫社会的功能。此外,我国刑事强制医疗措施启动的决定权由人民法院享有,但是对于被告人“再犯可能性”的判定则由精神科医生进行更为合理,那么,是否应当在精神科医生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时同时做出被告人有无“再犯可能性”的专业判断,对此我国法律未加以明确。

3.程序可操作性不强

(1)启动程序。我国目前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决定权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享有,当事人只享有申请权,难以实现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衡原则。

(2)审理程序。刑事强制医疗案件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是否可以吸收医疗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以及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或者被申请人辩护权的享有和行使问题。

(3)执行场所的确定不明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尚未明确强制医疗的执行场所是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的安康医院负责还是由特设的医疗机构承担。

(4)解除程序。被强制医疗的人往往因为自身患有精神疾病而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或者即便能够正确表达也很难获得医疗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认可,处于弱势地位的他们当自己的申请权无法有效行使而又没有获得近亲属的协助时该如何获得救济也是亟需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问题。

(5)监督程序。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运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具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只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对于强制医疗的执行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性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未对这一规定作出细致化的阐释。

三、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

1.适当扩大适用对象范围

(1)应当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也纳入到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适用范畴中。

(2)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或者刑罚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精神病而完全或者部分的丧失了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启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以终结原来的刑事诉讼程序或者刑罰执行程序。

(3)为了实现法学概念与医学概念表达上的一致性,应当将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适用对象扩大为精神障碍患者。

2.科学确定适用条件

为了充分发挥刑事强制医疗制度防卫社会的作用,应当将暴力行为的对象扩大为所有法益。针对“再犯可能性”的问题,应当在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医学鉴定的同时由精神医学专家进行评估,并由人民法院最终确认。

(二)完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程序设置

1.启动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都应当享有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权利,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刑事诉讼参加者提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有权通过向上一级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而获得救济。

2.裁决程序

(1)完善合议庭组成人员配置,以精神科医生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在法庭审理中,由法官对被告人或被申请人的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判定,由精神科医生对被告人或被申请人的精神健康状态进行判定。因此,可以创建精神医学专家信息库,建立健全由精神医学专家主导的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风险评估机制。

(2)保证被告人或被申请人获得辩护的权利的实现。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进行过程中,应当允许被告人或被申请人享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在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未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律师。

(3)增加规定精神病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在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出庭的必要性时,鉴定人才具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对被告人或被申请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对于刑事强制医疗措施的最终决定具有关键性作用,因此在审理程序中应当增加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并加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

3.执行程序

鉴于具有公安事业编制的安康医院具有治安管理和医疗的双重职能,由被强制医疗人住所地的安康医院具体承担治疗和监管任务较为适宜。关于执行期限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医疗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定期诊断评估制度,但对该期限的时间跨度和次数并未明确,只有明确了评估诊断的具体时间跨度才能更好的保障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基本权利。

4.解除程序

对于已经失去了人身危险性,没有必要继续对其实施强制医疗的,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向原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出具解除意见书,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也有权提出解除申请。由此可见,我国刑事强制医疗措施的解除决定权由人民法院享有,解除申请权由强制医疗机构、被强制医疗人和其近亲属享有,因此为了充分保障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赋予其近亲属的探视权。

5.监督程序

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运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具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对于刑事强制医疗的执行过程的监督却存在程序上的空白,难以发挥人民检察院应有的法律监督职责。为此,应当通过立法弥补这一法律漏洞,充分保障刑事强制医疗效果的实现。人民检察院应当重点监督强制医疗机构是否为被强制医疗人提供了基本的生活条件和科学的治疗措施,是否存在虐待被强制医疗人的情形,是否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以及诊断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在被强制医疗人失去人身危险性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刑事强制医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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