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法律体系研究

2018-10-08 11:04任俊男
商情 2018年43期
关键词:碳排放权法律体系

任俊男

【摘要】欧盟在全球最早构建并运营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并已成立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此后,美国芝加哥、澳大利亚、印度、日本等地的碳交易所纷纷成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是促进减排与低碳化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我国是最大的碳排放国,同时更是负责任的大国,更加责无旁贷的贯彻执行《协定》的决议。2017年,我国着手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通过创建协调立法机制,完善法律制度保障,提高交易主体参与,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保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合理、有序、健康发展。

【关键词】碳排放权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法律体系

针对日益严重的气候变化问题,各个国家积极响应制定相关的国际气候政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巴黎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等相关系列协议的相继达成,及2016年11月4日生效的,开--启了全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新阶段,释放了需要迅速向低碳和气候适应型经济转型的强有力信号。《公约》成为全球最早的国际气候合作框架,《议定书》在确定附件中的发达国家碳减排额度和义务的同时设计了三个市场机制,即排放权交易、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快速发展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协定》各缔约国以“自主贡献”的方式进行减排,为碳排放交易体系未来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势在必行。

一、研究的目的、意义

(一)研究目的

从到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最新变化和动态发展着手,及时明确七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实践进程和相关经验积累,形成区域碳排放交易联盟。同时,对国内外碳排放权交易实践中的法律制度的深入研究和比较分析,运用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操性的理论、制度,为完善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提供建设性意见。

(二)研究意义

1.理论价值

目前缺乏全国排放交易市场立法,以国内七个省市碳排放交易实践经验和国外较为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为突破口,研究如何以法律手段协调并保障全国性碳排放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将对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法律理论有重要参考价值。

2.实践价值

我国刚做出自愿减排承诺不久,碳排放权交易也尚处于初始阶段,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为契机,接轨国际碳排放交易协调机制和法律制度,尽快完备全国碳排放市场交易机制和法律制度,有效解决我国愈加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也为我国进行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奠定基础。

(三)创新之处

1.研究视角的创新

中国目前计划在2017年启动全国碳交易市场,及早规划国际减排合作,探寻碳交易市场跨国合作模式和实施路径对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欧盟、挪威、加州和魁北克等在跨国碳交易合作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碳交易试点对接、构建国家碳交易市场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通过理清国外对该问题的解决思路、发展战略及实施步骤,为我国当前碳交易市场构建以及未来国际化合作提供前瞻性建议。

2.研究内容的创新

不仅系统的对欧盟和美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同时还深入研究了7个碳排放交易试点的交易情况和法律制度。国内外对比研究可以为建设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提供创新的切入点,更全面的看待相关问题。

3.研究方法的创新

從法学和经济学结合的角度研究分析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不足。通过数据分析直观的表明我国现有碳排放交易试点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我国国情,系统而详尽地设计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法律制度。

二、建立健全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的发展经验主要来自于各省试点几年来总结的实践经验,而我国现有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层面还属于基础层次。因此,未来针对建成全方位、高层次、多领域、立体化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需要颁布一部综合性的法律。

(一)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全国性基本法

目前关于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仅有《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草案)》仍在审议当中,碳排放交易基本法缺位。所以,应当以法律的形式确定配额初始分配方式、总量控制体系、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监管体制以及法律责任等。

1.配额初始分配

最理想的模式应当是以无偿分配方式为主,拍卖分配方式作为辅助,经过实时的监测和测算碳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成交数量的起伏,以及参与减排主体排放量的变化,及时的做出相应的调整,逐步扩大拍卖分配模式的比例,直至完全采用有偿模式进行分配。

2.总量控制

应当设置二氧化碳排放总额度容量,规定大气环境容量的使用限额,将区域总的排放额度通过科学的、公平的、透明的形式分解到各个排放主体。通过宏观到微观和微观到宏观,统筹考虑,提出更为合理的碳排放总量控制体系。在初始阶段应仅监测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随着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完善再扩大温室气体的种类。从覆盖的强制减排行业来看,初期包括八大行业: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待条件成熟时也借鉴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不断扩大碳减排的行业范围,从高碳排放大户着手,加入交通行业等,并根据行业成本、慢慢推广至全民体系。

3.碳排放权交易主体

包括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主体和碳排放权交易辅助主体。要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纳入减排的具体行业名单或目录,根据行业的历史排放量,技术革新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能力,减排量的评估预测,进行实现明确、有效的指导。明确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范围,针对不同交易主体在减排能力和历史排放量水平的差异,制定有针对性的监测标准、配额分配方式。

4.监管体制

首先,应当建立排放单位的动态调整机制,监管主体应当定期、不定期对排放单位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控和调整。其次,需要建立国家、区域和地方三级监管体系。因为我国国内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布局具有较大差异,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碳排放权交易中各州监管体系的建设经验,形成全国性、区域性加地方性三级监管体系。

5.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可以提供事前激励的作用,明确划清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界限。在构建我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中相关的法律责任也应做出相应明确的规定,包括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碳排放权交易中介机构和碳排放权交易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

(二)加快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协同发展

1.加快开展碳金融领域的相关立法工作

推动开发碳借贷项目、碳投融资项目、碳交易领域的金融服务项目,并出台相关法律加以规范,通过金融主体的介入激活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潜能。证券、基金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参与是促进碳排放交易快速发展的关键。因此,应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加入碳排放权交易的体系建设中,健全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

2.提供碳建设人才培养方面的法律指引

培养一批专门的碳交易、碳金融、碳法律人才,为整个碳市场的合理有序发展提供人才方面的保障。加大人才的储备与培养力度。首先,要积极与拥有先进经验的国内、国际相关组织合作,引入人才的同时培养人才。其次,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保证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创新与可持续发展。

3.经济推进环境监测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环境监测体系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的任务,国家环保行政部门通过监督管理企业的碳排放许可证、碳排放治理实施情况,新的碳减排建设项目的具体执行以及碳排放报告制度的实行情况,可以有效的督促企业及时的进行技术革新,提升管理水平,减少企业整体的生产能耗,降低年度生产经营的碳排放总量。完善环境检测体系是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制度保障,对后续惩处机制的设定,以及相关责任制度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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