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发展与监管问题探析

2018-10-08 11:04魏花
商情 2018年43期
关键词:融资风险金融监管

魏花

【摘要】民间融资是正规金融的一种有效补充形式,对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资金配置有积极的作用,其合法性得到认同。随着时代的发展,民间融资的活动形式也在不断发展和创新,参与的主体走向多元化,经营模式走向网络化,经营业务范围和地域不断扩大,其面临的风险也更加复杂多样,这也给民间融资的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从实例出发,探讨了民间融资监管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给出了加强民间融资监管的建议。

【关键词】民间融资 融资风险 金融监管

民间融资没有严格的定义,央行将除了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广泛性的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这一内涵概括了民间融资的主要特征即民间性的融资行为。参与主体是自然人、企业法人即其他非财政经济主体等非金融机构,一般采用归还本金和相对高额利息的支付方式,本身不具备合法性要件要求,主要有民间借贷、民间中介借贷、担保公司、财务咨询公司、民间集资、私募基金、有价证券融资等多种形式。民间融资是正规金融的一种有效补充形式,对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资金配置有积极的作用,其合法性得到认同,因此其发展与监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我国金融发展和改革的新常态新形势改变了民间融资的经济社会环境,给民间融资带来了新时代的特点,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改变了经济活动的形式。民间融资与网络结合,得到新的发展动力,创新出了更多融资模式。在这一背景下,基于温州市的实例分析,可以看出,研究民间融资监管面临的问题,规范化民间融资行为,加强完善民间融资监管,对推进我国金融发展和改革进程有重要的显示意义。

一、新时代民间融资发展的趋势和特点

随着时代的发展,民间融资的活动形式也在不断发展和创新,具有新时代的新特点。参与主体变得多元化,从最初的个人、企业间的初级相互借贷、合会等形式向专业化民间融资组织转变,代表性的有小额贷公司、投资公司等等。借助互联网技术,民间融资的组织形式迅速增多,各种新型主体涌出,且经营模式网络化,一个金融组织具备多种经营模式。以温州为例,根据温州市金融办的统计数据,截至2016年9月,温州各类民间融资市场参与主体仅类别可达23类,具体的主体总数近1800家,共有P2P平台60多家,网贷平台涉嫌违法集资等等,2013至2016年9月,其中13家经营正常的P2P网络平台在温州地区累计融资总额超过700亿元,发展速度令人惊叹。网络化的经营又推动了民间融资经营业务不断交叉,业务范围扩大向综合经营发展。同时民间融资组织与金融机构及其他民间金融组织间业务相互交叉、渗透、融合,跨越式发展了多种交叉性金融产品。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与金融业的融合,利用网络化的经营模式,民间资金突破了地域、人缘和时间的限制,形成了错综复杂的交易网,增加了监控难度。

二、民间融资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众多理论研究证明了经济学意义上民间融资存在的合理性,其合法化广泛被学术界和务实界接受,因此面对民间融资的新时代特点,当前最应该做好的是民间融资监管工作。结合温州民间融资监管中的实例,本文探索和分析当前民间融资监管工作中暴露的普遍性问题。

1.规范化、阳光化民间融资进展缓慢

目前,各方在阳光化、规范化民间融资发展方向上达成共识,国务院批设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将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作为长期的政策目标。但是全国规范化、阳光化民间融资进展缓慢,以温州市为例,据温州市金融办统计,截至2016年9月,温州市民间借贷共备案2.9万笔,金额约400亿元,但是温州民间借贷的资产规模超过了1000亿元,备案等级的比例不足40%,相较之下比例还较小,这就导致民间借贷难以有效控制。经营主体规避备案的主要原因有多种,有的是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造成负面影响,有的是为了逃避利息收入被征收个人所得税,有的是觉得这种私对私的金融活动属于个人隐私不应该受到监视,更有的是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想要隐蔽起来不被发现。

