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案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2018-10-09 10:49马莉
现代交际 2018年15期
关键词:关系道德法律

马莉

摘要:从古至今,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直是一个难解之谜。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并提到要“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将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本文将通过对“彭宇案”和“追肇事逃逸者致死案”进行法社会学分析来阐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关键词:法律 道德 关系 法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5-0057-02

一、对案件的简要介绍

(一)“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在南京市一公交站台前一位老妇人徐某被撞倒,这时一位叫彭宇的青年主动将徐某扶起,围观者随即给徐某的儿子打了电话,当徐某儿子赶到后,彭宇又协助其将徐某送往医院。徐某儿子称自己未带够钱,彭宇又拿出200元帮助徐某住院治疗。就在彭宇准备离开时,徐某却一口咬定是彭宇将自己撞倒在地,此后,徐某儿子立刻报警并将彭宇告到法院。徐某要求彭宇赔偿13万余元,但是彭宇辩解称自己只是见义勇为并未撞倒徐某,所以不应向其支付赔偿。经过三次开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官依据民法及所谓“经验法则”认定彭宇与徐某相撞,彭宇要赔偿徐某四万五千多元。彭宇不服继而提起上诉,经过法院二审的调解,该案最终以彭宇撤诉而告终。

(二)“追肇事逃逸者致死案”

2017年1月9日,河北省发生一起车祸,肇事者张某在车祸发生后试图逃离现场,这时朱某刚好路过,就在朱某追赶张某时,张某不慎进入火车道,被撞身亡。此后,张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赔偿60余万元。在此期间,由于媒体的大量报道,一度引起公众的热议。网友普遍认为张某家属的行为不当,甚至有网友认为该行为有无赖的意味,话虽过激,但是却折射出公众对于此案件的认知与期待。2月12日,唐山市滦南县法院对此案件一审宣判,认定朱某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不具违法性,所以驳回张某家属的所有诉求。

二、对案件的认识

在彭宇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导出的另一事实”。所以法官通过所谓的“经验法则”,即:如果彭宇是在见义勇为,为何不是立即抓住坏人而是选择扶起老人,为何立即送老人去医院,而不是等老人家人到场,为何在与老人素不相识的状态下同意借钱。推定了该撞人事实成立,作出之后的判决。这引起了民众的广泛质疑,使得之后很长一段时间社会道德水平滑坡,大家不敢做好事,不敢再见义勇为,成为一个家长教育孩子不要轻易帮助他人的反向道德示范。2010年1月,杭州一位85岁老人不慎摔倒,躺倒在地20多分钟竟无一人帮忙扶起,甚至路人坦言称怕负责任。2011年9月3日,武汉一位88岁的老人买菜时摔倒,因无一人敢上前帮忙,一小时后,老人因鼻血堵塞呼吸道窒息而亡。而引发全国轰动的是在一个月后的广东佛山,通过影像可以看到一位两岁女童被车撞倒在地后,路过18个人而无一人帮忙救助,因此,女童经历了二次被碾压,最终身亡。就在采访这18位路人时,有人称就是因为害怕像彭宇那样见义勇为反而要负责任,所以没敢上前救助。这些惨剧充分体现了法律对道德建设的重要作用。

法律道德性在实践运用中有“义务德”和“愿望德” 两种形式,“义务德”层次较低,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法律的创造和管理过程,比如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罚优先于奖励。“愿望德”则作为法律创制者和管理者的角色道德发挥作用,即人们要达到一个完美的境界,惩罚不是优先的。而彭宇案中顯然属于“愿望德”,惩罚不是优先的,所以法官的判决与其相违背,破坏了法律秩序。然而,在追肇事逃逸者致死案中,法官的判决显然符合公众心中公平正义的观念,结果令人欣慰,也契合了民意。这不仅有利于社会文明与道德的建设,而且符合普遍认知和期待。同时也充分反映了人民法院对公序良俗的保护力度加大,而这种审判价值取向,也激励了公众对于道德的向心力。

三、对案件的法社会学分析

彭宇案本是一个简单的小案件,但是它却引起公众的广泛热议,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一时成为社会热点,尤其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更是得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及时回应,可见其极高的热度效应。上述两个简单的案件为何会备受关注,这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按照马克斯·韦伯对于社会合理性的划分,即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分析来看,法律的形式合理性要求利用概念、判断和推理的技术方法,把法理中分散无序的状态转换为理性可把握的固定法律形式。法律的实质合理性,要求从价值观念和思想信仰上去衡量行为的合理性程度,价值判断上表现为良法,具有实际意义上的正当性和正义性。这二者常常对立冲突,这就要求实现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相统一。这两个案件在司法上面,虽然没有什么可疑,但是从中国的传统道德理念上来讲,彭宇案的结果显然与社会民众的价值取向和思维定势有所差异,社会大众普遍所认为的“见义勇为”,反倒被要求赔偿,这显然是一种法律上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冲突。而在追肇事逃逸者致死案中,不仅司法上公平公正,道德上也符合社会大众的期待与认同,体现了司法是为公民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手段和途径,能够为社会带来公平与希望,是公民实现公平正义的屏障,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内在统一性。

社会大众往往会将复杂的社会纠纷解决困惑投射于热点案件,社会心理学上称之为移情。随着社会转型时代的到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西方文化侵入人们的思想,而法治思想和公平正义的理念更是深入人心,所以这种主流意识形态对和谐社会追求极为迫切。广大社会民众在这样一个时代下,难免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一些不公平的事情,心中积累着不满,而彭宇案的发生,也正好给民众宣泄长久以来沉淀的不满提供了一个方式,所有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和公平正义如何实现,也成为大家讨论的热点问题,对于案件的评论也如闸门开启之水浩浩而来。

四、结语

在法律与道德关系中,立法作为法律运行过程中的起始阶段对于之后的法律具体内容有着直接影响,所以在此阶段涉入道德有助于平衡法律与道德,从而在源头上保证了法律的公正和正义,也满足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公民的普遍认知和期待。同时,政府也可以设立相关的法律义务并设立救助基金,如界定救助范围和义务,设立救助基金,从而让更多的人敢于“见义勇为”,不再发生如此礼仪之邦而“老人摔倒不敢扶”的现象,道德失范,社会整体道德水准滑坡。同时,也需要公民提高道德修养。道德修养的提升主要是靠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内在精神动力来实现自我约束。所以要不断通过学校、家庭、社会、媒体等渠道来实现律人律己,将关于道德标准和道德要求的空洞说教转化为行为实践,从而提升道德修养,补充、支持法律程序的运行。

法官作为维系与平衡法律道德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社会实践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他们不仅需要使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判决,还要注重社会影响,民众反应,需要考虑案件结果对社会的影响,考虑是否符合大众的价值取向和期待。埃利希曾经提出“自由的裁判方法”的社会学解释方法,要求法官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法律与社会效果中作出自由裁量,在法律与道德中寻求一个均衡点,在保证司法客观与公正的同时,激励民众对于道德建设的向心力,让民众对于社会公正更加充满希望,从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参考文献:

[1]杨晓玲.经度与纬度之争:法官运用“经验法则”推定事实——以“彭宇案”为逻辑分析起点[J].中外法学,2009,21(6):94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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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强花.彭宇案件的法律社会学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2(7):52-53.

[4]莫良元,夏锦文.司法场域中热点案件的事实真相认定:彭宇案的法社会学解读[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30(5):169-177.

责任编辑:赵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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