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困难群众急危重症医疗救助的几点思考

2018-10-09 11:00蒋步锦雎胜勇田小庆
健康必读·下旬刊 2018年9期
关键词:医务人员重症医疗机构

蒋步锦 雎胜勇 田小庆

【摘 要】:国家和社会针对那些患病后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困难群众实施医疗救助政策,减轻困难群众就医负担。本文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视角,探讨当前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以及危急重症疾病的救助现状,讨论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偏小、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缺乏救助积极性、对危急重症医疗救助水平偏低的问题,建议拓展医疗救助覆盖对象,建立危急重症专项救助基金,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鼓励社会慈善解决个案问题,帮助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政府、社会的关怀,提高危急重症救助水平

【关键字】:医疗救助 急危重症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83(2018)09-03--01

随着社会转型和历史进步,不同社会群体因为物质水平、精神层次、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差异造成的分化日益明显,由此产生了一部分困难群众[1]。困难群众的就医服务是评价政府医疗卫生事业政策水平的重要指标。政府关于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但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视角探讨和研究医疗救助工作较少,特别是对困难群众急危重症疾病的救助没有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因此,健全医疗救助体系,帮助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政府、社会的关怀,对改善民生质量水平和维护医疗公平性有着重要意义。

一 困难群众危急重症医疗服务现状

(一) 困难群众的界定

目前,我国急需医疗救助的困难人群包括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和各地方政府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家庭成员。笔者所在的城市位于江苏省,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农村五保、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等。该类群众经济能力比较薄弱,在需要医学检查和治疗时如果不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难以抵御疾病风险。精神病人、身份不明患者,外来务工人员等身处特殊环境,也是医疗工作中常见的特殊人群,是需要紧急救治的特殊人员[2]。

(二)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情况

2002年10月,政府出台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提出“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对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2005年开始试点建立城市医疗救助体系。至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体系已经逐步建立完善,救助水平逐年提高,尤其是对重大疾病救助初见成效。2015年,笔者所在的城市取消了救助起付线和病种限制,共救助33.63万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7319.26万元[3],减轻了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但是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视角观察,部分困难群众罹患急危重症后医疗需求没有得到满足,无力救治的情况依然存在。

(三) 困难群众危急重症医疗现状

临床上常见的危急重症疾病很多,如急性心肌梗死、重症胰腺炎、失血性休克等。危急重症疾病起病急、病情变化快、预后结果不好。治疗危急重症一般需要消耗大量的医疗资源并产生巨额的医疗费用,会造成困难患者家庭难以承受的经济压力。

笔者统计所在医院,2015年医院急诊共收治患者1490945名,因患者各种困难原因不能及时缴纳急救费用的达到1121例,医院秉承救死扶伤的精神,为急诊病人先行承担费用,金额达168万余元,抢救结束后患者没有补缴的费用达到78.8万元。2015年医院重症医学科共接诊患者502名,其中124名患者因为经济拮据而放弃继续治疗,有34名患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拖欠医院达到76万元。至少有105人放弃了治疗好转或痊愈的希望,无论是医务人员还是患者家属都感到无限遗憾。

此外,2015年医院有54名患者因身份无法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不明确等困难原因,只能采取保守治疗而没能实施积极手术治疗等措施,不仅延长住院时间,而且降低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二 对困难群众危急重症医疗救助存在的问题

(一)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偏小

目前笔者所在的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城乡低保、农村五保、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等困难群众。一些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困难的一般群众被排除在救助范围之外,如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变故受害、子女升学教育等家庭。这些人群虽然不属于低保或特困对象,受经济发展水平限制,处于低保边缘的低收入群体未被纳入救助的范围[4],但是突然事件导致他们生活必需支出增加,使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一旦有家庭成员罹患急病、重病,他们缺乏支付医疗费用的能力,生活会出现严重的困难。

此外,城市里常有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或精神病人,因突发疾病倒在路边被路人或120急救车送至医疗机构。该部分人员没有被福利机构收养或定点医院收治,身无分文,身份无法核实,政府相关部门难以实施救助。医疗机构对该类患者开放绿色通道,但实施医疗救治后,患者无力补缴医疗费用,最后都由医疗机构承担。