2.存在主体监管和行为监管的缺位

监管部门试图将部分民间融资组织纳入法律监管范畴,但是实际操作难度较大,效果欠佳。以温州为例,温州市出台采用主体机构监管的思路的相关监管条例,对民间融资主体进行界定分类。根据温州金融办的统计数据,在温州近1800家民间融资主体中,不同各種途径能够监测、联系、监管的总共只有828家,这其中可以通过界定归类到管理条例中明确规范的三类主体中的数目就更少了,三类主体民间数目合计占比不到11%,其中资金管理企业13家,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167家,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16家。这是因为绝大多数民间融资主体通过新名号逃避主体监管。最终接受监管的民间融资组织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和控制,金融活动受到限制,与设法逃避监管的民间融资维织相比,后者反而少了很多义务和约束,这就导致了“反向激励”,更加不利于全面监管民间融资组织。

3.现行监管架构存在职能分工、监管权限混乱和监管理念不统一

目前,我国在金融监管在垂向上形成“一行一委两会”的金融监管架构为代表,实行分业监管,横向上则以地方金融办为主由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在全面监管民间融资组织时,这种金融管理体制会出现存在一定问题。一方面中央和地方对各自的监督管理权限和智能分工尚不明确,上下联系通道不顺畅。特别是地方金融管理没有明确界定权限、职能定位,一旦进入实际监管操作难以开展工作,无法发挥有效地监管作用。另一方面民间融资组织内部的管理主体难以统一,类似的组织可能划分到不同的监管机构。当前中国金融发展新常态下,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在监管理念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前者注重防范风险,后者希望扩大民间融资规模,以提供更多资金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需求,拉动GDP增长。

4.目前尚不具备进行全面事先监管的条件

常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两种手段对于民间融资的监管能力和效果都较弱,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事先宣传教育、事后处置化解”为主。民间融资组织多样化、混业化发展带来了复杂的风险隐患,事后处置化解的方式难以满足监管需求,不利于民间融资的发展。温州参考国家传统的监管架构和监管模式,建立温州民间融资非现场监管系统,监管模式强调以信息化监管,辅以各类现场检查。总体上这种监管的效果也有限,一是因为各地民间融资组织独立经营、肆意生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根本没有足够人的力物力来进行统一管理。二是无法确保信息报送的全面性和真实性,也就不满足信息化事先监管的重要前提。建立民间融资大数据难度较高。三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没有权利对各类民间融资组织的财务情况进行全面监管,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要求各类民间融资组织报送财务报表。

三、完善民间融资监管的政策建议

当前新时代民间融资发展的趋势和特点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提出了挑战,完善民间融资监才是治本之策。本文结合现有的政策法规,针对出现问题的分析,提出几点建议。一是探索实施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的新内容。在功能监管上,建议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明确民间融资维织的功能属性,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必须以业务实质为标准统一监管,不看名号和组织形式,只要从事民间金融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业务,就纳入相应的监管体系,这样才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有利于实现监管,统一监管标准及防止监管套利。在行为监管上,重点关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化民间融资的商业行,明确给出民间融资组织不能从事的各类负面行为清单。二是避免“一刀切”,对待民间融资组织区分性质,分类对待设定准入门槛。对于实际从事金融业务的专业民间融资组织实施特许经营,设立一定的准入门槛,采取牌照管理,对持牌特许经营的民间融资中介组织也要设立合适的准入门槛。但是对偶发的小额个人民间借贷行为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机构不应设立准入门槛。但是需要严格审核民间融资组织是否是真正的信息服务机构。三是进一步完善民间融资监管协调机制,加强监管部门纵横向协同监管。民间融资业务和范围不断突破地域限制,因此必须加强中央和地方、及地方之间的监管协调与合作。另外立法和监管一般滞后于发展和创新,因此加强行业自律意义重大,提高执业人员的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开展业务工作自查、整顿,可以起到规范引导作用。五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良好的民间融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民间融资发展环境,有效管控区域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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