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与优化

2018-10-09 10:49刘凡义
现代交际 2018年15期
关键词:制度

刘凡义

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大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社会各界开始高度关注法治社会建设工作问题。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完善作为我国法律制度研究过程的重中之重,是一个必不可缺的关键内容,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水平。因此,国家法律人员要不断加强对该项制度的研究工作,深入挖掘其潜在价值作用,结合现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制度优化完善措施,推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工作的顺利发展。本文将进一步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与优化展开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 制度 完善优化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5-0247-02

当前是一个经济全球化时代,我国法治建设工作要与时俱进,跟上时代前进的脚步。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决定了我国行政法研究应用整体水平,因此,国家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改革创新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坚持遵循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基本原则,要在实践中总结分析问题,针对制度应用发展问题采取有效的改善措施。就比如,行政执行程序立法在建立监督体制规定的同时,也要关注到对相关主体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追究工作,政府部门要构建出健全的监督机制,提高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应用水平。

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概况

(1)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性质。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性质主要包括了以下两点:一是行政性。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后,可以通过向国家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为了有效实现其权利从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强制性。强制性是行政强制执行的重要保障手段和基本特征。该特点科学地将行政强制执行与其他行政行为区别开来,无需使用其他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如果行政相对人在过程中未能够履行行政决定,那么就具备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相反,如果行政相对人在过程中主动履行了相关责任义务,那么就不会出现强制执行问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机关象征着国家公权力,任何行政机关决定在满足合法要件要求后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也就是未经过合法途径,任何工作人员都无权力去随意更改或者撤销,该决定已经产生了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约束力。基于确定力与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下,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法律执行力,也就是代表着国家行政主体一旦作出相关行政决定后,就有权力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这个决定能够得以实施。[1]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我国现行强制执行制度中,其存在实施目的是为了通过利用国家法律手段保障实际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得到有效履行,从而切实维护好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存在疑义,认为其造成了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侵害,可以采取公立救济途径去提出反对意见,比如通过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方式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决定,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是必须得到执行的。行政决定一旦生效,那么行政相对人就必须履行好相关义务,如果因为个人利益无视行政决定,那么就会影响到行政机关在社会中的公信力,破坏社会正常秩序,导致公共利益遭到损害。

二、我国目前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不足之处

(1)立法体系不够完善。由于受到行政法内容特点和性质的影响,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一直未能够合理制定出统一完善的行政法典,诸多单行法未进行科学修改,导致实施新政强制执行存在一些弊端,同时新政强制执行制度缺乏科学指导性原则,除了有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由新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以外,其他行政机关则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执行。不同行政立法时间与主体有着明显区别,这样造成了我国行政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较为混乱,不利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统一集中管理。要想解决该问题,就必须加强立法完善工作,及时出台相关制度,衔接上行政强制法出台后部分立法空白领域。

(2)行政强制执行工作效率偏低。行政强制执行是国家强制力保护行政决定的最后防线,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最终行政行为。因此,行政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执行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内容规定,相对人在明确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那么那些不具备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够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强制执行。[2]然而,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中,存在很多人既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也不愿去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想着诉讼,这样行政机关往往要等待三个月实践才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而降低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工作效率,错过了最佳执行时间,不利于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及时维护。

(3)行政强制执行冲突频繁。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中,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执行行为与暴力侵权之间的尺度难以掌控,大多数的强制执行都是针对社会公民本身的,具有加大的侵害性,容易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我國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不仅存在各种暴力侵权行为,同时也存在一些当事人因为不满强制执行抵抗行政机关的暴力行为,这些都会影响到行政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不利于社会和谐秩序的良好维护。因此,国家政府部门要注重行政强制执行中暴力抗法问题和暴力侵权问题的解决工作,通过制定行政行为无效制度,维护相对人权益。

三、行政强制制度的优化完善措施

(1)完善单行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相关规定。在我国已经制定颁布实施的《行政强制法》和《行政诉讼法》中,两者之间存在一些冲突问题有待解决,对于相关单行法中涉及的行政强制执行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必须积极组建起专业化的强制执行队伍,合理加大对强制执行行为的审查力度,充分保障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政府有关部门要构建出健全的行政法体系,科学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内容,对于涉及社会民生问题的领域,国家要出台颁布相关法律措施,赋予行政机关更多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以便行政机关高效执行制止违法行为,并且还能够有效减轻人民法院的行政执行工作负担。

(2)优化调整行政机关执行强制执行期限。在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强制执行时,必须合理设置一个强制执行时限,这样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常秩序,同时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其履行自身义务。[3]国家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强制权,同时结合我国行政法实践的行政机关执行强制执行期限,合理设定执行期限,这样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工作效率,杜绝由于外界个人因素,影响到行政强制行为的延误执行,错过强制执行最佳时间。

(3)建立行政行为无效制度。在行政强制执行实践中,如果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行为有着明显违法暴力情况,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抵制。当前,已经有较多国家制定实施了行政行为无效制度,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应,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4]因此,我国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定行政行为无效制度工作,切实维护好公民的利益,让行政相对人能够合法抵制行政机关的违法强制执行行为。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促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稳定持续的发展,国家政府要充分发挥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价值作用,维护好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机关要组建起高能力、高素质的强制执行队伍,确保每个执行人员都能够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杜绝违规操作的发生。国家政府部门则要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规定内容,明确强制执行期限,提高强制执行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参考文献:

[1]戴燕玲.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途径[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28):36-38.

[2]刘国森.论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选择[J].武汉大学法学院经济与社会发展,2015(3):33-32.

[3]张阳,薄娟.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以案例类型化为视角[J].行政研究,2013(7):121-123.

[4]刘美,李晓亮.论行政强制执行的裁执分离模式[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28-30.

责任编辑: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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