(二)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缺乏救助积极性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主要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但现实中,医务人员并不情愿收治罹患危急重症的困难患者。原因主要有:①这类人群中大多数认知水平不高,依从性不佳,对于经济顾虑多于疾病壓力,医务人员与其沟通医疗措施、风险、费用等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②对于那些无姓名、无费用、无陪护的“三无人员”,不仅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而且医务人员要承担起该类患者在院期间饮食照顾等额外工作,由此产生了更多的医疗成本;③一般人罹患急重症之后都会积极寻求治疗,但随着病情的好转和医疗费用逐步增加,部分困难人员会产生“逃费”的行为。尽管他们也是生活所迫,但逃费行为确实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很受伤害,以至于还要承担“看守”病人的工作, 以免患者没付医疗费用就离走。

(三) 对危急重症医疗救助水平偏低

一方面,危急重症病人需要选择等级较高、技术较强的大型医院就医,但为了鼓励群众向基层医院分流,现有政策规定城市大型医院的重大疾病报销比例要低于基层医院。然而,危急重症患者常因抢救需要直接到大型医院就诊而没有来得及办理转诊手续,导致患者得到的报销比例降低,救助水平降低。另一方面,从医疗的角度看,紧急危重的病症需要更高级的生命支持设施装备,更密切的医疗护理措施,而且治疗时间较长,预后效果较难判断,所以需要的医疗费用往往高达数万元,但实际救助力度无法满足现实需求。2014年建制至今,笔者所在城市共支出急难家庭救助资金万元以上的仅有156户[3],绝大多数困难人员得到急难救助资金都在万元以下,对于罹患危急重症的困难人群可谓是杯水车薪,一些患者无奈放弃了治疗愿望。

三 健全医疗救助体系意见和建议

(一) 拓展医疗救助覆盖对象

享受医疗卫生服务是我国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也有权利获得国家的物质帮助。建议政府逐步将外来务工人员、留守儿童、失独家庭等经济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的人群,也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于那些遭遇非预期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难以获得其他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 建立危急重症专项救助基金

建议政府从政策拨款、医保结余、慈善捐助等渠道筹集困难群众危急重症专项救助基金,制定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当医疗机构接纳需要急难危重的困难患者时,由救助基金及时垫付患者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当医疗救治结束之后,如被施救人员或其家属具备经济偿还能力,可由基金管理部门追偿,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医疗费用的,专项救助基金进行承担。

(三) 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

医疗机构的广大医务人员是政府医疗救助政策最重要的载体之一,最大限度地调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积极性对于保障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至关重要。建议政府明确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职责,对于罹患危急重症“三无人员”建立信息档案,帮助医疗机构寻找其家属,解决危急重症产生的欠费问题,解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顾虑。对于每年度医疗救助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医务人员予以表彰奖励,使得医务人员的激励方向与困难患者的利益协调一致。

(四) 鼓励社会慈善解决个案问题

政府筹资和支付难以覆盖所有需要急难救助的对象,个别特殊病例利用大量救助基金也不利于社会公平性。针对需要大量救济金额的重症患者,可以考虑社会慈善力量予以补充。早在2013 年国家民政部出台《关于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机制,进一步鼓励慈善组织开展补缺型和补充型医疗救助[5]。对于医疗救济制度无法承担或所需救助费用超过封顶线的重症患者,可以鼓励慈善企业或个人“一对一”帮助,以高收入人员帮助低收入人员、富人帮助穷人的形式重点解决个案问题。政府对于慈善企业或个人予以表彰或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形成团结互助、社会共济的良好社会风尚。

参考文献

杨自根.健全弱势群体医疗救助制度的探讨[J].卫生经济研究,2016(7):48-50

华雪艳,凌淑慧,周红梅,何玮.社会救助对象急诊救治流程管理[J].创伤与急危重病医学,2016(1):50-51

田文荟.看不起病别怕!居民因病致贫可获救助[N].扬州晚报,2016/8/23(A03)

董建军.医疗救助的新常态发展趋势[J].中外医学研究,2015(28):159-161

孫菊,甘银艳.慈善医疗救助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社会保障研究,2015,(2):6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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