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干部退休后兼职须知

2018-10-11 02:51
方圆 2018年17期
关键词:管理权限公职所在单位

相信所有公职人员都知道,在职的党员领导干部是不允许兼职取酬的。那么,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呢?是不是就可以不受纪律约束了?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现实中,一些经验丰富、有专业特长的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还想继续发挥余热,就不行了吗?可以,但必须合规合法。

根据《意见》,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此外,如果党政领导干部要想兼职,还有哪些纪律红线不能踩呢?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 1 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 70 周岁。

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 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 3 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確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 3 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和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当官发财,应当两道。个别党员领导干部想方设法在官员和“兼职”的双重身份中穿梭,暗中获取额外利益,妄想“两头占”。这是纪律不允许的,最终必将落得个“两头空”。(来源:反腐前沿公众号、浙江日报、人民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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